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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識別的地方,在該系統的靠外部分加裝順序閃光燈可
能解決此問題。
5.3.4.8 建議:用于非儀表跑道的燈具應在對于處
在第四邊和最后進近中的駕駛員所必需的所有方位角上
發光。燈光的光強應在據以設置該系統的各種能見度和
周圍燈光條件下都是足夠的。
5.3.4.9 建議:用于非精密進近跑道的燈光應在所
有必要的方位角被處在最后進近中而不過分偏離非目視
助航設備規定的航道的航空器的駕駛員所看到。燈光應
設計得無論日夜在準備使用該系統的最不利的能見度和
周圍燈光條件下都能提供引導。
Ⅰ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
位置
5.3.4.10 Ⅰ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必須由一行位于
跑道中線延長線上并盡可能延伸到距跑道入口900 m 處
的燈和一排在距跑道入口300 m 處構成一個長30 m 的
橫排燈的燈組成。
注:長度不足900 m 的進近燈光系統可能會使跑道
的使用受到運行上的限制,見附篇A 第11 節。
5.3.4.11 系統的橫排燈必須設置在一條盡可能接近
水平的直線上,該直線垂直于中線燈連線并被其平分。
橫排燈的間隔須布置得能夠產生一種直線視覺效果,只
有在中線兩側可以各留一個空隙。這種空隙必須保持在
最小值,以滿足有關位置的要求,每個空隙不得大于6 m。
注1:現在采用的橫排燈的燈間距在1 m 至4 tn 之
間。中線兩側的空隙可能改善進近出現橫向誤差時的方
向引導,并便于救援和消防車輛的通行。
注2:關于安裝容差的指導材料,見附篇A 第11
節。
5.3.4.12 中線燈具的縱向間距必須為30 m,最靠
里的燈位于離跑道入口30 m 處。
5.3.4.13 本系統必須盡實際可行地處于通過跑道
入口的水平面上,條件是:
a) 在距系統中線60 m 范圍內除儀表著陸系統或
微波著陸系統的方位天線外,必須沒有物體突
出于進近燈的平面之上;
b) 除位于橫排燈或中線短排燈的中部 (不是它們
的端部) 的燈外,從進近中的航空器看去必須
沒有燈光被遮擋。
突出于燈光平面之上的任何儀表著陸系統或微波著
陸系統的方位天線必須視為障礙物,并須相應地加以標
志和照明。
特性
5.3.4.14 Ⅰ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的中線燈和橫排
燈必須是發可變白光的恒光燈。每一中線燈必須為:
a) 在中線的最里面300 m 部分為單燈光源,在中
線的中間300 m 部分為雙燈光源,在中線的外
端300 m 部分為三燈光源,用以提供距離信息;
或
b) 短排燈。
5.3.4.15 如果可證明進近燈光系統燈達到了
10.4.10 規定作為維護目標的適用性水平,在每一中線燈
位置上可以是:
a) 單燈;或
第5 章 附件14 — 機場
5-23 25/11/04
b) 短排燈。
5.3.4.16 短排燈的長度必須至少為4 m。在短排燈
是由近似點光源組成時,燈具必須等距設置,間距不大
于1.5 m。
5.3.4.17 建議: 如果中線燈由5.3.4.14 b) 或
5.3.4.15 b) 所述的短排燈組成,每一短排燈應附加一個
電容放電燈,僅當在考慮了這種燈光系統的特性和氣象
條件的性質后認為無此必要時可以不加。
5.3.4.18 5.3.4.17 中所述的每個電容放電燈必須每
秒閃光兩次,從最外端的燈向著入口逐個順序閃光直到
系統中最里面的燈。電路設計必須使得放電燈能與進近
燈光系統中的其他燈獨立運作。
5.3.4.19 如果中線燈是由5.3.4.14 a) 或5.3.4.15 a)
中所述的燈組成,除在距跑道入口300 m 處設置的橫排
燈外,還須在距入口150 m、450 m、600 m 和750 m 處
增設橫排燈。構成每一橫排的燈具必須盡實際可行地設
置在一條接近水平的直線上,該直線垂直于中線燈連線
并被其平分。這些燈的間隔應布置得能夠產生一種直線
視覺效果,只有在中線兩側可以各留一個空隙。這種空
隙必須保持在最小值,以滿足有關位置的要求,每個空
隙不得大于6 m。
注:有關燈具配置的細節,見附篇A 第11 節。
5.3.4.20 若系統如5.3.4.19 所述增設了橫排燈,各
橫排燈的外端必須位于兩條平行于中線燈連線或逐漸向
內收斂,在距跑道入口300 m 處與跑道中線相交的直線
上。
5.3.4.21 燈具必須符合附錄2 圖A2-1 的規定。
注:用于設計這些燈具的航行包跡,見附篇A 圖
A-4。
Ⅱ類和Ⅲ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
位置
5.3.4.22 進近燈光系統必須由一行位于跑道中線
延長線上并盡可能延伸到距跑道入口900 m 處的燈具組
成。此外,本系統還必須有兩行延伸到距跑道入口270 m
處的側邊燈以及兩排橫排燈,一排在距入口150 m 處,
另一排隊在距入口300 m 處,如圖5-13 所示。如可證明
進近燈光系統燈達到了10.4.7 規定作為維護目標的適用
性水平,系統可設兩行延伸到距跑道入口240 m 處的側
邊燈和兩排橫排燈,一排在距跑道入口150 m 處,另一
排在距跑道入口300 m 處,如圖5-14 所示。
注:900 m 的長度是按在Ⅰ、Ⅱ和Ⅲ類條件下為飛
行提供引導的要求確定的。長度小于900 m 可能支持Ⅱ
類和Ⅲ類運行,但Ⅰ類運行可能要受到限制。見附篇A
第11 節。
5.3.4.23 中線燈的縱向間距必須為30 m,最靠里
的燈位于距跑道入口30 m 處。
5.3.4.24 側邊燈須位于中線的兩側,其縱向間距與
中線燈的縱向間距相同,第一個燈設于距入口30 m 處。
如可證明進近燈光系統燈達到了10.4.7 規定作為維持目
標的適用性水平,側邊燈可以60 m 的縱向間距設在中
線的兩側,并將第一個側邊燈設置在距入口60 m 處。
兩行側邊燈最靠近中線的燈具之間的橫向間距必須不小
于18 m,也不大于22.5 m,而以18 m 為好,但在任何
情況下它必須與接地帶燈的橫向間距相同。
5.3.4.25 設在距跑道入口150 m 處的橫排燈必須
填滿中線燈與側邊燈之間的空隙。
5.3.4.26 設在距跑道入口300 m 處的橫排燈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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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