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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06
No.8 1-8
1.7 基準代號
引言 基準代號的意圖是提供一個簡單的方法,將
有關機場特性的許多規范相互聯系起來,為打算在該機
場上運行的飛機提供一系列適當的機場設施;鶞蚀
并非用來確定跑道長度或所需道面強度要求。基準代號
由有關飛機的性能特性和尺寸的兩個要素組成。第一要
素是根據飛機的基準飛行場地長度而確定的代碼,第二
要素是根據飛機翼展和主起落架外輪間距而確定的代
字。某一特定規范與代號的兩個要素中的更適合的那一
個或與兩個代號要素的適當組合相關聯。一個要素中為
設計選用的代碼或代字同設施所服務的關鍵飛機特性相
關聯。當應用附件14 第I 卷時,首先要明確擬使用該機
場的飛機,然后再確定代號的兩個要素。
1.7.1 為機場規劃目的而選用的機場基準代號
—— 代碼和代字 —— 必須根據擬使用該機場設施的
飛機的特性而定。
1.7.2 機場基準代號的代碼和代字必須具有表1-1
中為它們指定的意義。
1.7.3 第一要素的代碼必須從表1-1 第1 欄選取,
即選用與擬用該跑道的飛機的基準飛行場地長度最大值
相對應的代碼。
注:確定飛機的基準飛行場地長度只是為了選定代
碼,并無意影響實際提供的跑道長度。
1.7.4 第二要素的代字必須從表1-1 第3 欄選取,
即選用與擬用該設施的飛機的最大翼展或最大主起落架
外輪間距(以給出更高要求的代字者為準)相對應的代
字。
注:幫助有關當局確定機場基準代號的指導材料,
見《機場設計手冊》(Doc 9157 號文件)第1 和第2 部
分。
____________
* ISO 標準
19104,地理信息——術語
19108,地理信息——時間模式
表1-1 機場基準代號
(見1.7.2 至1.7.4)
第一要素 第二要素
代碼 飛機的基準飛行場地長度 代字 翼展 主起落架外輪間距a
(1) (2) (3) (4) (5)
1 <800 m A <15 m <4.5m
2 800~<1 200 m B 15~<24 m 4.5~<6 m
3 1 200~<1 800 m C 24~<36 m 6~<9 m
4 ≥1 800 m D 36~<52 m 9~<14 m
E 52~<65 m 9~<14 m
F 65~<80 m 14~<16 m
a. 指主起落架輪子外側邊之間的距離。
注:翼展大于80 m 的飛機的規劃指導材料,見《機場設計手冊》(Doc 9157 號文件)第1 和第2 部分。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4 — 第I 卷 2-1 25/11/04
第2 章 機場數據
2.1 航空數據
2.1.1 確定和報告與機場有關的航空數據必須符合
附錄5 表1-5 所列的精確度和完整性的要求,同時要考
慮到既定的質量體系程序。航空數據精確度要求基于
95%的置信度水平,在這一方面必須確定三種位置數據:
測量點(例如跑道入口)、計算點(根據已知的空間測量
點即定位點計算)和公布點(例如飛行情報區邊界點)。
注:有關質量體系的規范,見附件15 第3 章。
2.1.2 各締約國必須在從數據的測量/初始加工到
傳給下一個擬定用戶的整個數據處理過程中保證航空數
據的完整性。航空數據完整性要求必須根據數據訛誤導
致的潛在危害和數據項所派的用途來確定。因此必須采
用如下分類和數據完整性程度要求:
a) 關鍵數據,完整性程度1×10-8:如使用訛誤的
關鍵數據,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受到嚴重
危機并可能發生災難的概率高。
b) 基本數據,完整性程度1×10-5:如使用訛誤的
基本數據,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受到嚴重
危機并可能發生災難的概率低。
c) 常規數據,完整性程度1×10-3:如使用訛誤的
常規數據,航空器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受到嚴重
危機并可能發生災難的概率極低。
2.1.3 電子航空數據在儲存或傳輸中的保護必須由
循環冗余校驗(CRC)進行全面監控。為保護上述2.1.2
中的關鍵和基本航空數據的完整性程度,必須分別應用
32 比特或24 比特CRC 算法。
2.1.4 建議:為了保護上述2.1.2 中的常規的航空數
據的完整性程度,應采用16 比特CRC 算法。
注:關于航空數據質量要求(精確度、分辨率、完
整性、保護和可追溯性)的指導材料,見《世界大地測
量系統 —— 1984(WGS-84)手冊》(Doc 9674 號文件)。
關于附錄5 有關航空數據精確度和完整性規定的輔助材
料,見航空無線電技術委員會文件DO-201A 和題為《航
空情報的行業要求》的歐洲民用航空設備組織文件
ED-77。
2.1.5 必須根據世界大地測量系統 —— 1984
(WGS-84)大地測量基準點確定表示經、緯度的地理
坐標并通報航空情報服務機構,查出那些已通過數學方
式轉換為WGS-84 坐標但其初始實地測量的精確度未達
到附錄5 表A5-1 要求的地理坐標。
2.1.6 實地測量的精確度等級必須保證根據附錄5
各表所示的適當參照系,最終產生的供飛行各階段使用
的航行數據在最大允許偏差之內。
2.1.7 除了機場在特定地面測量點的標高(相對于
平均海平面)外,還須確定附錄5 所示的這些位置的大
地水準面高差(相對于WGS-84 橢球面)并通報航空情
報服務機構。
注1:適當參照標準系是指一個能使WGS-84 在某
機場實現,并將所有坐標數據都與之關聯起來的參照系。
注2:管理WGS-84 坐標發布的規范,見附件4 第
2 章和附件15 第3 章。
2.2 機場基準點
2.2.1 必須為機場確定一個機場基準點。
2.2.2 機場基準點必須位于接近機場初始的或規劃
的幾何中心,在首次設定后一般必須保持不變。
2.2.3 機場基準點的位置必須以度、分、秒的精度
測定并向航空情報服務機構通報。
2.3 機場和跑道標高
2.3.1 機場標高和機場標高位置的大地水準面高差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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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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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