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9-B767-07 修正案號:39-0305
一. 標題:機翼外側前緣縫翼操縱桿的檢查
二. 適用范圍:
B2551 B2552
三. 參考文件:
1.FAA
88-NM-195-AD 附錄 39-6282
2.波音服務通告 767-57-0021 88年 8月 25日
3.電傳
M-7201-89-1221 89年 8月 11日
4.波音函件 767-SL-27-38 88年 9月 14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由于機翼外側前緣縫翼操縱桿加工過程中可能留下印痕而造成裂紋,從而引起操縱桿斷裂。為保證飛機操縱可靠性,現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200次起落內或9個月內,以先到者為準,但在昀近800次起落或6個月內已檢查過的除外,以后到者為準,依波音服務通告767-57-0021(1988年8月25日)的要求,對機翼外側前緣縫翼操縱桿進行目視檢查。
(1)如果操縱桿上所打印記是1983年6月或以后生產的,不需要進一步做工作。
(2)如果操縱桿的生產日期模糊不清或是1983年6月前生產的,
CAD1989-B767-07 /39-0305
則依照波音服務通告767-57-0021圖1(1988年8月25日)的要求進行超聲波檢查。如果發現有裂紋或斷裂現象,必須在下一次飛行前依照波音服務通告767-57-0021圖2進行更換。1983年6月以前生產仍裝機使用的操縱桿應重復進行超聲波檢查,檢查的間隔時間為不超過2000次起落或15個月,以先到為準。
2.安裝1983年6月或以后生產的操縱桿的飛機不必做1(2)的檢查。
3.執行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部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89年9月5日
六. 頒發日期:1989年 8月 19日
七. 聯系人: 張書利 中國民航華北局適航處 456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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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9-C130-01修正案號:39-0307
一. 標題:檢查機身第 477和 517站位及縱剖線 61L至 61R間的增壓機身整流罩支承結構
二. 適用范圍: B3002、B3004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89-15-03,附錄 39-6265
2.LOCKHEED緊急服務通告 A382-53-49/A82-635,修改 1, 1989年 5月 19日版。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飛機因產生疲勞裂紋而隨后的釋壓,在飛機累計達6300飛行小時前,應完成下列工作:
1.在飛行手冊 “限制”節內增加下述內容:
“飛機座艙增壓使用壓力應不超過10英寸水銀柱 ”。
2.
按照LOCKHEED緊急服務通告A382-53-49/A82-635修改1(1989.5.19版)檢查機身站位477和517,縱剖線61L至61R之間的增壓機身整流罩支承結構。
3.如檢查發現裂紋,在下次飛行之前,應提出修理方案上報,經適航部門審批同意后進行修理。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