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1-Y007-02 修正案號:39-0700
一. 標題:更改臨界迎角信號系統和飛行數據記錄系統線路
二. 適用范圍: 西安飛機工業公司91-Y7-34-05中所列的運七系列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991年8月19日西安飛機工業公司頒發的服務通告91-Y7-34-05。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防止飛機在滑跑時,XLG-2A/2B臨界迎角信號系統出現虛假警告及該系統對通訊系統的影響;更改飛行數據記錄系統控制電路。自本適航指令生效后7個月內,應按照西安飛機工業公司服務通告91-Y7-34-05完成改裝工作。
五. 生效日期:1992年1月1日
六. 頒發日期:1991年 12月 24日
七. 聯系人: 劉加禎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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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1-B747-25修正案號:39-0701
一. 標題:檢查電源饋線和發動機供油管之間間隙
二. 適用范圍:
B-2456 B-2458 B-2460
三. 參考文件: 波音緊急服務通告 747-24A2168R1 1991年 12月 5日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防止發動機吊架短艙內著火,今要求如下:
1.在本指令生效后的十天以內,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24A2168R1(1991年12月5日)檢查第3發吊架短艙內的電源饋線和發動機燃油供油管有無損壞或擦傷,二者之間的間隙應大于0.375英寸。如發現有損傷,或間隙不在規定范圍以內,則應在下次飛行之前按該通告修理任何損傷,并對電源饋線重行布置其走向使間隙保持在大于0.375英寸。另外,按下述要求進行重復性檢查:
(1)如間隙小于0.75英寸。以不超過500飛行小時的時間間隔重復進行檢查。
(2)如間隙為0.75英寸或更大,以不超過1000飛行小時的時間間隔重復進行檢查。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十天以內,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24A2168R1對全部四臺發動機吊架短艙的余油系統進行測試。并以
CAD1991-B747-25/39-0701
不超過1000飛行小時的時間間隔重復進行測試。
3.在本指令生效后的十五天以內把上述檢查結果報適航處。
4.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2個月內,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47-24A2168R1對第2和第3發吊架短艙內的電源饋線安裝新的支撐架。完成此改裝后可終止執行1.中的重復檢查要求。
5.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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