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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面,特別是進入點得到照明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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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 第I 卷 10-1
24/11/05
No.7
第10 章 機場維護
10.1 概述
10.1.1 建議:機場應制定維護計劃,包括適當的預
防性維護計劃,以使各種設施保持在不致損害航行的安
全、正常或效率的狀態。
注1:預防性維護是指為了防止設施失效或降級而
進行的有計劃的維護工作。
注2:“設施”包括諸如道面、目視助航設備、圍欄、
排水系統和建筑物等等。
10.1.2 建議:維護計劃的設計和應用應遵循人的因
素原則。
注:關于人的因素原則的指導材料,見《人的因素
訓練手冊》。
10.2 道面
10.2.1 (跑道、滑行道、機坪和相鄰地區)道面必
須沒有松散的石子或其他可能會損傷航空器結構或發動
機,或損害航空器系統正常運行的物體。
注:關于道肩表面應采取的預防措施的指導材料,
見附篇A 第8 節和《機場設計手冊》第2 部分。
10.2.2 跑道的表面必須維護得使其處于一種防止
形成有害的不平整情況的狀態。
注:見附篇A 第5 節。
10.2.3 必須定期用裝有自濕裝置的連續測試摩擦
力的儀具來測定跑道表面的摩阻特性。
注:關于評價跑道摩阻特性的指導材料載于附篇A
第7 節。《機場服務手冊》第2 部分還包含有更多的指導
材料。
10.2.4 當跑道的全部或其部分的摩阻特性低于國
家規定的最低摩阻標準時,必須進行改善性的維護行動。
注:100 m 左右長的跑道部分可認為是對維修或通
報行動有意義的。
10.2.5 建議:當跑道的全部或其部分的摩阻特性低
于國家規定的維護計劃水平時,應考慮進行改善性的維
護行動。
10.2.6 建議:當有理由相信跑道或其部分的排水性
能由于坡度或有低洼狀況而不良時,則跑道的摩阻特性
應在下雨時或模擬當地下雨的情況下加以評估,并應在
必要時進行改善性的維護行動。
10.2.7 建議:當滑行道供裝有渦輪發動機的飛機使
用時,滑行道道肩的表面上應保持其沒有松散的石子和
其他可能會被飛機發動機吸入的其他物體。
注:有關這個問題的指導材料,見《機場設計手冊》
第2 部分。
10.2.8 有鋪砌面的跑道的表面必須保持得使其具
有良好的摩阻特性和低的滾動阻力。必須盡可能迅速并
完全地清除掉跑道上的雪、半融雪、冰、滯留的水、泥
漿、塵土、砂子、油、橡膠殘積物和其他污染物,使其
積聚減至最小。
注:關于當雪情或冰情不能避免時確定和表達摩阻
特性的指導材料,見附篇A 第6 節。《機場服務手冊》
第2 部分載有關于這一問題、關于改善摩阻特性和關于
跑道的清除的更多的資料。
10.2.9 建議:滑行道上的雪、半融雪、冰等應清除
到使航空器能滑行到可用跑道和從該跑道滑行出來所需
要的程度。
10.2.10 建議:機坪上的雪、半融雪、冰等應清除
到使航空器能安全地運轉或在需要時將航空器牽引或推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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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所需要的程度。
10.2.11 建議:無論何時,當不能同時將機場活動
區的各個部分的雪、半融雪、冰等予以清除時,清除工
作應按下列優先順序進行,但必要時可與機場使用者洽
商后加以改變:
第一:使用中的跑道;
第二:服務于使用中的跑道的滑行道;
第三:機坪;
第四:等待坪;
第五:其他地區。
10.2.12 建議:當情況表明使用化學劑有效時,應
使用化學劑來除去或防止機場道面上冰和霜的形成。施
用化學劑時,應當小心,不使其造成更加滑溜的情況。
注:有關機場道面使用化學劑的指導材料,見《機
場服務手冊》第2 部分。
10.2.13 不得使用對航空器或道面可能產生有害影
響的,或可能對機場環境有毒性影響的化學劑。
10.3 跑道道面加覆蓋層
注:下述規范擬用于當跑道要在整個跑道覆蓋完成
之前恢復到可用狀態,因而在新老跑道表面之間一般需
要有一個臨時斜坡時給跑道道面加覆蓋層的工程。有關
道面加覆蓋層以及評估其可用狀態的指導材料,見《機
場設計手冊》第3 部分。
10.3.1 臨時斜坡的縱坡從現有跑道表面或以前鋪
筑的覆蓋層表面量起,必須;
a) 對覆蓋層厚度相當于5 cm (包括5 cm) 時為
0.5%~1.0%;
b) 對于覆蓋層厚度大于5 cm 時,不大于0.5%。
10.3.2 建議:加覆蓋層施工應從跑道的一端向其另
一端進行,以便根據跑道的使用情況,大多數航空器的
運行將只經受一個向下的接坡。
10.3.3 建議:在每個工作階段中,應覆蓋跑道的全
寬。
10.3.4 跑道加鋪覆蓋層完成后恢復到臨時可用狀
態之前,必須按照5.2.3 中的規定設置跑道中線標志。此
外,任一臨時跑道入口的位置必須用3.6 m 寬的橫向線
條來加以識別。
10.4 目視助航設備
注:這些規范旨在規定出各項維護工作水平的目標。
并不打算用它們來確定燈光系統是否還能運行。
10.4.1 當一個燈的主光束平均光強小于附錄2 相
應圖中規定值的50%時,該燈必須認為是不能使用的。
燈具設計主光束平均光強大于附錄2 中所示值時,該
50%的值必須以該設計值為基數。
10.4.2 必須采用一個對目視助航設備的預防性維
護的系統來保證燈光和標志系統的可靠性。
注:有關目視助航設備的預防性維護的指導材料,
見《機場服務手冊》第9 部分。
10.4.3 建議:供Ⅱ、Ⅲ類精密進近跑道用的預防性
維護系統應至少包括下列各項檢查:
a) 進近和跑道燈光系統中的燈光的光強、光束擴
散以及燈光朝向的目視檢查和現場測量;
b) 進近和跑道燈光系統中的每一電路的電氣特性
的檢查和測量;
c) 空中交通管制所用的光強調置的功能正確性的
控制。
10.4.4 建議:II、III 類精密進近跑道的進近和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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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