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對已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47-53A2303完成預防性改裝的飛機,則應在改裝后累計達10000次著陸,及以后以時間間隔不超過5000次著陸完成上述(1)的檢查。如仍發現有裂紋,則在下次增壓飛行之前,應采用中國民航適航部門批準的方法進行修理。
(7)為執行本適航指令,著陸次數可用座艙增壓壓差大于1.5磅/平方英寸的次數來計算。
(8)執行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部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89年 3月 31日
六. 頒發日期:1989年 3月 25日
七. 聯系人: 李經農 中國民航華北局適航處 4562341-2469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9-B747-03 修正案號:39-0260
一. 標題:對發動機斜撐桿接耳進行超聲波檢查
二. 適用范圍: B2442、B2444、B2446、B2448、B2450、B2452、B2454
三. 參考文件:
1.FAA
88-NM-109-AD 修正案 39-6167
2.波音服務通告 747-54-2126 1988年 6月 16日頒發
3.波音電傳 M-7201-89-0518 1989年 3月 31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發動機吊架斜撐桿接耳的失效,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在使用達八年或累計10000次起落之前(以先到者為準),或在本指令生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以后到者為準,按波音1988年6月16日頒發的服務通告 747-54-2126,對發動機斜撐桿接耳進行超聲波檢查有無裂紋。
(2)如發現有裂紋,在下次飛行之前應更換新的或按波音服務通告 747-54-2126依照下述(4)進行昀終改裝和修理過的斜撐桿。
(3)如無裂紋,則應以時間間隔不超過1000次著陸按(1)要求進行重復檢查。
(4)如按波音服務通告 747-54-2126拆下原有襯套,加大內孔以去除銹蝕,并涂以濕密封劑裝上高、壓緊配合襯套,再在襯套凸邊處進行
CAD1989-B747-03 /39-0260
縫外密封后,可以終止執行上述(1)和(3)的要求。
(5)執行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部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89年5月3日
六. 頒發日期:1989年4月4日
七. 聯系人: 張書利 中國民航華北局適航處 4562341-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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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8-B747-04R1 修正案號:39-0261
一. 標題:對 747 COMBI機后緣襟翼托架心軸的檢查
二. 適用范圍: B2446、B2448、B2450
三. 參考文件:
1.CAD88-B747-04 修正案 39-0161
2.FAA
AD 88-04-06,修正案 39-5851
3.FAA
88-NM-78-AD,修正案 39-6164
4.波音服務通告 747-27-2280R1,1988年 3月 31日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