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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應當予以更換或者重新充電。更換電池或者重新充電的新到期日期應當清晰
地標在發射器的外部。本款中關于電池的使用壽命或者充電使用壽命的要求不
適用于那些在可能的存放期間基本不受影響的電池,如水激活電池。
(d)根據所飛航路和飛機上乘員數量,配備足夠的救生包。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82- CCAR-121-R4
第121.354 條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
(a)對于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飛機,應當按照下述規定配備經批準的地形
提示和警告系統(TAWS),具體要求如下:
(1)新投入運行的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5,700 千克的飛機,應安裝經批準
的A 類TAWS 系統;
(2)從2005 年1 月1 日起,所有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15,000 千克或者批
準旅客座位數超過30 的渦輪動力飛機,應安裝經批準的A 類TAWS 系統;
(3)從2007 年1 月1 日起,所有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5,700 千克的飛機,
應安裝經批準的A 類TAWS 系統。
(b)飛機的飛行手冊中應當包含下述程序:
(1)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TAWS)的操作、使用;
(2)對于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TAWS)的音頻和視頻警告,飛行機組的正確
應對措施。
(c)對于安裝了TAWS 系統的飛機,本規則第121.360 條規定的要求不再適
用。
第121.355 條 使用特殊導航方法的運行所用的設備
(a)合格證持有人使用多普勒雷達或者慣性導航系統運行時,這些系統應當
按照本規則附件I 的規定經過批準。
(b)合格證持有人使用其他特殊導航方法運行時,裝備的機載系統應當適合
于特定運行所要求的特殊導航方法,并獲得局方的批準。
第121.356 條 機載防撞系統
(a)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飛機應當配備有經批準的ACAS II 機載防撞系
統。
(b)本規則第121.131 條要求的相應手冊中應當包含下述有關ACAS II 機載
防撞系統的信息: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83-
(1)關于以下方面的適當程序:
(i)設備的操作和使用;
(ii)對應設備的正確飛行機組操作。
(2)所有與ACAS II 機載防撞系統功能正常相關的輸入源應當工作正常。
(c)本條中規定的ACAS II 等同于TCAS II 7.0 版本。
第121.357 條 機載氣象雷達設備要求
(a)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飛機應當裝備有經批準的機載氣象雷達設備。
(b)合格證持有人在按照本規則運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根據當時的氣象報告,如果所飛航路上可能有可用機載氣象雷達探測到
的雷暴或者其他潛在的危險氣象條件時,機載氣象雷達設備應當處于令人滿意
的工作狀態,否則,任何人不得按照儀表飛行規則條件簽派飛機;
(2)如果機載氣象雷達在航路上失效,則應當按照運行手冊中對這種情況所
規定的經批準的指南和程序運行飛機。
(c)本條不適用于在進行訓練、試驗或者調機飛行的飛機。
(d)對于機載氣象雷達設備,不要求有備用的供電電源。
第121.358 條 低空風切變系統的設備要求
除經局方批準外,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渦輪動力飛機(渦輪螺旋槳動力
飛機除外)應當裝備有經批準的機載風切變警告與飛行指引系統,經批準的機
載風切變探測和避讓系統,或者經批準的這些系統的組合。
第121.359 條 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a)合格證持有人按照本規則運行的所有飛機應當裝備經批準的駕駛艙話
音記錄器,并且該記錄器從使用檢查單開始(為飛行而起動發動機之前),到
飛行結束完成最后檢查單止始終連續工作。
(b)駕駛艙話音記錄器應當至少能夠保存最后30 分鐘運行中所記錄的信息。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84- CCAR-121-R4
但2003 年1 月1 日以后,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并且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5,700
千克的飛機上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應當至少能夠保存最后2 小時運行中所記錄
的信息。
(c)本條要求的駕駛艙話音記錄器應當符合下列適用標準:
(1)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對運輸類飛機的型號合格審定要求;
(2)每個話音記錄器外殼應當符合下列所有要求:
(i)為鮮橙色或者鮮黃色的;
(ii)在外表面上附有反光帶,以便于確定其在水下的位置;
(iii)在外殼上或者靠近外殼處有經批準的水下定位裝置,該裝置的固定方
式應保證在發生墜毀撞擊時不易與記錄器分離,除非該駕駛艙話音記錄器和本
規則第121.343 條要求的飛行數據記錄器相互靠近安裝,在發生墜毀撞擊時它
們不易分離。
(d)為遵守本條要求,可以使用具有抹音特性的經批準的駕駛艙話音記錄
器。這樣,在錄音工作過程中,可以隨時抹掉或者用其它方法消除所記錄內容
最后30 分鐘時間之前的記錄內容。
(e)一旦發生了導致飛行終止、需要立即通知局方的事故或者事件,合格證
持有人應當將所記錄的內容保留至少60 天,或者按照局方要求保留更長的時間。
第121.360 條 近地警告/下滑道偏離警告系統
(a)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渦輪發動機飛機應當裝備符合局方規定性能和
設計標準的近地警告系統/下滑道偏離警告系統。
(b)按照本規則實施運行的飛機所配備的機載近地警告系統應當具備無線
電高度報告功能。
(c)對于本條所要求的近地警告系統,飛機飛行手冊中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1)關于下列各目的適當程序:
(i)設備的使用;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85-
(ii)飛行機組人員對該設備所發警告的恰當反應;
(iii)在已知的不正常和應急狀態時使其不工作;
(iv)襟翼不在著陸形態時抑制“方式4”警告。
(2)關于所有應當處于工作狀態的輸入信號源的概述。
(d)除按照飛機飛行手冊中包含的程序使其不工作時外,任何人不得使本條
所要求的近地警告系統不工作。
(e)每次使本條所要求的近地警告系統不工作時,合格證持有人有責任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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