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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的每一項支出進行協商并遵循以下原則:
i) 與噪聲有關的費用只應在遭遇噪聲問題的機場征收,且要收回的費用不應多于減輕或預防噪聲所
花的成本。
ii) 任何與噪聲有關的費用應與起降費聯系在一起,可以使用附加費或折扣方式,并應考慮到《國際
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6 ——《環境保護》中關于航空器噪聲等級的噪聲審定規定。
iii) 與噪聲有關的收費在用戶之間不應有差別待遇,并且所定收費標準不應高得使某些航空器的運行
無法承受。
以與排放有關的航空器收費來處理機場或
其周圍的當地空氣質量問題
39. 理事會認識到,雖然已通過各種各樣的技術或運行措施正在處理減少由航空器發動機排放的影響當地
空氣質量(LAQ)的某些污染物,但有些國家可能選擇施行排放收費來處理機場或其周圍的當地空氣質量問題。
理事會認為,在減輕或防止環境問題方面所產生的費用可由各國酌定,將其歸于機場,從用戶處回收,并且各
國可根據當地情況,對費用回收及收費將使用的方法靈活地做出決定5。倘若要征收當地空氣質量與排放有關的
收費時,理事會建議應該適用所有下列原則:
5 《關于與當地空氣質量有關的航空器排放收費指南》(Doc 9884 號文件)載有關于當地空氣質量與排放有關的收費的補充
指導原則。
II 國際民航組織關于機場收費的政策 13
i) 當地空氣質量與排放有關的收費只應該在經確定的現已存在或預測會有當地空氣質量問題的機
場收取,收費應該旨在回收不超過為減輕或防止由航空器造成的損害而采取措施的費用。
ii) 收費的費用基礎應該以透明的方式來制定,對直接屬于航空器的份額應該予以正確的評估。
iii) 在向航空承運人征收任何此種收費之前,應該與各利害攸關方進行協商。
iv) 當地空氣質量與排放有關的收費應該旨在以具有成本效益的方法來處理機場對當地空氣質量問
題的影響。
v) 當地空氣質量與排放有關的收費應該旨在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從用戶處回收處理機場對機場當地
空氣質量問題影響的費用,應該對用戶之間是不歧視的,不應該制定的高到使某種航空器的運行
被禁止的程度。
vi) 建議在征收當地空氣質量與排放有關的收費時,對減少對發展中世界的潛在影響的必要性給予特
殊考慮。
vii) 當地空氣質量與排放有關的收費可以與著陸費相結合,可能以附加費或回扣的辦法進行,或以單
獨收費的形式進行,但對各項費用須有合適的識別。
viii) 建議航空器的排放收費辦法應該以最準確地反應航空器實際運行的數據為根據。在沒有此類數據
的時,應該使用國際民航組織標準的著陸和起飛(LTO)循環次數模式(國際民航組織《國際民
用航空公約》附件16——環境保護,第II 卷——航空器發動機排放)。
ix) 任何對從事國際運行的航空器征收當地空氣質量與排放有關的收費的國家,應該每年向國際民航
組織報告現行的此種收費辦法。收費當局應該保存關于收費的記錄,并向所有用戶提供資金使用
的情況。
開創來自特許經營、出租房屋和“免稅區”的收入
40. 理事會認識到從特許經營、房屋出租和“免稅區”等來源獲取收入對機場有持久重要性。理事會建議,
除了與航空運輸服務的經營直接相關的特許經營如燃油、機上配餐和地面服務等外,應該鼓勵充分開創這種收
入,同時考慮到公眾對適度價格的需要、旅客的需求以及對候機樓效率的需要。應該研究開創機場特許經營收
入的一切可能性,并將這方面的做法和結論隨時報告國際民航組織,使有益的經驗得到推廣。6
燃油特許經營費
41. 理事會建議,如征收燃油“通過量”費,它們應該由機場實體承認屬于具有航空性質的特許經營費,
6 在制定和確定與航空運輸服務的經營直接相關的特許經營費時,可以參照《機場經濟學手冊》(Doc 9562 號文件)所載的
有關指導原則,以及《國際航空運輸經濟管理政策和指導材料》(Doc 9587 號文件)中可選用于航空運輸協定之中的地面
服務示范條款。
14 國際民航組織關于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收費的政策
燃油特許經營權受讓人不應將它們自動加在航空器經營人的燃油價格上去,雖然他們在與航空器經營人談判燃
油供應價格時可以適當地將這種費用作為其成本的一部分。燃油“通過量”費的水平可以反映授予燃油供應商
的特許經營權的價值,并應該與所提供設施的成本聯系起來,如果有的話。或者,在可行時,可以考慮由反映
特許經營權價值并與所提供的設施(如果有的話)相聯系的固定特許經營費取代燃油“通過量費”。理事會還建
議,機場經營人征收這種費用的方式,應避免給燃油供應商和航空器經營人造成直接或間接的不公平待遇,阻
礙民航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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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III. 國際民航組織關于空中航行服務收費的政策
空中航行服務收費的成本基礎
42. 理事會認為,作為一般原則,空中航行服務提供國際使用時,空中航行服務提供者可要求用戶支付有
關成本中他們應承擔的份額,但同時不應該要求國際民用航空支付不應該由其正當分擔的成本。理事會因而鼓
勵各國妥善記錄所提供的空中航行服務的賬目,以確保向國際民用航空征收的空中航行服務費是以恰當成本為
基礎的。
43. 理事會認為,公平合理的成本回收制度可以從為航空用戶所花費的空中航行服務總成本核算開始,然
后在各類用戶之間分攤這些成本,最后形成收費或定價政策制度。在確定用國際航空服務費支付的總成本時,
附錄2 中的清單可作為應予考慮的設施和服務的總指導原則。7此外,理事會特別建議各國酌情考慮對空中航行
服務提供者采用國際上接受的會計標準。
44. 理事會建議,在確定空中航行服務收費的成本基礎時,應該適用以下原則:
i) 分攤的成本是提供空中航行服務的全部成本,包括恰當數額的資本成本和資產折舊,以及維護、
運營、管理和行政成本。
ii) 應予計入的成本應該是那些與根據國際民航組織地區空中航行計劃提供和實施的、并在必要時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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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航組織關于機場和空中航行服務收費的政策(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