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jù)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CCAR-39)頒發(fā),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guī)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1-B757-15 修正案號:39-0691
一. 標題:擾流板動力控制作動器
二. 適用范圍: 生產線號001至408的波音757飛機。
三. 參考文件: FAA適航指令 91-24-10,修正案 39-8096。
四. 原因、措施和規(guī)定
為了減少由于擾流板動力控制作動器(PCA)故障而導致非指令的擾流板伸出的危險,須完成下列工作:
1、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10天內,把下述程序列入飛行手冊的限制部分,即將本適航指令插入飛行手冊里。
“如果襟翼選擇在25或30位置,擾流板發(fā)動機指示與機組警告系統(tǒng)(SPOILER EICAS)信息出現(xiàn),飛機發(fā)生非指令橫滾,駕駛盤保持持續(xù)性的移動,應立即收襟翼至20位置,并使用襟翼20和Vref 20著陸。將近地襟翼電門置于超控位置。”
2、如果襟翼選擇在25或30位置,SPOILER EICAS信息出現(xiàn),擾流板警告燈亮或飛機發(fā)生非指令的橫滾,下次飛行前應確定擾流板控制組件的擾流板PCA故障球是否顯示,如顯示,于下次飛行前須判明發(fā)生故障的PCA對,并成對更換擾流板PCAS(若已知橫滾失常方向,可僅更換橫滾方向的機翼的擾流板PCA)。依照此段拆下的擾流板PCA,未經改
CAD1991-B757-15 /39-0691
裝,不得裝于任一飛機上。 3、一架飛機上的全部擾流板PCAS都完成改裝后,即可中止此架飛
機的適航指令要求。 (注:擾流板PCA的改裝,注意波音公司發(fā)的服務通告)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12月 3日
六. 頒發(fā)日期:1991年 12月 2日
七. 聯(lián)系人: 劉加禎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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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據(jù)中國民用航空規(guī)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guī)定》(CCAR-39)頒發(fā),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guī)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1-B212-03 修正案號:39-0692
一. 標題:緊急檢查尾槳驅動軸懸掛軸承
二. 適用范圍: 貝爾212直升機。
三. 參考文件: FAA的緊急適航指令 91-24-16。
四. 原因、措施和規(guī)定
為了防止由于尾槳驅動軸懸掛軸承出現(xiàn)故障從而使直升機失去操縱,而造成災難性的事故,需緊急執(zhí)行下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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