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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2
確定空中航行服務總成本時應考慮的設施和服務的指導原則1
空中交通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ATM):通過與各個部門協作提供設施和無間隙服務以及使用機載和地面功能,安全、經
濟和高效地對空中交通及空域(包括空中交通服務(ATS)、空域管理和空中交通流量管理(ATFM))提供動態
和一體化管理。
空中交通服務分為空中交通管制服務(ATC)、飛行情報服務(FIS)和告警服務。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又進一步分為下列服務:
機場管制服務:僅能由機場管制塔臺為機場交通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
進近管制服務:為管制飛行的進場和離場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這包括在航站管制區內提供的服務,
航站管制區通常設在一個或幾個主要機場附近的空中交通服務航路匯合處。進近管制服務由機場管制塔臺或區
域管制中心提供。另外,進近管制服務也可以由進近管制單位提供,如果認為有必要或希望設立一個這種單獨
的單位。
區域管制服務:在管制區內(航路上)為受管制的飛行提供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由區域管制中心提供,
或者在罕見情況下,如果未設立區域管制中心,則由提供進近管制服務的單位提供此類服務。
向所有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務管制的航空器或者以其他方式由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所知的航空器
提供飛行情報服務和告警服務。此外,還向任何已知或認定受到非法干擾的航空器提供告警服務。
ATFM(空中交通流量管理)通常由中央流量控制單位負責組織安排。在每個參與的區域管制中心都
設有一個流量管理小組(或流量管理席位)。
通信、導航和監視系統
為了飛行安全和正常而提供的地面和/或星基航空通信(包括空對地和地對地)、導航和監視系統。這些系
統的主要組成部分包括:
通信:用地面和/或星基設施支持航空固定服務(AFS)、航空移動服務(AMS)和航空廣播服務。
導航:用常規的地面無線電和目視助航設備、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及其相關的增強系統支持飛行
的各個階段。
1 《空中航行服務經濟學手冊》(Doc 9161 號文件)載有關于確定和分攤空中航行服務成本的進一步指導原則。
26 國際民航組織關于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收費的政策
監視:用一次/二次監視雷達及其他地面/星基設施支持自動相關監視(ADS)和/或自動相關監視廣播
(ADS-B)。
氣象服務
氣象服務中可劃歸民用航空的所有部分,在按此劃歸成本的設施和服務中,特別包括向民用航空提供氣象
預報、簡報和觀察報告、SIGMET 情報、VOLMET 廣播資料以及由各國為民用航空提供的任何其他氣象資料的
設施和服務。向民用航空提供的所有氣象服務的成本,應酌情在為機場提供的空中交通服務和在航路上提供的
空中交通服務之間分攤。在有一個以上的國際機場的國家,可能時可以考慮將機場使用所產生的成本在有關各
機場之間分攤。
其他輔助航空服務
為提供搜尋與援救、事故調查、航圖和情報服務等而保持的任何永久性民用設備和人員所提供的服務中可
劃分給民用航空的所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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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3
術 語 表
下列術語在政策中適用時含義如下:
空中航行服務 這一術語包括空中交通管理(ATM,見附錄2)、通信、導航和監視系統(CNS)、空中航
行氣象服務(MET)、搜尋與援救(SAR)和航空情報服務(AIS)。這些服務在飛行各個階段(進近、機場管
制和航路)向空中交通提供。
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ANSP) 提供空中交通管理和/或上述其他空中航行服務的任何實體。
自主實體 為了經營和管理一個或幾個機場和/或空中航行服務而建立的獨立實體。它經授權管理和使用由
它賺取的收入以補償其成本。
附件11 指ICAO 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1 ——《空中交通服務》。
附件16 指ICAO 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 ——《環境保護》。
附件17 指ICAO 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7 ——《保安 — 防止對國際民用航空進行非法干擾行
為》。
基準比較 對兩個或多個組織之間的效績進行比較,以便做出改進的一個過程。
最佳做法 經過時間證明在向市場推出優質產品和服務方面具有成本效益、效率和成功的做法。
商業化 采用商業原則、或者將重點放在發展商業活動方面的用于管理設施和服務的一種方法。
公司治理 管理層對公司或實體運作的監督及對利害攸關方和其他有關各方承負的問則制。
特許經營 在機場經營某種商業活動的權利,通常是專有的并限于某一指定的地點。
理事會 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
資產折舊 通常經過一個預定時期(折舊期/資產的賬面使用期限),由于使用磨損、自然力的作用、不適
用或陳舊過時而導致的資產價值的減損。
差別性收費 對使用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及設施而通常應付的費用給予的任何優惠、回扣、總量折扣或其
他減收待遇。
經濟監督 國家對機場或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的商業和運營做法進行監督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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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監管 國家為實施其經濟監督職能而在立法或制定法規、建立監管機制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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