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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基準代碼為1 的儀表跑道和非儀表跑道:
進近區內。
可能對海員造成干擾的航空地面燈
注:在航空地面燈接近通航水域的情況下,需考慮
保證這種燈光不致對海員造成干擾。
第5 章 附件14 — 機場
5-17 25/11/04
圖5-10 飛行保護區
3 700 m
9 300 m
5 600 m
3 700 m
3 700 m
3 700 m
9 300 m
3 700 m
1 500 m
注:圖中給出的尺寸只是指導性尺寸。
圖5-11 多跑道無激光束飛行區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3/11/06
No.8 5-18
飛行保護區
標高
5 600 m 3 700 m
18 500 m 18 500 m
機場基準點 (ARP)
600 m
AGL
600 m
AGL
2 400 m AGL
2 400 m AGL
根據當地機場運營情況而定
根據當地機場運營情況而定
無激光束飛行區
50 nW/cm2
激光束敏感飛行區
100 μW/cm2
激光束臨界飛行區
5 μW/cm2
圖5-12 標有可見激光束的最大輻照度的飛行保護區
燈具及其支柱
注:有關在運行場地上的設備和裝置的定位的資料,
見9.9。關于燈具及其支柱的易折性的指導材料,見《機
場設計手冊》(Doc 9157 號文件)第6 部分。
立式進近燈
5.3.1.4. 立式進近燈及其支柱必須為易折的,只有
進近燈光系統距離跑道入口300 m 以外部分允許:
a) 在支柱高度超過12 m 時,只要求頂端的12 m
部分必須為易折的,
b) 在支柱周圍被非易折的物體圍繞時,只有高出
周圍物體的支柱部分必須是易折的。
5.3.1.5 在2005 年1 月1 日以前,不需要按5.3.1.4
的規定去更換現有的裝置。
5.3.1.6 當進近燈具或其支柱本身不足夠明顯時,
必須適當地加以標志。
立式燈
5.3.1.7 跑道、停止道和滑行道上的立式燈必須是
易折的。其高度必須低到足以與螺旋槳以及噴氣航空器
的發動機吊艙之間保持必要的凈距。
嵌入式燈
5.3.1.8 嵌入跑道、停止道、滑行道和機坪表面的
燈必須設計和安裝得能承受航空器輪子的壓力,不使航
空器或燈具本身受到損壞。
5.3.1.9 建議:在安裝的嵌入燈具與飛機輪胎接觸
處,由于熱傳導和熱輻射所產生的溫度在接觸持續10
分鐘的時間內應不超過160℃。
第5 章 附件14 — 機場
5-19 25/11/04
注:關于測量嵌入式燈具溫度的指導材料,見《機場
設計手冊》第4 部分。
光強和控制
注:在薄暮中或晝間低能見度條件下,燈光能比標
志更為有效。在這種情況下或在夜間低能見度時,燈具
必須有足夠的光強才能有效。為了達到必要的光強,通
常必須使燈光具有方向性。在這種情況下,燈光照射的
角度范圍必須足夠大而且必須按照飛行要求定向。跑道
燈光系統必須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以保證各部分相對
光強配合適當、達到同一個目標 (見附篇A,第14 節及
《機場設計手冊》第4 部分)。
5.3.1.10 跑道燈光的光強必須足以適應準備使用
跑道時的最低能見度和跑道周圍燈光的情況;當設有進
近燈光系統時,跑道燈光的光強必須與最近一段的進近
燈光的光強配合適當。
注:由于進近燈光系統的燈具的光強可能比跑道燈
光的光強大,最好還是要避免光強的突然變化,因為這
種變化會使駕駛員產生一種在進近過程中能見度正在變
化的錯覺。
5.3.1.11 在設有高光強燈光系統時,必須設置適當
的光強控制設備以便調節光強來適應現場情況。必須具
有分設的光強控制設備或其他適當的方法來保證當裝有
下列各項燈光系統時能以相互協調的光強運行:
— 進近燈光系統;
— 跑道邊燈;
— 跑道入口燈;
— 跑道末端燈;
— 跑道中線燈;
— 跑道接地帶燈;
— 滑行道中線燈。
5.3.1.12 在附錄2 圖A2-1 至A2-10 中規定的燈具
主光束的橢圓之內及其邊線上的最大光強值不得大于按
附錄2 圖A2-1 至A2-11 的總說明注2 的規定測定的最
小光強值的3 倍。
5.3.1.13 在附錄2 圖A2-12 至A2-20 中規定的燈具
主光束的長方形之內及其邊線上的最大光強值不得大于
按附錄2 圖A2-12 至A2-21 的總說明注2 的規定測定的
最小光強值的3 倍。
5.3.2 應急燈光
應用
5.3.2.1 建議:在設有跑道燈光而沒有備用電源的
機場內,應備有足夠的應急燈光設備,以便在正規燈光
系統失效的情況下能夠方便地將其至少安裝在主跑道
上。
注:應急燈光對于標志障礙物或勾畫出滑行道和機
坪的輪廓可能也是有用的。
位置
5.3.2.2 建議:當安裝在跑道上時,應急燈光至少
應與非儀表跑道所需要的構形一致。
特性
5.3.2.3 建議:應急燈光的顏色應符合跑道燈光的
顏色要求,只有在跑道入口和末端設置顏色燈不實際可
行的情況下,全部燈光可用可變白色或盡實際可行地接
近可變白色。
5.3.3 航空燈標
應用
5.3.3.1 準備夜間使用的每個機場,在運行需要的
場合必須設置機場燈標或識別燈標。
5.3.3.2 運行要求的確定必須考慮使用機場的空運
業務要求、機場的特征與其周圍環境對比的明顯性以及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5-20
有助于確定機場位置的其他目視和非目視助航設施的設
置等因素。
機場燈標
5.3.3.3 準備夜間使用的機場如果存在下列一個或
幾個條件時必須設置機場燈標:
a) 飛機主要以目視方式飛行;
b) 經常出現低能見度;或
c) 由于周圍燈光或地形難以從空中確定機場位
置。
位置
5.3.3.4 機場燈標必須設在機場內或機場鄰近環境
背景亮度低的地方。
5.3.3.5 建議:燈標的位置應選擇得使其在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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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