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wǎng)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系
統(tǒng)的產(chǎn)物,而不僅僅是由人導致的。
分界線
懲罰不懲罰
蓄意破壞系統(tǒng)導致的破壞
濫用財物疏忽失誤
魯莽暴力系統(tǒng)導致的失誤
不追究責任的文化是比較少見的,但我們相信只有超越“追究責任”的文化才能取
得
真正的進步。
在民航行業(yè)里,我們有時會發(fā)現(xiàn),過失罪是導致敵對關系的關鍵因素,并且只要
它
仍在事故或事件中扮演者角色,事實的真相可能將無法露出水面。
由于置身事外或者回避公司責任等的原因,可能會出現(xiàn)各種不同版本的“真相”。
這樣一來,吸取經(jīng)驗將嚴重受限。
人失誤的角色
民航行業(yè)內(nèi)已形成這一共識,人的失誤是無法消除的,但仍然要使系統(tǒng)安全的工
作。
法律領域一般認為系統(tǒng)本身是安全的,而人是對安全的主要威脅。如前面所說的,
民航系統(tǒng)中的系統(tǒng)改進大多來自系統(tǒng)間各層次信息的公開交流。
與某些看法正好相反,不可能通過“將其設計到系統(tǒng)之外”或處罰運營人來達到避
免
人的失誤。失誤是人類行為的一個正常組成部分。在設計、實施、和運行復雜的
系統(tǒng)時,
公正文化
39
必須要考慮到這一事實,才能達到預想的安全。空中交通管理(ATM)系統(tǒng)就
是這一復
雜系統(tǒng)的典型例子。
IFATCA 的觀點
IFATCA 持有的觀點是,犯罪起訴對于改進系統(tǒng)安全起著反作用。法律起訴會導
致
飛行員和管制員在工作中不報告與安全相關的事件,因為他們知道可能要對該事
件擔負
法律責任。
這意味著法律起訴將取得與其意圖正好相反的結果——他們并沒有對民航安全
的
改進起任何幫助。
然而,在員工的眼里,對所有不安全行為的赦免還是缺乏可信度的,而且甚至有
失
于公正。而且可信度是我們在行業(yè)內(nèi)改善彼此關系所需要的。因此,我們必須有
一種方
法,使得人們在非懲罰的環(huán)境下依然能保持責任感。
也許,用這種方法“改善關系”能夠讓我們形成一個“公平”的文化。
為空中交通管理(ATM)爭取“公正報告文化”
航空交通管制員協(xié)會國際聯(lián)盟(IFATCA)是一個非政治和非工業(yè)性質的組織,它
代
表超過100 個國家的40,000 名ATCOs。多年來,提高安全一直是該組織的主要目
標之
一。現(xiàn)任IFATCA 主席,也是Skyguide 的ATCO,Marc Baumgartner 認為,容許
公開討
論不安全事件的法律框架在空中交通管理(ATM)領域里對于安全是最重要的先決
條件之
一。本文取材于他在瑞士工作時的第一手經(jīng)驗。
安全報告
ICAO 會議附件13(飛機事故和不安全事件調查)和ESARR2(關于強制報告不
安
全事件的歐洲控制安全要求建議)要求,法規(guī)制定者實施一項空中交通管理(ATM)
“非
懲罰”性的報告系統(tǒng)以達到提高對航空事故和不安全事件警惕性的目的。作為
ICAO 合
約國以及Eurocontrol 的成員,瑞士在其法典中對國家的航空立法是超前的。瑞
士國內(nèi)
航空法的條款全面整合了國際法,包括ICAO 和Eurocontrol 發(fā)布的技術規(guī)章。
實際上,
瑞士航空航行法已要求所有空中交通管理(ATM)專業(yè)人員報告他/她遇到的任何
與安全
世界民航安全信息2006 年第10 期(總第48 期)
40
相關的不安全事件。
通過分析這些報告,飛機事故調查局(AAIB)的航空交通不安全事件委員會
(ATIR)
能夠確定(發(fā)現(xiàn))民航的安全臨界趨勢,并向民航聯(lián)邦辦公室(FOCA)提出建
設性意
見來提高航空安全。之后,瑞士的民航運營者(包括航空公司、飛行員、管制員、
空中
保安等等)實施這些建議。
ESARR2 的問題
瑞士的ATCOs 明白,不論何時發(fā)生觸犯安全條例的不安全事件,他們都必須報
告
(例如間隔過小)。然后由聯(lián)合監(jiān)督員決定是否將該報告上交管理ATIR委員會
的AAIB。
但這種不安全事件報告并非Eurocontrol 的強制要求。為了與國際規(guī)章一致(并
且就瑞
士航空法事實而論),有必要引入“非懲罰性”的概念。
“非懲罰性”是一個非常清晰的法律概念。如果應用到ATC,則意味著對他或她
的
行動,ATCO 都不會被責備。直到目前,F(xiàn)OCA 仍參照瑞士航空法第95 章內(nèi)容
拒絕邁
出能提高航空安全的重要一步。該法律對違規(guī)行為進行了定義,并制定了相應的
罰款標
準和幾類應受FOCA 懲罰或制裁的人。但ATCO 卻不包含在該類別人中。因此
對于一
些由ATC 和ATCOs 造成的嚴重不安全事件(高相撞危險的空中擦肩而過),
可由瑞士
懲罰法典(公共運輸擾亂)應用第95 章2 節(jié)由FOCA 進行裁決。
管制員想要什么?
管制員想要提高安全水平。為了改善安全,人必須要能從過去所犯的錯誤中吸取
教
訓。對于發(fā)生過的每一件嚴重不安全事件,都會伴隨大約500 次較次要的不安全
事件發(fā)
生。但是如果瑞士的ATC 報告了這500 起不安全事件,那么這些不安全事件所
涉及的
ATCOs 就會可能被送上法庭。那么這將造成更大的問題。雖然ICAO 附件13 和
ESARR2
要求在非懲罰性的法律環(huán)境中有一個保密的報告系統(tǒng),ATCO 的圈子里卻不指
望給予這
樣的“空頭支票”。ATCOs 寧愿改善公平文化的概念。在這樣的系統(tǒng)中,對出
現(xiàn)的任何
運行不安全事件都不加以處罰。但必須處罰那些刑事犯罪和/或有疏忽行為的人。
ICAO、
Eurocontrol 和其他一些組織都完全接受這種觀念。
代表ATCOs 的Skyguide 和瑞士協(xié)會已經(jīng)在近些年來嘗試說服FOCA,讓ATCOs
在報告與安全相關的不安全事件時不遭到犯罪起訴,這完全有利于公共運輸安
全。丹麥
提供了一個例子,在對丹麥處罰法典進行修改之后,與安全相關的不安全事件的
報告增
長了80%。在丹麥,如果ATCOs 沒有報告類似不安全事件則會面臨相應的罰款。
中國航空網(wǎng)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世界民航安全信息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