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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7.1.3 在跑道上,關閉標志必須設在經公布關閉的
跑道或其部分的兩端,而且中間必須增設關閉標志使其
最大間距不超過300 m。在滑行道上,關閉標志必須至
少設在被關閉的滑行道或其部分的兩端。
特性
7.1.4 在跑道上關閉標志的形狀和比例必須如圖
7-1 中的圖解a) 所示。在滑行道上關閉標志的形狀和比
例必須如圖7-1 中的圖解b) 所示。跑道上的關閉標志必
須是白色,而在滑行道上的關閉標志必須是黃色。
注:如僅為暫時關閉,可以用易折的路障或使用油漆
以外的材料來涂刷或其他合適的方法來標識該關閉地區。
7.1.5 當跑道和滑行道或其部分為永久關閉時,必
須涂抹掉所有的正常跑道和滑行道標志。
7.1.6 除為維護目的所需外,已關閉的跑道和滑行
道或其部分上的燈光不得再開啟使用。
7.1.7 當關閉的跑道或滑行道或其部分與可供夜間
使用的跑道或滑行道相交時,除關閉標志外,在橫貫被
關閉區域的進口處,還必須設置間距不超過3 m 的非適
用區標志燈(見7.4.4)。
7.2 非承重表面
應用
7.2.1 凡不易與承重道面區別開來的滑行道、跑道
調頭坪、等待坪和停機坪的道肩以及其他非承重表面,
如航空器使用這些表面會引起航空器損害,則必須在這
種非承重表面與承重表面的接界處用滑行邊線標志加以
標示。
注:跑道邊線標志的規定,見5.2.7。
位置
7.2.2 建議:滑行邊線標志應沿承重道面的邊緣設
置,使標志的外緣大致在承重道面的邊緣上。
特性
7.2.3 建議:滑行邊線標志應由一對實線組成,每
一線條寬15 cm,間距15 cm,其顏色與滑行道中線標志
相同。
注:有關在相交處或機坪上小范圍內增設橫線條的
指導材料,見《機場設計手冊》第4 部分。
7.3 跑道入口前地區
應用
7.3.1 建議:當跑道入口前筑有道面,其長度超過
60 m,且不適于航空器的正常使用時,應在跑道入口前
的全長用“∧”形符號予以標志。
位置
7.3.2 建議:“∧”形標志應指向跑道方向,并置于
如圖7-2 所示位置。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7-2
跑道中線
滑行道中線
a) 關閉的跑道標志b) 關閉的滑行道標志
9 m
3.75 m
1.5 m
14.5 m
36 m
1.8 m
圖7-1 關閉的跑道和滑行道的標志
跑道入口前地區
跑道入口
跑道中線
7.5 m
max
1.5 m
最大
45 m
7.5 m
15 m
30 m 30 m 30 m 30 m 30 m
45
45
0.9 m
mnm
圖7-2 跑道入口前標志
第7 章 附件14 — 機場
7-3 25/11/04
特性
7.3.3 建議:“∧”形標志應顏色鮮明,且與跑道標
志所用顏色形成反差,以黃色為宜。線條總寬度至少為
0.9 m。
7.4 非適用區
應用
7.4.1 在滑行道、機坪、等待坪上不適宜于航空器
活動、但仍可能讓航空器在其旁邊安全通行的任何部分,
必須展示非適用區的標志物。對供夜間使用的活動區,
則必須設置非適用區的標志燈。
注:非適用區標志物和燈用于下述目的,例如警告
駕駛員在滑行道或機坪的道面上有洞,或劃出道面上
(如在機坪上) 正在維修中某一部分的輪廓。當跑道的一
部分已不適用,或滑行道在其寬度的主要部分已不適用
時,不適于使用這種標志物。在這種情況下,跑道和滑
行道一般已予關閉。
位置
7.4.2 非適用區標志物和燈必須設置得間距足夠緊
密,使其能勾畫出非適用區的范圍。
注:關于非適用區燈位置的指導材料,見附篇A.13
節。
非適用區標志物的特性
7.4.3 非適用區的標志物必須以鮮明豎立的器件,
如旗幟、錐體或標記牌組成。
非適用區標志燈的特性
7.4.4 非適用區標志燈必須是紅色恒光燈。其光強
必須足以保證其在周圍燈光的光強和正常看到它時的背
景的一般照度下明顯醒目。在任何情況下,光強不得小
于10 cd 紅光。
非適用區錐體標志物的特性
7.4.5 建議:非適用區錐體標志物的高度應至少為
0.5 m,其顏色應為紅、橙或黃色,或上述任一顏色與白
色的組合。
非適用區標志旗的特性
7.4.6 建議:非適用區標志旗應至少為0.5 m 見方,
其顏色應為紅、橙或黃色,或上述任一顏色與白色的組
合。
非適用區標志牌的特性
7.4.7 建議:非適用區標志牌應至少為0.5 m 高、
0.9 m 長,涂以紅色與白色相間,或橙色與白色相間的
垂直線條。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4 — 第I 卷 8-1 25/11/04
第8 章 電氣系統
8.1 導航設施供電系統
引言:在機場運行的安全取決于供電的質量。總的
供電系統可包括與一個或多個外部供電源、一個或多個
當地發電設施和與一個配電網 (包括變電設備和開關設
備) 的連接。在規劃機場的供電系統時,由同一系統供
電的很多其他機場設施也需要考慮在內。
8.1.1 機場必須配置可供導航設施安全運行的足夠
的主電源。
8.1.2 機場目視導航設備和無線電導航設備的電源
系統的設計和提供必須保證當一個設備發生故障時,不
會導致駕駛員沒有足夠的目視和非目視引導或獲得誤導
信息。
注: 電氣系統的設計和安裝需要考慮到可能導致故
障的因素,例如:電磁干擾、線路損耗、電源質量等。 更
詳細的指導材料見《機場設計手冊》第5 部分。
8.1.3 建議:需要備用電源的設施應將其供電線路
聯接得當主電源失效時能自動接通備用電源。
8.1.4 建議:從主電源失效到8.1.10 規定的各項設
施的完全恢復的時間間隔應盡實際可行地短,只有與非
精密跑道、精密跑道和起飛跑道有關的目視助航設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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