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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章所規(guī)定的進近面規(guī)范。有關這些因素和其他因素的
資料,見附篇A 第1 節(jié)。
當對一條新的儀表跑道定位時,需要特別注意飛機
按儀表進近和復飛程序需要在其上空飛越的地區(qū),以保
證這些地區(qū)的障礙物或其他因素不致限制準備使用該跑
道的飛機的運行。
3.1.1 建議:機場的跑道條數和方位應當使得準備
使用該機場的飛機的機場利用率不低于95%。
3.1.2 建議:在可能的情況下,機場跑道的定位和
定向應使進離場航跡對鄰近機場的已批準用于居住的地
區(qū)和其他噪聲敏感區(qū)的干擾降至最小程度,以便防止今
后產生噪聲問題。
注:關于如何解決噪聲問題的指導材料載于《機場
規(guī)劃手冊》第2 部分和《關于對航空器噪聲管理的平衡
辦法的指導材料》(Doc 9829 號文件)中。
3.1.3 最大容許側風分量的選擇
建議:在采用3.1.1 建議時,應假定在正常情況下,
側風分量超過下列數值時,飛機不能著陸或起飛。
— 對基準飛行場地長度為1 500 m 或1 500 m 以
上的飛機,側風分量為37 km/h (20 kt),除了當
由于縱向摩擦系數有時出現不足致使跑道剎車
作用不良時,其側風分量應不超過24 km/h(13
kt)。
— 對基準飛行場地長度為1 200 m至小于1 500 m
的飛機,側風分量為24 km/h (13 kt);
— 對基準飛行場地長度小于1 200 m 的飛機,側
風分量為19 km/h (10 kt)。
注:影響估算利用率的各項因素以及為考慮到異常
情況的影響可能不得不留有余地的指導資料,見附篇A
第1 節(jié)。
3.1.4 所用的數據
建議:為計算利用率而選用的數據應根據盡可能長
期 (最好不少于5 年) 的可靠的風的分布的統計資料。
所采用的風的觀測至少應每天8 次,觀測的時間間隔應
相同。
注:這些風是指平均風速。有關陣風情況下需作若
干調整的參考材料,見附篇A 第1 節(jié)。
跑道入口的位置
3.1.5 建議:跑道入口一般應位于跑道的端頭,除
非從運行考慮宜于選擇其他位置。
注:關于跑道入口定位的指導材料,見附篇A 第10
節(jié)。
3.1.6 建議:當必須將跑道入口從其正常位置內移
時,無論其為永久的或臨時的,應考慮與跑道入口位置
有關的各項因素。當移位是由于跑道不適用的情況時,
則在不適用的地段與內移跑道入口之間至少應有60 m
長經過清理和平整的場地。還應設置為符合跑道端安全
區(qū)的要求而增加的恰當距離。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3-2
注:關于確定內移跑道入口的位置可能要考慮的因
素的指導材料,見附篇A 第10 節(jié)。
跑道的實際長度
3.1.7 主跑道
建議:除在3.1.9 中所述的情況外,主跑道的實際長
度應足夠滿足準備使用該跑道的飛機的運行要求,并且
不應小于對該飛機的運行和性能特性按當地條件加以修
正后所確定的最大長度。
注1:這條規(guī)范不一定意味著保證關鍵飛機以其最
大質量的運行。
注2:當確定擬提供跑道的長度和需要在跑道兩個
方向實施飛行時,需對起飛和著陸的要求均加以考慮。
注3:可能需要考慮的當地條件包括標高、氣溫、
跑道坡度、濕度和跑道的表面特性。
注4:當沒有準備使用該跑道的各種飛機的性能數
據時,關于應用一般的修正系數來確定主跑道的實際長
度的指導材料載于《機場設計手冊》第1 部分。
3.1.8 次要跑道
建議:次要跑道的長度應采用相似于確定主要跑道
長度的方法來確定,惟一的例外是,它只需滿足除了使
用其他跑道外還需要使用該次要跑道的那些飛機,以獲
得至少95%的利用率。
3.1.9 設有停止道或凈空道的跑道
建議:當跑道有停止道或凈空道相聯接時,跑道實
際長度如小于根據3.1.7 或3.1.8 所確定的長度,可被認
為是符合要求的;但在這種情況下,任何所提供的跑道、
停止道和凈空道的組合應符合使用該跑道的各種飛機起
飛和著陸的運行要求。
注:關于使用停止道和凈空道的指導材料,見附篇
A 第2 節(jié)。
跑道的寬度
3.1.10 建議:跑道的寬度應不小于下表所規(guī)定的相
應尺寸:
基準代字
基準
代碼A B C D E F
1a 18 m 18 m 23 m — — —
2a 23 m 23 m 30 m — — —
3 30 m 30 m 30 m 45 m — —
4 — — 45 m 45 m 45 m 60 m
a. 基準代碼為1 或2 的精密進近跑道的寬度應不
小于30 m。
注1:規(guī)定寬度的基準代碼和代字的組合是為典型
的飛機特性編制出來的。
注2:影響跑道寬度的因素,見《機場設計手冊》
第1 部分。
平行跑道之間的最小間距
3.1.11 建議:平行非儀表跑道打算同時使用時,其
中線的最小間距應為:
— 在較高的基準代碼為3 或4 時 — 210 m;
— 在較高的基準代碼為2 時 — 150 m;
— 在較高的基準代碼為1 時 — 120 m。
注:航空器的湍流尾流分類的程序和湍流尾流的最
小間距載于《航行服務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
(PANS-ATM)(Doc 4444 號文件)分別載于第4.4.9 章
和第5.5.8 章。
3.1.12 建議:平行儀表跑道在《航行服務程序 —
— 空中規(guī)則和空中交通服務》(Doc 4444 號文件)和《航
行服務程序 —— 航空器的運行》(Doc 8168 號文件)
第3 章 附件14 — 機場
3-3 25/11/04
第I 卷規(guī)定的條件下打算同時使用的場合,其中線的最
小間距應為,
— 獨立平行進近 — 1 035 m;
— 非獨立平行進近 — 915 m;
— 獨立平行起飛 — 760 m;
— 分開的平行運行 — 760 m。
除了:
a) 對分開的平行運行所規(guī)定的最小間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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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