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2-Y012-02 修正案號:39-0736
一. 標題:改裝反槳操縱系統
二. 適用范圍: 序列號為21,22,27,33,34,36,37,42,43,46和47的Y12(Ⅱ)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哈爾濱飛機制造公司“服務通報”Y12-76-0030號。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了避免誤動反槳鎖定裝置,同時進一步加大反槳止動螺釘與功率桿的接觸面,提高系統的可靠性,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100個飛行小時內必須完成如下工作:
1.按照哈爾濱飛機制造公司頒發的Y12-76-0030號“服務通報”對反槳裝置限位件Y11T-6520-314B進行補加工。
2.按照哈爾濱飛機制造公司頒發的Y12-76-0030號“服務通報”對未裝螺母和開口銷的反槳止動螺釘Y11T-6520-71/5加裝螺母和開口銷。
3.按照該“服務通報”所述程序對完工后的反槳裝置進行檢查。
五. 生效日期:1992年 2月 15日
CAD1992-Y012-02 /39-0736
七. 聯系人: 高旭 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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