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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跑道任何一端的具體情況在發生飛機過早接地
或沖出跑道的情況下會導致嚴重的危險;
e) 地形或經常的氣象條件使飛機在進近中可能經
受到異常的湍流。
注:關于安裝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的優先次序的
指導材料載于附篇A 第12 節。
5.3.5.2 標準的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必須為圖
5-15 中所示的下列幾種:
a) 符合5.3.5.6 至5.3.5.22 規定的T 式目視進近坡
度指示系統 (T-VASIS) 和簡化T 式目視進近
坡度指示系統 (AT-VASIS);
b) 符合5.3.5.23至5.3.5.40所規定的精密進近航道
指示器 (PAPI) 和簡化精密進近航道指示器
(APAPI)。
5.3.5.3 當存在5.3.5.1 中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情況、
基準代碼為3 或4 時,必須設置PAPI、T-VASIS 或
AT-VASIS。
5.3.5.4 當存在5.3.5.1 中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情況、
基準代碼為1 或2 時,必須設置PAPI 或APAPI。
5.3.5.5 建議:當跑道入口是從正常位置臨時位
移,并存在5.3.5.1 中規定的一種或幾種情況時,應設
置PAPI;僅當基準代碼為1 或2 時才可設置APAPI。
(A)
T-VASIS
(B)
AT-VASIS
(C)
PAPI
(D)
APAPI
圖5-15 各種目視進近坡度指示系統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5-28
T-VASIS 和AT-VASIS
說明
5.3.5.6 T-VASIS 必須由對稱地布置在跑道中線兩
側的20 個燈具組成,每側包括兩個由4 個燈組成的翼排
燈和在翼排燈縱向等分線上的6 個燈,如圖5-16 所示。
5.3.5.7 AT-VASIS 必須由布置在跑道一側的10 個
燈具組成,包括一個由4 個燈組成的翼排燈和在翼排燈
縱向等分線上的6 個燈。
5.3.5.8 燈具的構造和布置必須使在進近中的飛機
駕駛員將:
a) 當其在進近坡之上時,看到翼排燈是白色,以
及1、2 或3 個低飛提示燈。駕駛員高于進近坡
之上越多,看到低飛提示燈數就越多;
b) 當其正在進近坡上時,看到翼排燈是白色;
c) 當其低于進近坡時,看到的翼排燈和1、2 和3
個高飛提示燈都是白色,駕駛員低于進近坡越
多,看到的高飛提示燈數就越多。當其低于進
近坡很多時,看到的翼排燈和3 個高飛提示燈
都是紅色。
當正在進近坡上或高于進近坡時,必須看不到高飛
提示燈光;當正在進近坡上或低于進近坡時,必須看不
到低飛提示燈光。
定位
5.3.5.9 燈具必須按圖5-16 定位,同時符合圖中給
出的安裝容差要求。
注:對于3º 坡和高出跑道入口15 m 的標稱視線高
度(見5.3.5.6 和5.3.5.19),T-VASIS 的定位將為僅看見
翼排燈的駕駛員提供高出入口13 m 至17 m 的視線高
度。如需增大在跑道入口處的視線高度(為了提供足夠
的輪子凈距),則可用看到一個或更多的低飛提示燈來做
進近飛行。這樣,駕駛員高出跑道入口的視線高度將如
下:
看到翼排燈和一個低飛提示燈 17~22 m
看到翼排燈和兩個低飛提示燈 22~28 m
看到翼排燈和三個低飛提示燈 28~54 m
燈具的特性
5.3.5.10 燈光系統必須適合于日間和夜間運行。
5.3.5.11 每一燈具的光束分布必須是扇形,在進近
方向的一個相當寬的方位角范圍內發光。翼排燈燈具必
須在垂直角1º54′至6º 范圍內發出白色光束,在垂直角
0º 至1º54′范圍內發出紅色光束。低飛提示燈具必須在
仰角6º 到約為進近坡度角之間發出白色光束,在進近坡
度角處突然截光。高飛提示燈具必須在垂直角約為進近
坡度角至1º54′的范圍內發出白色光束,在垂直角1º54
′以下發出紅色光束。翼排燈和高飛提示燈具的紅色光
束的頂部的垂直角可以適當增大以符合5.3.5.21 的要求。
5.3.5.12 低飛提示燈、翼排燈和高飛提示燈的光強
分布必須如附錄2 圖A2-22 所示。
5.3.5.13 在垂直面上,從紅色到白色的過渡在一個
距離不少于300 m 遠處的觀察者看來必須是發生在不大
于15′的垂直角內。
5.3.5.14 在滿足光強時紅光的Y 坐標值不得超過
0.320。
5.3.5.15 必須設置合適的光強調節設備,以便調節
光強來適應當時的情況并避免使駕駛員在進近和著陸中
感到眩目。
5.3.5.16 翼排燈或配對的高飛提示燈或低飛提示
燈燈具必須安裝得使在進近中的飛機駕駛員看來基本上
是成對地各在一條水平線上。燈具必須裝得盡可能低而
且必須是易折的。
5.3.5.17 燈具必須設計得在透光或反光面上的凝
結水、塵土等對燈光信號的干擾減到盡可能小的程度,
并絕對不影響光束的仰角或紅色與白色信號之間的對
比。在預計會遇到下雪或結冰的地方,燈具的構造必須
使出光縫被冰雪全部或部分堵塞的可能性減至最小。
第5 章 附件14 — 機場
5-29 25/11/04
安裝中的容許誤差
有關當局可以:
a) 在12m 至16m 的范圍內,變動處正進入下滑道
信號時的視線高出入口的公稱高度,但如設有標
準儀表著陸系統的下滑航道和/或微波著陸系統
的最小下滑航道,則視線高出入口高度的變動應
避免目視進近坡度的指示與儀表著陸系統下滑
航道的指示的可用部分發生任何矛盾:
b) 變動燈具間的縱向距離或系統全長不超過10%;
c) 變動該系統與跑道之間的橫向間距不超過
±3cm;
注:該系統必須保持對稱于跑道中線。
d) 當地面有縱向坡度之時,調整燈具的縱向距離,
以補償燈具與跑道入口的高差;
e) 當地面有橫向坡度時,調整兩個燈具或兩個翼排
燈的縱向距離,以補償它們之間的高差使符合
5.3.5.16 的要求。
翼排燈與跑道入口之間的距離是根據3°的進近
度、一條水平跑道、越過跑道入口入的公稱視線高度
為15m 而定的,實際上,跑道入口至翼排燈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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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