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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行道的寬度
3.9.5 建議:滑行道直線部分的寬度應不小于下表
所列的寬度:
基準代字 滑行道寬度
A 7.5 m
B 10.5 m
C 如準備使用該滑行道的飛機的縱向
輪距小于18 m,為15 m;
如準備使用該滑行道的飛機的縱向
輪距等于或大于18 m,為18 m
D 如準備使用該滑行道的飛機的外側
主起落架輪距小于9m,為18m;
如準備使用該滑行道的飛機的外側
主起落架輪距等于或大于9m,為23m
E 23m
F 25m
注:關于滑行道寬度的指導材料,見《機場設計手
冊》(Doc 9157 號文件)第2 部分。
滑行道的彎道
3.9.6 建議:滑行道的方向應盡可能地少變和小變。
曲線半徑應與準備使用該滑行道的飛機的操作能力和正
常的滑行速度相適應。彎道的設計應使當飛機的駕駛艙
保持在滑行道中線標志上時,飛機的外側主輪與滑行道
邊緣之間的凈距不小于3.9.3 中規定的凈距。
注1:圖3-2 說明加寬滑行道以達到規定的輪子凈
距的一個例子。關于適用尺寸的數值的指導材料,見《機
場設計手冊》(Doc 9157 號文件)第2 部分。
注2:滑行道中線標志和中線燈的位置的規定,見
5.2.8.4 和5.3.16.11。
注3:使用復合曲線可能減小或不需加寬滑行道。
連接處和交叉處
3.9.7 建議:為了便于飛機的活動,在滑行道與跑
道、機坪和其他滑行道的連接處和交叉處應提供增補面。
增補面的設計應保證當飛機在通過連接處或交叉處的運
轉中,保持3.9.3 中規定的最小輪子凈距。
注:設計增補面時必須考慮飛機的基準長度。有關
增補面的設計和飛機基準長度術語的定義的指導材料,
見《機場設計手冊》(Doc 9157 號文件)第2 部分。
滑行道的最小間隔距離
3.9.8 建議:滑行道中線與跑道中線、平行滑行道
中線或一個物體間的間隔距離應不小于表3-1 中所規定
的各相應尺寸,除非經航空研究表明采用較小的間隔距
離不致對飛機的安全產生不利的影響或顯著地影響飛機
運行的正常性的情況下,可以允許在現有機場上以較小
的間隔距離運行。
注1:有關航空研究中可能要考慮的諸因素的指導
材料,見《機場設計手冊》第2 部分。
注2:由于滑行或停止的航空器對儀表著陸系統和
微波著陸系統信號的干擾,儀表著陸系統和微波著陸系
統的裝置也可能影響滑行道的位置。有關圍繞儀表著陸
系統和微波著陸系統裝置的臨界和敏感地區的資料載于
附件10 第I 卷第1 部分的附篇C 和G 中。
注3:表3-1、第10 欄的間隔距離不一定能提供從
一條滑行道正常地轉到另一條平行滑行道上去的能力。
關于這種情況的指導材料,見《機場設計手冊》第2 部
分。
第3 章 附件14 — 機場
3-13
23/11/06
No.8
圖3-2 滑行道彎道
表3-1 滑行道最小間隔距離
滑行道中線與跑道中線之間的距離 (m)
儀表跑道
基準代碼
非儀表跑道
基準代碼
基準
代字 1 2 3 4 1 2 3 4
滑行道中線
到滑行道中線
(m)
除了停機位
滑行通道外
的滑行道
中線到物體
(m)
停機位
滑行通道
中線到物體
(m)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A 82.5 82.5 — — 37.5 47.5 — — 23.75 16.25 12
B 87 87 — — 42 52 — — 33.5 21.5 16.5
C — — 168 — — 93 — 44 26 24.5
D — — 176 176 — — 101 101 66.5 40.5 36
E — — — 182.5 — — — 107.5 80 47.5 42.5
F — — — 190 — — — 115 97.5 57.5 50.5
注1:表中第 (2)~(9) 欄中的間隔距離代表跑道和滑行道的一般組合。制定這些距離的依據,見《機場設計
手冊》第2 部分。
注2:表中第 (2)~(9) 欄中的距離,在一架等待飛機的后面不能保證足夠的凈距以允許在平行滑行道上的另
一架飛機通行。見《機場設計手冊》第2 部分。
滑行道中線標志位置(見 5.2.8.4)
滑行道中線燈的位置 (見 5.3.16.11)
滑行道
寬度
(見 3.9.5)
最小輪子凈距 (見3.9.6)
增加的滑行道寬度
滑行道
本圖表示加寬滑行道以達到滑行道彎道上的規定輪子
凈距的例子(見)。關于適當尺寸的指導材料,
見《》( 號文件)第部分
3.9.6
機場設計手冊Doc 9157 2 。
x
x/2 x/2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3-14
注4:當噴氣排出的尾流速度可能對地面服務造成
危害時,表3-1 第12 欄所示的停機位滑行通道的中線與
物體之間的間隔距離可能需要加大。
滑行道的坡度
3.9.9 縱坡
建議:滑行道的縱坡應不大于:
— 基準代字為C、D、E 或F 的 — 1.5%;
— 基準代字為A 或B 的 — 3%。
3.9.10 縱向變坡
建議:當滑行道變坡不能避免時,從一個坡度過渡
到另一個坡度應采用變率不大于下列的曲面來完成:
— 基準代字為C、D、E 或F 的 — 每30 m,1%
(最小曲率半徑為3 000 m);
— 基準代字為A 或B 的 — 每25 m,1% (最小
曲率半徑為2 500 m)。
3.9.11 視距
建議:當滑行道變坡不能避免時,其變化應能滿足:
— 基準代字為C、D、E 或F 的,從高于滑行道
任何一點的3 m 處能看到離該點最少300 m 距
離內的全部滑行道的表面;
— 基準代字為B 的,從高于滑行道任何一點的2
m 處能看到離該點最少200 m 距離內的全部滑
行道的表面;
— 基準代字為A的,從高于滑行道任何一點的1.5
m 處能看到離該點最少150 m 距離內的全部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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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