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4 — 第I 卷 9-1 25/11/04
第9 章 機場運行服務、設備和裝置
9.1 機場應急計劃
概述
引言 機場應急計劃是制定在機場及其緊鄰地區內
發生緊急情況時妥善處理的步驟。機場應急計劃的目的
是把緊急情況的影響,特別是有關搶救生命和維持航空
器運行方面的影響減至最小。機場應急計劃提出對不同
的機場單位 (或服務部門) 和機場周圍能有助于應答緊
急情況的單位作出的反應進行協調的程序。有助于有關
當局制定機場應急計劃的指導材料,見《機場服務手冊》
第7 部分。
9.1.1 機場必須制定一個與該機場航空器運行和其
他活動相稱的機場應急計劃。
9.1.2 機場應急計劃必須規定在機場或其緊鄰地區
發生緊急情況時所要采取的行動的協調。
注:緊急情況的例子有:航空器緊急情況、破壞活
動 (包括炸彈威脅)、非法劫持航空器、發現危險物品、
建筑物起火和自然災害等。
9.1.3 應急計劃必須對所有有關當局認為有助于應
答緊急情況的單位的應答或參與進行協調。
注:這些單位的例子為:
— 在機場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門、救援和消防部
門、機場管理部門、醫療和救護部門、航空器
經營人、保安部門和公安部門;
— 機場外的:消防部門、公安部門、醫療和救護
部門、醫院、軍隊,以及港口巡邏隊或海岸警
衛隊。
9.1.4 建議:如有必要,應急計劃應規定與救援協
調中心進行合作與協調。
9.1.5 建議:機場應急計劃文件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a) 計劃中的各種緊急情況類型;
b) 計劃中所涉及的單位;
c) 每個單位、應急行動中心和指揮所在每一類型
緊急情況中的職責和作用;
d) 在發生一個特定緊急情況時要與之聯系的部門
或人員的名稱和電話號碼;
e) 機場及其緊鄰地區的方格坐標地圖。
9.1.6 計劃必須遵循人的因素原則,以保證所有參
與應急行動的所有現有機構的最佳應答。
注:關于人的因素原則的指導材料,見《人的因素
訓練手冊》。
應急行動中心和指揮所
9.1.7 建議:在緊急情況期間,應有一個固定的應
急行動中心和一個機動的指揮所。
9.1.8 建議:應急行動中心應是機場設施的一部分,
負責對緊急情況應答馳救的全面協調和總指揮。
9.1.9 建議:指揮所應是能在需要時迅速轉移到緊
急情況現場的一個設施,并對前來應答緊急情況的那些
單位進行現場協調。
9.1.10 建議:應指定一人負責應急行動中心的控
制,并在適當時指定另一人負責指揮所。
通信系統
9.1.11 建議:應按照機場應急計劃以及機場的特定
要求,為指揮所與機場應急行動中心之間以及它們與各
參與單位之間的聯系提供充分的通信系統。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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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應急演習
9.1.12 機場應急計劃必須含有定期檢驗計劃的適當
程度和檢查其結果以便改進應急計劃的有效性的程序。
注:計劃包括所有參與單位及與之相關聯的設備。
9.1.13 計劃必須以下述方式進行檢驗:
a) 相隔不超過兩年進行一次全面的機場應急演習;
b) 隔年進行部分的機場應急演習,以保證在全面
的機場應急演習中發現的任何不足之處已得到
改正;
此后或在一次實際的緊急情況之后還要進行審查,
以便改正在這種演習或實際緊急情況期間發現的任何不
足之處。
注:全面應急演習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計劃應付不同
類型緊急情況的適當程度。部分演習的目的是為了保證
該計劃各個參與單位的應答和計劃的組成部分 (諸如通
信系統) 的適當程度。
困難環境中的應急
9.1.14 計劃必須規定隨時可獲得相應的專業救援
服務并與之相協調,以便當機場位于靠近水域和/或沼澤
地帶時以及相當大的一部分進近和離場飛行是在這種地
區上空進行時,能夠對緊急情況作出反應。
9.1.15 建議:在靠近水域和/或沼澤地帶或困難地
形的機場,機場應急計劃應包括定期確定、檢測和評價
專業救援服務預定作出的反應。
9.2 救援與消防
概述
引言 救援與消防服務的主要目標是挽救生命。因
此,提供處理發生在機場或其緊鄰地區的航空器事故或
事故征候的手段是頭等重要的,因為就是這個地區里才
有挽救生命的最大機會。這就必須時時假定,在緊隨航
空器發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之后,或在救援的過程中的任
何時候,都會有可能發生火災并需要滅火。
在一次能得救的航空器事故中,有效救援的最重要
的因素是:所受的訓練、設備的有效性和指定的救援與
消防人員和設備能夠投入使用的速度。
對付建筑物和油庫起火,或給跑道噴涂泡沫等的要
求未予考慮。
應用
9.2.1 一個機場必須設置救援與消防的設備和機構。
注:可以指定位于適當地點并具有適合設備的公共
或私營機構,對機場提供救援與消防服務。意思是說,
這種機構的消防站一般是位于機場內的;但如能滿足應
答時間的要求,亦不排除可位于機場外。
9.2.2 位于靠近水域和/或沼澤地帶或困難地形以
及相當大的一部分進近和離場飛行是在這種地區上空進
行的機場必須具備專為偶然事故和危險用的專業救援服
務和消防設施。
注1:對水域地區不需設置特種滅火設備,但如這
些設備實際有用,諸如所述地區內有礁石或小島時,不
妨設置這些設施。
注2:目標是規劃和采用必要的救生漂浮設施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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