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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飛行期間,占用一個臥鋪的兩個人和占用一個多座座椅或者長座椅的兩個
人可以共用一條經批準的安全帶。
(b)在飛機于地面移動、起飛和著陸期間,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飛機上每一個
人均應當在經批準的座椅或者臥鋪上就座,并用單獨的安全帶適當扣緊。座椅
上為該乘員配備的安全帶不得被2 周歲以上的人共用。但是:
(1)對于不滿2 周歲的兒童可以由占有經批準座椅或者臥鋪的成年人抱著;
(2)可以乘坐于經局方批準的兒童限制裝置內,該裝置可以是合格證持有人
配備的,也可以是兒童父母、監護人攜帶的,或者該兒童父母、監護人指定在
飛行中照料其安全的護理人員攜帶的,但合格證持有人應當確保:
(i)兒童限制裝置能夠被恰當地固定在經批準的前向座椅或者臥鋪上;
(ii)兒童能夠被恰當地系緊在該限制裝置內,并且其體重不超過該裝置所
規定的重量限制;
(iii)在飛機起飛、著陸和地面移動期間,不得使用助力式兒童限制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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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甲式兒童限制裝置、背帶式兒童限制裝置和抱膝式兒童限制裝置。
(c)如果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者指定的護理人員請求讓該兒童乘坐他們提
供的兒童限制裝置,當該兒童持有經批準座位或者臥鋪的機票,或者這種座位
或者臥鋪能夠由合格證持有人提供給該兒童使用,并且本條(b)款第(2)項中的
要求能夠滿足,則該合格證持有人不得拒絕該兒童乘坐飛機。本條并不阻止合
格證持有人提供兒童限制裝置,也不阻止合格證持有人遵循安全操作常規,為
兒童限制裝置確定最適合的旅客座椅位置。
(d)每一面向側方的座椅應當符合CCAR-25 部第25.785 條的相應適航要求。
(e)除本條(e)款第(1)項和第(2)項規定外,只有每一旅客座椅的椅背處于
豎立位置,合格證持有人方可以使飛機起飛或者著陸。每個旅客應當遵守機組
成員依照本款發出的指令。
(1)本款不適用于為符合本規則第121.310 條(f)款第(3)項的要求而讓其處
于非豎立位置的座椅靠背;
(2)本款不適用于根據合格證持有人的手冊中規定的程序,在座位上載有貨
物或者坐有由于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直坐的人的座椅,但其椅背不得妨礙機上
乘員走向通道或者任一應急出口。
(f)每架飛機應當在駕駛艙每一工作位置上配備有符合CCAR-25 部第25.785
條的相應適航要求的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方可以實施運行。
(g)每個客艙乘務員應當在客艙具有一個符合CCAR-25 部第25.785 條的相
應適航要求的座椅(含安全帶和肩帶)供起飛和著陸時使用。這些要求不適用
于非本規則第121.391 條要求的客艙乘務員乘坐的旅客座椅。
(h)要求裝備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裝置的座椅上的每個乘員,在起飛和著陸
過程中都應當用這種組合式安全帶和肩帶裝置將乘員恰當扣緊,但在履行其正
常職責需要時,可以松開肩帶。
(i)在每個無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裝有安全帶或者肩帶裝置,則應當將其固
定好,使其不妨礙機組成員執行任務或者緊急情況下人員的迅速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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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312 條 座艙內部材料
(a)除局方另行批準外,對于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飛機,其每個座艙內的所有
內部材料應當符合CCAR-25 部第25.853 條的相應適航要求。
(b)除飛行機組成員座椅外,機組或者旅客使用的坐墊應當符合CCAR-25 部
第25.853 條的適用防火特性要求。
第121.313 條 其他設備
飛機只有安裝下列設備,方可以實施本規則的運行:
(a)如果飛機上裝有保護性熔斷器,每種規格保護性熔斷器的備用數量應為
該飛機批準的并在合格證持有人手冊中規定的數量。
(b)每個駕駛員工作位置上的風擋雨刷或者等效設備。
(c)符合運輸類飛機型號合格審定適航要求的電源和配電系統,或者在任一
電源或者配電系統部件失效時,利用外部電源,能為所需要的儀表和設備供電
的發電和配電系統。在系統中準許使用公共的元部件,只要局方認為其設計能
合理地防止失效。當使用由發動機驅動的多個電源時,它們應當分裝在各個發
動機上。
(d)向必需飛行儀表供電的品質和充裕程度的指示裝置。
(e)兩個獨立的靜壓系統,與外部大氣壓力相通,使得其受氣流變化、濕氣
或者其他外來物影響最小,且其安裝除通氣口外均為氣密的。當有裝置將儀表
從主工作系統轉接到備用系統上時,這一裝置里應當具有一個可靠的位置控制
器,且應當予以標記,清楚地指明正在使用的系統。
(f)對于按照本規則運行的飛機,除機組成員外,如果機上還搭載有其他乘
員,則駕駛艙和乘員艙之間應當裝有帶鎖定裝置的門(即駕駛艙門),該鎖定
裝置應當設計成只能從駕駛艙內解鎖,并且在使用中有效,以防止其他機上乘
員未經駕駛艙內飛行機組成員的同意將門打開,否則只有駕駛艙內的飛行機組
成員才能持有駕駛艙門的鑰匙。對于從駕駛艙和客艙都能進入的機組休息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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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機,則該區和客艙之間應當安裝有帶類似鎖定裝置的門。
(1)對于最大客座數大于20 人的載客飛機,其駕駛艙門還應當滿足下述要
求:
(i)機上應急出口的布局應當設計成使機組成員或者旅客無需通過該艙門
就能到達為他們設置的應急出口;
(ii)應當有措施使飛行機組成員在該艙門被卡住的情況下能從駕駛艙直接
進入客艙;
(iii)合格證持有人應當建立緊急情況下的措施,使得客艙乘務員在飛行機
組失去能力時能夠進入駕駛艙。每位飛行機組成員應當能夠從其工作位置處操
縱駕駛艙門鎖定和解鎖裝置,以及任何相關的指示信號或者身份確認系統。
(2)對于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45,500 千克或者客座數超過60 人的載客飛
機,駕駛艙門還應當符合下述要求:
(i)能抵御未經許可人員的暴力入侵和關鍵部位能夠承受300 焦耳(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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