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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快地在數量上與通常在機場使用的最大機型相適應。
注3:更多的指導材料,見《機場服務手冊》第1
部分第13 章。
提供保障的水平
9.2.3 對機場救援與消防所提供的保障水平,必須
與采用9.2.5和9.2.6中的原則所確定的機場類別相適應,
只有在正常使用該機場的最高類別的飛機的起降架次在
最繁忙的連續三個月內少于700 架次時,所提供的保障
水平才可不低于比所確定的類別低一級的類別。
注:一次起飛或一次著陸構成一個起降架次。
第9 章 附件14 — 機場
9-3 25/11/04
9.2.4 建議:從2005 年1 月1 日開始,機場救援與
消防要提供的保障水平應與采用9.2.5 和9.2.6 中的原則
所確定的機場類別相一致。
9.2.5 機場類別必須按表9-1 確定,并必須根據機
場正常使用的最長的飛機及其機身寬度確定。
注:對使用機場的飛機進行分類,首先評估其全長,
其次是機身寬度。
9.2.6 如果根據最長的飛機的全長選定了機場類別
之后,該飛機的機身寬度大于表9-1 中第3 欄該類別的
最大寬度,則這種飛機的類別實際上必須提高一類。
注:關于用于救援與消防目的的機場分類以及對提
供救援與消防設備和服務的指導材料,見附篇A 第17
節和《機場服務手冊》第1 部分。
9.2.7 在預計飛機活動減少期間,具備的保障水平
必須不低于在該期間計劃使用該機場的最高類別飛機所
需的水平,不論飛機起降架次多少。
滅火劑
9.2.8 建議:機場上通常應置備主要滅火劑和輔助
滅火劑。
注:滅火劑的描述,見《機場服務手冊》第1 部分。
9.2.9 建議:主要滅火劑應為:
a) 達到最低性能水平A 的泡沫;或
b) 達到最低性能水平B 的泡沫;或
c) 這些滅火劑的組合;
除了類別為1~3 類的機場,其主要滅火劑最好應達
到最低性能水平B。
注:有關達到可接受的性能水平A 或B 級別的泡沫
所需的物理特性和滅火性能標準的資料,見《機場服務
手冊》第1 部分。
9.2.10 建議:輔助滅火劑應為適用于碳氫化合物滅
火的化學干粉。
注1:當選擇化學干粉與泡沫一起使用時,必須注
意保證它們能相容。
注2:可以采用有相當消防性能的代替的輔助滅火
劑。關于消防劑的補充資料,見《機場服務手冊》第1
部分。
9.2.11 救援與消防車輛上配備的產生泡沫的用水
量和輔助劑必須與根據9.2.3、9.2.4、9.2.5、9.2.6 和表
9-2 所確定的機場類別相符合,但這些量可作以下調整:
a) 對類別為1~2 類的機場,可用輔助劑代替水量
直到100%;或
b) 對類別為3~10 類的機場,當使用達到性能水
平A 的泡沫滅火劑時,可用輔助劑代替水量直
到30%。
為替換滅火劑的目的,必須采用下列當量:
1 kg 輔助劑 = 1.0 L 產生達到性能水平A 的泡
沫用水
1 kg 輔助劑 = 0.66 L 產生達到性能水平B 的
泡沫用水
注1:上述產生泡沫的用水量是在按達到性能水平A
的泡沫滅火劑施用率為8.2 L/min/m2、對達到性能水平B
的泡沫滅火劑施用率為5.5 L/min/m2 的基礎上判定的。
注2:當使用其他輔助劑時必須校核代替比率。
9.2.12 分別放在消防車上產生泡沫用的泡沫濃縮
液的數量,必須與所帶的水量和所選用的泡沫濃縮液成
比例。
9.2.13 建議:放在消防車上的泡沫濃縮液的數量,
應至少足以生產兩車載量的泡沫溶液。
9.2.14 建議:在飛機事故現場應提供補充水源以迅
速補充救援和消防車輛。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9-4
表9-1 用于救援與消防的機場分類
機場類別 飛機機身全長 最大機身寬度
(1) (2) (3)
1 0~<9 m 2 m
2 9~<12 m 2 m
3 12~<18 m 3 m
4 18~<24 m 4 m
5 24~<28 m 4 m
6 28~<39 m 5 m
7 39~<49 m 5 m
8 49~<61 m 7 m
9 61~<76 m 7 m
10 76~<90 m 8 m
表9-2 最小可用滅火劑數量
達到性能水平A 的泡沫 達到性能水平B 的泡沫 輔助劑
機場類別
水1
(L)
噴射率泡沫溶液/min
(L)
水1
(L)
噴射率泡沫溶液/min
(L)
化學干粉2
(kg)
(1) (2) (3) (4) (5) (6)
1 350 350 230 230 45
2 1 000 800 670 550 90
3 1 800 1 300 1 200 900 135
4 3 600 2 600 2 400 1 800 135
5 8 100 4 500 5 400 3 000 180
6 11 800 6 000 7 900 4 000 225
7 18 200 7 900 12 100 5 300 225
8 27 300 10 800 18 200 7 200 450
9 36 400 13 500 24 300 9 000 450
10 48 200 16 600 32 300 11 200 450
注1:(2) 和 (4) 欄所示的水量是根據該類別的飛機的平均全長確定的。運行的飛機大于預期的平均尺寸時,水
量必須重新計算。更多指導材料,見《機場服務手冊》第1 部分。
注2:可以采用有相當消防能力的任何其他輔助滅火劑。
9.2.15 建議:當同時用達到性能水平A 的泡沫和
達到性能水平B的泡沫時,其應配備產生泡沫的總水量,
應首先按照假如全部用達到性能水平A的泡沫所需的用
水量計算,然后對每2 L 達到性能水平B 的泡沫用水量
第9 章 附件14 — 機場
9-5
24/11/05
No.7
減去3 L 的用水量予以調整。
9.2.16 泡沫溶液的噴射率必須不低于表9-2 所示。
9.2.17 建議:輔助劑應與國際標準化組織 (ISO)
的適當規定相一致。*
9.2.18 建議:輔助劑的噴射率應按滅火劑的最佳效
果選擇。
9.2.19 建議:為補充的目的,機場應保持的泡沫濃
縮液和輔助劑的庫存量應相當于救援與消防車所能提供
的數量的200%。在預計補充供應可能會有重大延誤時,
庫存量還應相應地增加。
救援設備
9.2.20 建議:應在救援與消防車上裝備與航空器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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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