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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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高光強障礙燈是準備無論在白晝或夜間都使用
的。需要注意保證其燈光不致引起令人不適的眩目。關
于高光強障礙燈的設計、定位和運行的指導材料,見《機
場設計手冊》第4 部分。
6.3.2 建議:不太大的高出周圍地面不及45 m 的
物體應用A 型或B 型低光強障礙燈予以照明。
6.3.3 建議:在使用A 型或B 型低光強障礙燈可能
不足或需要提前發出特別的警告時,應使用中光強或高
光強的障礙燈。
6.3.4 除航空器外,在車輛和移動物體上均必須設
置C 型低光強障礙燈。
6.3.5 引導車上須設置D 型低光強障礙燈。
6.3.6 建議:按照6.3.7B 型低光強障礙燈應單獨使
用或與B 型中光強障礙燈組合使用。
6.3.7 建議:大片的或高出周圍地面45 m 以上的
物體應用A 型、B 型或C 型中光強障礙燈予以照明。A
型和C 型中光強障礙燈應單獨使用,而B 型中光強障礙
燈應單獨使用或與B 型低光強障礙燈組合使用。
注:一片樹木或建筑物均被視為大片的物體。
6.3.8 建議:高出周圍地面150 m 以上的物體經航
空研究表明應用高光強障礙燈照明才能在日間認出時應
用A 型高光強障礙燈標明它的存在。
6.3.9 建議:應使用B 型高光強障礙燈標明架空電
線或電纜等的塔架的存在,如果:
a) 航空研究表明應用高光強障礙燈才能認出電線
或電纜等的存在;或
b) 業已發現在電線或電纜等上安裝標志物不可行。
6.3.10 建議:如果有關當局認為在夜間使用A 型
或B型高光強障礙燈或A型中光強障礙燈可能造成對機
場附近 (約10 km 半徑范圍內) 駕駛員的眩目或形成影
響環境的重大問題,則應采用雙障礙燈系統。雙障礙燈
系統應由在晝間、黃昏和黎明使用的A 型或B 型高光強
障礙燈或A 型中光強障礙燈 (視情況而定) 和在夜間使
用的B 型或C 型中光強障礙燈組成。
障礙燈的位置
注:附錄6 提供了應如何組合低、中光強和/或高光
強障礙燈來標明障礙物的建議。
6.3.11 一個或多個低、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燈必須
盡實際可行地靠近物體的頂端設置。頂端的障礙燈必須
布置得至少能夠顯示出物體相對于障礙物限制面的最高
點或最高邊緣。
6.3.12 建議:對煙囪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構筑物,應
將頂部的燈設置在頂部以下足夠低的位置,使其受煙霧
等的污染降至最小 (見圖6-2 和圖6-3)。
6.3.13 對于一個要用高光強障礙燈在晝間標明的
帶有長度超過12 m 的諸如天線或棒體之類的附屬物的
塔或天線構筑物,如果無法在附屬物頂部設置高光強障
礙燈,則必須將高光強障礙燈裝在盡可能最高點,并且
如實際可行,在附屬物頂部裝一個A 型中光強障礙燈。
6.3.14 對于一個大型物體或一組密集的物體,其頂
部燈必須至少顯示出其相對于障礙物限制面的最高點或
最高邊緣,以標示出物體的基本輪廓和范圍。如有兩個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3/11/06
No.8 6-6
或多個同樣高度的邊緣,則必須標示出距離著陸區最近
的那個邊緣。如采用低光強障礙燈,其縱向間距必須不
大于45 m。如采用中光強障礙燈,其縱向間距必須不大
于900 m。
6.3.15 建議:當有關障礙物限制面為一斜面,而物
體突出于障礙物限制面之上最多的一點并非物體本身的
最高點時,應在物體的最高點增設障礙燈。
6.3.16 由A 型中光強障礙燈標示的障礙物的頂部
比周圍地面或附近建筑物 (當障礙物被多個建筑物包圍
時) 的頂部標高高出105 m 以上時,必須在中間增設障
礙燈。增設的中間層障礙燈必須視情況在頂部障礙燈與
地面或附近建筑物頂部標高之間盡可能地以不大于105
m 的等距離設置 (見6.3.7)。
6.3.17 由B 型中光強障礙燈標示的障礙物的頂部
比周圍地面或附近建筑物 (當障礙物被多個建筑物包圍
時) 的頂部標高高出45 m 以上時,必須在中間增設障礙
燈。增設的中間層障礙燈必須為交替的B 型低光強障礙
燈和B 型中光強障礙燈并視情況在頂部障礙燈與地面或
附近建筑物頂部標高之間盡可能地以不大于52 m 的等
距離設置。
6.3.18 由C 型中光強障礙燈標示的障礙物的頂部
比周圍地面或附近建筑物 (當障礙物被多個建筑物包圍
時) 的頂部標高高出45 m 以上時,必須在中間增設障礙
燈。增設的中間層障礙燈必須視情況在頂部障礙燈與地
面或附近建筑物頂部標高之間盡可能地以不大于52 m
的等距離設置。
6.3.19 在使用A 型高光強障礙燈時,必須將障礙
燈以不大于105 m 的間隔均勻地設置在地面與按6.3.11
規定的頂部障礙燈之間,但在物體被多個建筑物包圍時,
可用附近建筑物的頂部標高代替地面來確定應設障礙燈
的層數。
6.3.20 在使用B 型高光強障礙燈時,必須將障礙
燈設置于下列三個高度層:
— 塔頂;
— 電線或電纜懸垂線的最低點;
— 上述兩層之間的大致中間高度。
注: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要求將燈設在塔外。
6.3.21 建議:A 型和B 型高光強障礙燈的安裝調
置角應符合表6-2 的規范。
圖6-3 建筑物的燈光
A
E
A
B
C
D
A, B = 45m - 90m
C, D, E, <45m
第6 章 附件14 — 機場
6-7 25/11/04
6.3.22 每一高度層的低光強、中光強或高光強障礙
燈的數量和布置必須做到在每一個方位角都能將物體標
明出來。在有一個燈在某一方向被物體的另一部分或另
一物體遮擋時,必須在遮擋燈光的物體上增設障礙燈以
保持應予標明的物體的基本輪廓。如果被遮擋的燈對于
應予標明的物體的基本輪廓的顯示不起作用,則可將該
燈取消。
表6-2 高光強障礙燈安裝調置角
燈具高出地面 光束高點高于水平面的角度
大于151 m 0°
122 m 至151 m 1°
92 m 至122 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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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