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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直至某點,在此點外,超障面超越所有障礙物。這一區域在超障面與跑道
中心線交點處的中心線兩側橫向擴展各60 米(200 英尺),并以此寬度延伸至跑
道端點;然后,向中心線兩側均勻擴大,至距超障面與跑道相交處450 米(1500
英尺)那一點擴展至兩側各150 米(500 英尺);在此之后,保持此寬度延伸。
第121.173 條 概則
(a)使用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第
121.175 條至第121.187 條的規定。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37-
(b)使用渦輪發動機驅動的飛機的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第121.189
條至第121.197 條的規定。
(c)合格證持有人應當使用飛機飛行手冊中的性能數據來確定是否符合本
規則第121.175 條至第121.197 條的規定。當涉及的條件與這些性能數據所依
據的條件不同時,如果內插法或者計算法所得結果在實質上與直接試驗的結果
同樣準確,則可以用內插法或者通過計算具體變量變化的影響來確定是否符合
規定。合格證持有人在確定是否符合本規則第121.175 條至第121.197 條的規
定時還應當考慮到所用航圖的精度。
(d)在考慮到飛機飛行手冊中所規定的溫度修正因素后,活塞式發動機驅動
的飛機,不得在起飛重量超過擬用跑道所允許重量的情況下起飛,擬用跑道所
允許的重量依據本規則中對跑道起飛限制的使用規定確定。
(e)如果在特殊的環境條件下遵守某些規定對于安全已無必要,局方可以在
運行規范中批準偏離本章的這些要求。
第121.175 條 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的重量限制
(a)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不得從確定該飛機最大起飛重量所用的氣壓
高度范圍之外的機場起飛。
(b)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不得飛向確定該飛機最大著陸重量所用的氣
壓高度范圍之外的目的地機場。
(c)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不得使用確定最大著陸重量所用的氣壓高度
范圍之外的機場作為備降機場。
(d)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不得以超過機場氣壓高度所確定的最大起飛
重量起飛。
(e)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起飛前,應當在考慮航路上正常的燃油和滑油
消耗后,使到達目的地機場時的重量不超過該機場氣壓高度所確定的最大著陸
重量。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38- CCAR-121-R4
第121.177 條 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的起飛限制
(a)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應當滿足下列所有條件方可以起飛:
(1)在起飛過程中達到臨界發動機失效決斷速度V1 之前的任一時刻,按照
加速停止距離數據所示,能使該飛機安全停止在跑道或者停止道上;
(2)如果在該臨界發動機在飛機達到臨界發動機失效決斷速度V1 之后的任
一時刻失效后繼續起飛,在通過可用起飛距離末端上空之前,按照起飛軌跡數
據所示高度能達到15.2 米(50 英尺);
(3)在達到15.2 米(50 英尺)的高度(按照起飛軌跡數據所示)之前不帶坡
度,在此后坡度不超過15 度的情況下,預定起飛飛行軌跡能以15.2 米(50 英尺)
+0.01D(其中D 是指飛機離可用起飛距離末端的距離值)的余度垂直超越所有障
礙物,或者能以一個特定距離側向避開障礙物。該特定距離的值為下列兩目中
規定值的較小值:
(i)90 米(300 英尺)+0.125D;
(ii)對于VFR 飛行,預定航跡的航向變化小于15 度時,為300 米,預定航
跡的航向變化大于15 度時,為600 米;對于IFR 飛行,預定航跡的航向變化小
于15 度時,為600 米,預定航跡的航向變化大于15 度時,為900 米。
(b)在使用本條時,應當對有效跑道坡度進行修正。考慮到風的影響,對于
以靜止大氣為基礎的起飛數據,可以按照不大于50%的報告的逆風分量和不小
于150%的報告的順風分量進行修正。
第121.179 條 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的航路限制——所有發動機工作
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起飛前的重量,應當在考慮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
耗后,能使飛機在所有發動機工作的條件下,在預定航跡兩側各25 公里(13.5
海里)以內最高地面或者障礙物之上至少300 米(1000 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
少達到0.0189VSO 米/秒(VSO 的公里/小時數量乘以0.0189 得到的上升率每秒米
數)或者達到6.90VSO 英尺/分(VSO 的海里/小時數量乘以6.90 得到的上升率每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 (民航局令第195 號)
CCAR-121-R4 -39-
分鐘英尺數)。否則,該飛機不得起飛。
第121.181 條 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的航路限制——一臺發動機不工
作
(a)除本條(b)款規定外,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起飛前的重量,應當在
考慮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飛機在一臺發動機不工作的條件下,在預
定航跡兩側各25 公里(13.5 海里)以內最高地面或者障礙物之上至少300 米
(1000 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達到0.00148(0.079-0.106/N)V2
SO米/秒(其
中N 為所裝的發動機臺數,VSO以公里/小時表示)或者達到(0.079-0.106/N)V2
SO
英尺/分(其中N 為所裝的發動機臺數,VSO以海里/小時表示)。否則,該飛機
不得起飛。
(b)為代替本條(a)款的要求,活塞式發動機驅動的飛機可以按照經批準的
程序,在所有發動機工作的某個高度上運行,在該高度上,當一臺發動機停車
后,考慮到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飛機可以繼續飛至符合本規則第121.187
條規定能進行著陸的備降機場。在假定的故障發生之后,飛行軌跡應當高于預
定航跡兩側各25 公里(13.5 海里)范圍內的地面和障礙物至少600 米(2000 英
尺)。
(c)如果按照本條(b)款使用經批準的程序,合格證持有人應當遵守下列各
項規定:
(1)對于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型號合格審定標準審定合格的飛機,計算飛
機飛行軌跡時所用的上升率(按照飛機飛行手冊中對相應重量和高度所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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