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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并
對該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發生重大、特大工
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未辦理民
航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由質量監督機構責令其限期補辦
手續,并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處以2 0萬元以上5 0萬元以下的
罰款。
第三十九條 質量監督機構不按照本規定履行質量監督
職責,由民航總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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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民航建設工程項目中除本規定所指民航專業
工程以外的非民航專業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按照民航總局和建
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民航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質量監督工
作職責分工的通知》(民航機發[2001] 229號)和《關于民航建
設工程招投標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職責分工的補充通知軼總局
廳發[2003] 41號)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 0 0 7年3月1 5日起施行。
民航總局《關于印發<民航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的通知》(民航機發[2000]108號)同時廢止。
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管理規定
(2 0 0 0年1 2月1 8日中國
民用航空總局令第9 7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不停航施工的管理,
保障飛行安全、航班正常以及機場內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用航空法》第三條、第六十五條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機場不關閉并按照航班計劃接收和放行航空器
的情況下,在飛行區、部分航站區內實施工程作業。
前款所稱飛行區是指機場內供民用航空器起飛、著陸、滑行和停放的地區,
包括:跑道、滑行道、升降帶、跑道端安全區、停止道等。航站區是指機場內以
旅客航站樓為中心的區域,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樓建筑、機動車車道與飛行區之
間的區域、停車設施和組織地面交通所涉及的區域。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民用部分的下列工程:
(一)飛行區土質地帶大面積沉陷的處理工程、飛行區排水設施的整修維護
工程等;
(二)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整修維護工程及道面”蓋被工程”;
(三)跑道、滑行道、機坪的改擴建工程;
(四)擴建和更新改造助航燈光及其電纜的工程;
(五)影響民用航空器活動的其他工程。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和北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
(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機構)負責民用機場不停航施工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不停航施工管理實施細則,承擔
施工期間的安全管理責任,與工程建設單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簽訂安全保證責
任書,明確各項安全措施。
第六條 不停航施工實施細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機場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制度;
(二)機場管理機構與空中交通管理部門、航空營運人及其他駐場單位的協
調工作制度。
前款所述單位和部門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統一協調和管理,并對本單位
和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共同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
第七條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人員和車輛的管理,嚴格實行飛行區
及其他限制區域通行證制度。
第二章 不停航施工的審批程序
第八條在不停航條件下實施本規定第三條所指的工程項目的,機場管理機
構應當在工程實施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報民航地區管理機構審批。
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應當將4D及其以上機場的不停航施工的批準文件和申
報資料報民航總局機場管理職能部門備案。
第九條民航地區管理機構接到機場管理機構的施工申請后,應當在1 4日
內給予明確答復。
第十條機場管理機構向民航地區管理機構申請不停航施工時,應當提交下
列資料:
(一)民航主管部門對該工程初步設計或開工的批復文件一份;
(二)工程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組織機構編寫的施工管理實施方案一份;
(三)機場管理機構與工程建設單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簽訂的安全保證責
任書各一份:
(四)保證飛行安全和航班正常的安全措施一份。其內容應當包括:
1、施工總平面圖及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包括施工區域圍界,標志線、標志
燈布置,堆料場位置,大型機具停放位置,施工車輛通行路線,施工人員進出施
工現場道口等;
2、影響飛機滑行、停放的情況和臨時采取的措施;
3、影響機場消防、應急救援通道的情況和臨時采取的措施;
4、涉及跑道入口內移的,對道面標志、助航燈光臨時采取的措施;
5、對臨時設置的進入飛行區及其他限制區的出入口的控制措施;
6、對施工中的飄浮物、灰塵的控制措施;
7、對施工噪聲及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8、施工機具影響機場運行標準的情況和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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