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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性和說明性資料。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92- CCAR-121-R4
第121.375 條 飛機的適航性檢查
(a)合格證持有人的每架飛機在首次投入運行前應當通過局方的檢查,符合
本規則的要求并獲得適航證簽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簽署后才能投入運行。
(b)按照本規則運營的飛機應當接受局方進行的年度適航性檢查,符合本規
則的要求并獲得適航證簽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簽署后才能繼續投入運行。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接受局方在任何時間對其正在運營的飛機進行的適
航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任何存在缺陷的飛機,應當在其改正措施滿足局方
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使用。
(d)對于飛機首次投入運行的檢查和年度適航性檢查,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
照規定支付檢查費用。
第121.379 條 飛機放行
(a)合格證持有人在每次完成維修工作和對任何缺陷、故障進行處理后,在
符合本條(b)款的要求后由合格證持有人授權的維修放行人員在飛機飛行記錄
本上簽署飛機放行。
(b)飛機放行的條件如下:
(1)維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證持有人的要求進行的;
(2)所有的工作項目都是由合格的維修人員完成,并按照CCAR-145 部頒發
了維修放行證明;
(3)沒有已知的飛機不適航的任何狀況;
(4)至目前所完成的維修工作為止,飛機處于安全運行的狀態。
(c)在規定的使用限制條件下,合格證持有人可以在符合局方批準的最低設
備清單和外形缺損清單時放行帶有某些不工作的設備或者帶有缺陷的飛機。
(d)對于航線維修、A 檢或者相當級別(含)以下的飛機定期檢修工作及結
合其完成的改裝工作,如飛機放行結合CCAR-145 部維修放行證明一同進行,則
無需重復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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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380 條 維修記錄
(a)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存所運營的飛機的下述記錄:
(1)能表明每一本規則第121.379 條要求的飛機放行滿足其要求的所有詳細
維修記錄;
(2)包含下述信息的記錄內容:
(ⅰ)機體總的使用時間;
(ⅱ)每一發動機和螺旋槳的總使用時間;
(ⅲ)每一機體、發動機、螺旋槳和設備上的時壽件的現行狀況;
(ⅳ)裝在飛機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項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時間;
(ⅴ)飛機的目前維修狀態,包括按照飛機維修方案要求進行的上次檢查或
者維修工作后的使用時間;
(ⅵ)目前適用的適航指令的符合狀況,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數據,如果適航
指令涉及連續的工作,應當列明下次工作的時間和日期;
(ⅶ)目前對每一機體、發動機、螺旋槳和設備進行的重要改裝的情況。
(b)合格證持有人應當按照下述期限要求保存本條要求的維修記錄:
(1)除飛機、發動機、螺旋槳和設備上一次翻修的記錄外,本條(a)款第(1)
項要求的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該工作完成后至少2 年;
(2)飛機、發動機、螺旋槳和設備上一次翻修的記錄應保存至該工作被等同
范圍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3)本條(a)款第(2)項要求的維修記錄應當保存至飛機出售或者永久性退
役后一年,飛機出售時維修記錄應隨同飛機轉移。
(c)合格證持有人終止運行時,所有保存的維修記錄應轉交給新的合格證持
有人。
(d)合格證持有人將飛機干租給另一合格證持有人超過6 個月時,所有保存
的維修記錄應轉交給新的合格證持有人;如果干租的租賃期小于6 個月,所有
必要的維修記錄都應轉交給承租方或者承租方可以獲取這些記錄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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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保證所有的維修記錄可以提供給局方或者國家授權
的安全調查機構的檢查。
M 章 機組成員和其他航空人員的要求
第121.381 條 航空人員的條件及限制
(a)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員也不得作為按照本規則運行的航空人
員被使用,除非該人員符合下列條件:
(1)持有局方頒發的相應的現行有效航空人員執照或證件;
(2)在按照本規則運行時,按照要求攜帶現行有效的航空人員執照、體檢合
格證和其他必需的證件;
(3)合格于所從事的工作。
(b)按照要求攜帶證件的每個航空人員,應當在局方檢查時出示證件。
(c)合格證持有人不得使用已滿60 周歲的人員在實施本規則運行的飛機上
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任何已滿60 周歲的人員,也不得在按照本規則運行的
飛機上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
第121.383 條 飛行機組的組成
(a)合格證持有人在運行飛機時,其飛行機組成員不得少于所批準的該型飛
機飛行手冊中規定的數量,也不得少于本規則對所從事的該種運行所要求的最
少飛行機組成員數量。
(b)對于本規則要求應當具有飛行人員執照才能完成的兩種或者兩種以上
職能,不得由一名飛行人員同時完成。
(c)合格證持有人在按照本規則運行時,飛行機組至少配備兩名駕駛員,并
且應當指定一名駕駛員為機長。
(d)在飛行機組必需成員中要求有領航員、飛行機械員或者飛行通信員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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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飛行中,應當有飛行機組成員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或者飛行通信員生病或
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喪失工作能力時能代替其工作,合格于應急完成相應的職能,
以保證安全完成飛行。在這種情況下,飛行人員完成所代替的職能時,無需持
有相應的執照。
第121.385 條 飛行機械員
擔任飛行機組必需成員的飛行機械員,其配備應當符合飛機飛行手冊中對
機組定員的要求。
第121.387 條 領航員和特殊導航設備
(a)當不能可靠地確定飛機位置的時間超過1 小時時,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
一,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以運行飛機:
(1)增配持現行有效領航員執照的飛行機組成員;
(2)加裝經局方批準的特殊導航設備,并且每一名值勤位置上的駕駛員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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