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波音電傳 M-7201-89-0508,1989年 3月 30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后緣襟翼托架心軸的失效,要求完成下述工作:
(1)新的或大修后的襟翼托架心軸在使用達八年或累計30000飛行小時之前(以先到者為準),或在本修定指令生效之日起30天以內,以后到者為準,采用以下(1)A、(1)B或(1)C中所規定的任意一種方法對各后緣襟翼托架心軸的前、后軸頸部位進行檢查,如必要時,則進行大修。
A.任選方法1- 一般目視檢查。
按照波音1988年3月31日頒發的服務通告 747-27-2280R1對襟翼托架心軸進行一次目視檢查有無裂紋和銹蝕。
1.如未發現裂紋和銹蝕,則以時間間隔不超過三個月重復進行
CAD1988-B747-04R1 /39-0261
目視檢查。
2.如發現有裂紋,則在下次飛行之前按波音服務通告 747-27-2280R1更換托架心軸。
3.如發現有銹蝕,則在發現銹蝕后的三個月內按B節進行檢查。
B.任選方法2-詳細的目視檢查。
1.按波音服務通告 747-27-2280R1拆下后連桿,對托架心軸進行詳細的目視檢查。如發現托架心軸有裂紋,則在下次飛行之前按該服務通告更換托架心軸。
2.如未發現裂紋或銹蝕,則以時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進行重復詳細目視檢查。按波音服務通告 747-27-2280R1進行初始檢查后的托架心軸,應在8年之內拆下進行大修。
3.如未發現裂紋,但發現有輕度銹蝕,則應以時間間隔不超過6個月重復進行(1)B、(1)內所要求的檢查。在發現輕度銹蝕后的48個月以內應拆下托架心軸進行大修。
注:輕度銹蝕是指深度不超過0.020英寸的坑點。
4.如發現有嚴重銹蝕,則拆下托架心軸,按波音服務通告
747-27-2280R1進行大修。 注:嚴重銹蝕是指深度超過0.020英寸的坑點。
C.任選方法3-大修。 拆下托架心軸,并按波音服務通告 747-27-2280R1進行大修。
(2)執行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部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89年 4月 26日
六. 頒發日期:1989年4月4日
七. 聯系人: 李經農 中國民航華北局適航處 4562341-2469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9-Y011-01修正案號:39-0262
一. 標題:運 11飛機使用限制
二. 適用范圍: 所有運11飛機
三. 參考文件: 自編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1.Y11飛機是由國家航空產品定型委員會1977年批準定型生產。該機無單發飛行性能。屬于不滿足適航要求的民用航空器。根據有關規定,民航局對該機只頒發 “特許飛行證 ”。所有Y11飛機的用戶必須按照本適航指令規定的使用限制使用Y11飛機。
(1).禁止客運飛行。
(2).禁止在高原地區、山區、丘陵地區、水域、人口稠密地區、航空繁忙地區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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