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應用
5.3.14.1 建議:擬在跑道視程條件低于350m 和/
或高交通密度的情況下使用的跑道應設置快速出口滑行
道指示燈。
注:見附篇A,第14 節。
5.3.14.2 在任何燈出現故障或者出現使圖5-23 中
所示燈光布局不能完整顯示的其他故障的情況下,不得
打開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
位置
5.3.14.3 一組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必須設置在
跑道中線聯接了快速出口滑行道那一側的跑道上,其布
局見圖5-23。在每一組燈中,燈的間距為2m,距跑道
中線最近的燈必須距跑道中線2m。
5.3.14.4 如果一條跑道上設置的快速出口滑行道
多于一條,為每一個出口設置的那組快速出口滑行道指
示燈在打開時燈光不應交迭。
特性
5.3.14.5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應為單向黃色恒
定發光燈。
第5 章 附件14 — 機場
5-43 25/11/04
100 m
60 m
100 m 100 m
2 m
2 m
2 m
跑道中線
2m
圖5-23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 (RETILs)
5.3.14.6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必須符合附錄2中
圖2-6 或圖2-7 的規范。
5.3.14.7 建議:應在與其他跑道燈的電路分開的一
個單獨使用的電路上為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配置電
源,以便在其他燈關滅時能夠使用這些燈。
5.3.15 停止道燈
應用
5.3.15.1 擬供夜間使用的停止道上必須設置停止
道燈。
位置
5.3.15.2 停止道燈必須沿停止道全長設置,設在與
中線等距并與跑道邊燈線重合的兩條平行線上。停止道
燈還必須橫貫設置在停止道端垂直于停止道軸線的一條
直線上,該直線必須盡可能靠近停止道端并在任何情況
下不越過停止道端外3 m。
特性
5.3.15.3 停止道燈必須為單向朝跑道方向發紅色
光的恒光燈。
5.3.16 滑行道中線燈
應用
5.3.16.1 擬在跑道視程小于350 m 的情況下使用
的出口滑行道、滑行道、除冰/防冰設施和機坪必須設置
滑行道中線燈,設置方式必須能在跑道中線和停機位之
間提供連續的引導,只有在低交通密度和滑行道邊燈及
中線標志已能提供足夠引導的情況下才無需設置。
5.3.16.2 建議:擬在跑道視程為350 m 或更大的夜
間情況下使用的滑行道,特別是在復雜的滑行道相交處
和出口滑行道上,應設置滑行道中線燈,只有在低交通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5-44
密度和滑行道邊燈及中線標志已能提供足夠引導的情況
下才可以不設。
注:在可能需要勾畫出滑行道邊之處,例如快速出
口滑行道、窄滑行道,或在有積雪的情況下,可設滑行
道邊燈或標志物來解決。
5.3.16.3 建議:如某一出口滑行道、滑行道、除冰
/防冰設施和機坪被規定為先進的地面活動引導和控制
系統的一部分,則在各種能見度條件下均應為其設置滑
行道中線燈,其設置方式應能在跑道中線和停機位之間
提供連續的引導。
5.3.16.4 跑道上作為標準滑行路線的那一部分擬
供在跑道視程小于350 m 的情況下滑行時,必須在其上
設置滑行道中線燈。只有在低交通密度和滑行道邊燈及
中線標志已能提供足夠引導的情況下才可以不設。
注:有關跑道和滑行道燈光系統聯鎖裝置的規定,
見8.2.3。
5.3.16.5 建議:作為標準滑行路線的一部分的跑道
如規定為先進的地面活動引導和控制系統的一部分,則
在各種氣象條件下均應為其設置滑行道中線燈。
特性
5.3.16.6 除出口滑行道和在跑道上作為標準滑行
路線的一部分外,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線燈必須是發綠
色光的恒光燈,其光束大小必須只有從在滑行道上或其
附近的飛機上才能看得見燈光。
5.3.16.7 出口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線燈必須是恒
定發光燈。從靠近跑道中線開始到ILS 和MLS 臨界/敏
感區的邊界或內過渡面的低邊(取二者之中離跑道較遠
者)為止,滑行道中線燈必須是發綠色光的與發黃色光
的交替設置,此后所有全部的燈必須是發綠色光的(見
圖5-24)。最靠近上述邊界的燈必須總是發黃色光的。
當航空器有可能雙向沿同一中線滑行時,從進近跑道的
航空器看去所有的中線燈必須發綠色光。
注1:有必要注意限制在跑道上或其附近的發綠色
光燈具的光束分布,以避免與跑道入口燈產生混淆。
注2:關于黃色濾光鏡的特性,見附錄1,2.2。
注3:ILS/MLS 的臨界/敏感區的大小取決于使用的
ILS/MLS 的特性和其他因素。在附件10 第I 卷,第一部
分的附篇C 和G 中提供有指導材料。
注4:關于脫離跑道標記牌的規范,見5.4.3。
5.3.16.8 滑行道中線燈必須符合下列有關規范:
a) 擬供在跑道視程小于350 m 左右情況下使用的
滑行道上的燈具,見附錄2 圖A2-12、A2-13
或A2-14;
b) 其他滑行道,見附錄2 圖A2-15 或A2-16。
5.3.16.9 建議:在從運行觀點看,需要較高的光強
時,擬在跑道視程低于350 m 的情況下使用的快速出口
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線燈應符合附錄2 中圖A2-12 的規
范。這些燈的亮度調節級數應同跑道中線燈相同。
5.3.16.10 建議:當滑行道中線燈被規定作為先進
的地面活動引導和控制系統的一部分時,以及從運行觀
點看,為了在很低能見度或晴朗白晝條件下保持一定的
地面運轉速度需要較高的光強時,滑行道中線燈應符合
附錄2 圖A2-17、A2-18 或A2-19 的規范。
注:應在有絕對需要并經專門研究后才使用高光
強中線燈。
5.3.16.11 建議:滑行道中線燈通常應設置在滑行
道中線標志上,僅當設在標志上不實際可行時才可將燈
具偏離不大于30 cm。
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線燈
位置
5.3.16.12 建議:滑行道直線部分的滑行道中線燈
的縱向間距應不大于30 m,但以下情況除外:
第5 章 附件14 — 機場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