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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 機坪安全線
注:有關機坪安全線的指導材料載于《機場設計手
冊》第4 部分。
應用
5.2.14.1 建議:鋪砌機坪上應根據航空器停放布局
和地面設施的需要設置機坪安全線。
位置
5.2.14.2 機坪安全線必須設置得使其能劃定出供
車輛和其他為航空器服務的設備等使用的地區范圍,以
保持其與航空器隔開的安全距離。
特性
5.2.14.3 建議: 機坪安全線應視停放航空器的布
局和地面設施的需要,包括諸如翼尖凈距線和服務道路
邊界線等部分。
5.2.14.4 建議:機坪安全線應為寬度至少為10 cm
的連續實線。
5.2.15 道路等待位置標志
應用
5.2.15.1 在所有道路進入跑道處必須設置道路等
待位置標志。
位置
5.2.15.2 道路等待位置標志必須橫過道路,設置在
等待位置上。
特性
5.2.15.3 道路等待位置標志必須符合當地的道路
交通規則。
5.2.16 強制性指令標志
注:關于強制性指令標志的指導材料載于《機場設
計手冊》第4 部分。
應用
5.2.16.1 在實際上無法按照5.4.2.1 安裝強制性指
令標記牌時,必須在鋪砌道面上設置強制性指令標志。
5.2.16.2 建議:在運行上需要時,例如在寬度超過
第5 章 附件14 — 機場
5-15
23/11/06
No.8
60 m 的滑行道上,應設強制性指令標志對強制性指令標
記牌加以補充。
位置
5.2.16.3 強制性指令標志必須如圖5-9 所示設在滑
行道中線標志的左側和跑道等待位置標志的停機等待一
側。標志的邊緣距離滑行道中線標志和跑道等待位置標
志必須不小于1 m。
5.2.16.4 建議:除非運行上需要,強制性指令標志
不應設在跑道上。
特性
5.2.16.5 強制性指令標志必須為紅底白字。除禁止
進入標志外,白色字符必須提供與相關的標記牌相同的
信息。
5.2.16.6 禁止進入標志應為白色的“禁止進入”字
樣書寫在紅色的底色上。
5.2.16.7 如果標志與鋪砌道面表面的顏色反差不
足,必須在強制性指令標志的周邊加上適當顏色的邊框,
最好為白色或黑色。
5.2.16.8 建議:字符高度應為4 m。字符的形狀和
比例應如附錄3 所示。
5.2.16.9 建議:標志的底色應為長方形,并應在橫
向和垂直方向從字符的最突出部分向外擴展至少0.5 m。
5.2.17 信息標志
注:關于信息標志的指導材料載于《機場設計手冊》
(Doc 9157 號文件)第4 部分。
應用
5.2.17.1 在通常要求設置信息標記牌而根據有關
當局的決定,實際上又無法安裝時,必須在道面的表面
上設置信息標志。
5.2.17.2 建議:在運行上需要時,信息標記牌應用
信息標志作為補充。
5.2.17.3 建議:信息 (位置/方向) 標志應設置在復雜
的滑行道交叉處之前和之后,以及運行經驗表明增加一個
滑行道位置標志可以協助飛行機組地面導航的地方。
5.2.17.4 建議:應沿著滑行道的全長,以有規律的
間隔將信息 (位置) 標志設置在鋪砌的道面上。
最小1 m
最小1 m
至‘09’跑道
圖5-9 強制性指令標志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5-16
位置
5.2.17.5 建議:當需要時,應橫過滑行道或機坪的
表面設置信息標志,其位置應使從進近航空器的座艙內
看得清楚。
特性
5.2.17.6 信息標志必須包括:
a) 在黑色底色上的黃色字符(當其替代或補充位
置標記牌時);
b) 在黃色底色上的黑色字符(當其替代或補充方
向標記牌或目的地標記牌時)。
5.2.17.7 在標志底色與鋪砌道面表面的顏色反差
不足時,標志必須包括:
a) 黑色邊框(當字符為黑色時);
b) 黃色邊框(當字符為黃色時)。
5.2.17.8. 建議:字符的高度應為4 m。字符形狀和
比例應如附錄 3 所示。
5.3 燈光
5.3.1 概述
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燈光
5.3.1.1 機場附近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非航空地
面燈必須予以熄滅、遮蔽或改裝,以消除危險的來源。
可能危及航空器安全的激光輻射
5.3.1.2 建議:為了防止航空器的安全受到激光發
射器的有害影響,在機場周圍應建立以下保護區:
— 無激光束飛行區(LFFZ)
— 激光束臨界飛行區(LCFZ)
— 激光束敏感飛行區(LSFZ)
注1:圖5-10、5-11 和5-12 可用于確定足以保護飛
行活動的受照射程度和各項距離。
注2:在三個受保護的飛行區(無激光束飛行區、
激光束臨界飛行區和激光束敏感飛行區)內限制使用激
光束,指的只是可見激光束。由有關當局以一種不損害
飛行安全的方式操作的激光發射器除外。在所有可航空
域內,任何激光束(可見的或不可見的)的輻照度均應
小于或等于最大允許照射(MPE)。除非已經將這種輻
射通報了有關當局并獲得許可。
注3:建立飛行保護區是為了減輕在機場附近操作
激光發射器的危險。
注4:關于如何防止飛行活動受到激光發射器的有
害影響的更詳細的指導材料載于《激光發射器和飛行安
全手冊》(國際民航組織 Doc 9815 號文件)。
注5:另見附件11—《空中交通服務》第2 章。
可能引起干擾的燈光
5.3.1.3 建議:非航空地面燈凡由于其光強、構形
或顏色可能會妨礙或干擾對地面航空燈的明確理解的,
應予熄滅、遮蔽或改裝,以消除這種可能性。對于下述
地區內的能從空中看到的非航空地面燈,尤應特別加以
注意:
a) 基準代碼為4 的儀表跑道:
從跑道入口和從跑道末端向外延伸到至少4
500 m 范圍以內、跑道中線延長線兩側各750 m
寬的地區內。
b) 基準代碼為2 或3 的儀表跑道:
同a),僅其長度應至少為3 00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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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