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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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到港跑道朝向到港航空器錯開每150 m,
可減小30 m,最小的間距為300 m;
2) 到港跑道背向到港航空器錯開每150 m,
應增加30 m。
b) 對于獨立平行進近,最小間距和不同于在《航
行服務程序 —— 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服務》
(Doc 4444 號文件)中規定的相關條件的組
合,當認為這種組合不致不利于航空器運行的
安全時可以應用。
注:平行或接近平行的儀表跑道同時運行的程序和
設施要求載于《航行服務程序 —— 空中規則和空中交
通服務》(Doc 4444 號文件) 第Ⅳ部分和《航行服務程序
—— 航空器的運行》(Doc 8168 號文件)的第I 卷第Ⅳ
部分和第II 卷第Ⅱ和Ⅲ部分,有關指導材料載于《平行
或接近平行的儀表跑道同時運行手冊》(Doc 9643 號文
件)。
跑道的坡度
3.1.13 縱坡
建議:沿跑道中線上最高和最低標高之差除以跑道
長度得出的坡度應不大于:
— 基準代碼為3 或4 的 — 1%;
— 基準代碼為1 或2 的 — 2%。
3.1.14 建議:跑道任何部分的縱坡應不大于:
— 基準代碼為4 的 — 1.25%,除了跑道兩端各
四分之一的跑道長度,其縱坡應不大于0.8%;
— 基準代碼為3 的 — 1.5%,除了Ⅱ類和Ⅲ類精
密進近跑道兩端各四分之一的跑道長度,其縱
坡應不大于0.8%;
— 基準代碼為1 或2 的 — 2%。
3.1.15 縱向變坡
建議:在變坡不能避免時,相鄰兩個坡度的變化應
不大于:
— 基準代碼為3 或4 的 —— 1.5%;
— 基準代碼為1 或2 的 —— 2%。
注:有關跑道前面變坡的指導材料,見附篇A 第4
節。
3.1.16 建議:從一個坡度過渡到另一個坡度應采用
不大于下述變率的曲面來完成:
— 基準代碼為4 的 — 每30 m,0.1% (最小曲率
半徑為30 000 m);
— 基準代碼為3 的 — 每30 m,0.2% (最小曲率
半徑為15 000 m);
— 基準代碼為1 或2 的 — 每30 m,0.4% (最小
曲率半徑為7 500 m)。
3.1.17 視距
建議:在變坡不能避免時,應使變坡具有下列的無
障礙視線:
— 基準代字為C、D、E 或F 的,在高于跑道3 m
的任何一點,可以通視至少半條跑道長度距離
內的高于跑道3 m 的任何其他點;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3-4
— 基準代字為B 的,在高于跑道2 m 的任何一點,
可以通視至少半條跑道長度距離內的高于跑道
2 m 的任何其他點;
— 基準代字為A 的,在高于跑道1.5 m 的任何一
點,可以通視至少半條跑道長度距離內的高于
跑道1.5 m 的任何其他點。
注:當不設置全長度的平行滑行道時,在單跑道全
長必須考慮提供無障礙視線。在交叉跑道的機場,為了
運行的安全在交叉地區必須考慮增加視距標準。見《機
場設計手冊》第1 部分。
3.1.18 變坡間的距離
建議:沿跑道應避免過近的起伏或明顯的變坡。兩
個連續曲線交點間的距離應不小于下述a、b 二值中的較
大者:
a) 兩個相應變坡的絕對值之和乘以下列適當的數
值:
— 基準代碼為4 的 — 30 000 m;
— 基準代碼為3 的 — 15 000 m;
— 基準代碼為1 或2 的 — 5 000 m;或
b) 45 m。
注:實施此項規范的指導材料,見附篇A 第4 節。
3.1.19 橫坡
建議:為加速排水,跑道表面在實際可行時應采用
雙面坡,除非在采用單面坡時,從高到低的方向與降雨
時最經常的風向相符,能保證迅速排水。理想的橫坡應
為;
— 基準代字為C、D、E 或F 的 —— 1.5%;
— 基準代字為A 或B 的 —— 2%;
但在任何情況下,應既不分別大于1.5%或2%,亦
不小于1%,除非在與跑道或滑行道相交處可能需要較
平緩的坡度。
對雙面坡而言,中線兩側的橫坡應對稱。
注:在有側風的濕跑道上,由于排水不良而帶來的
飄滑問題應予強調。有關這個問題和其他有關因素的材
料載于附篇A 第7 節。
3.1.20 建議:整條跑道長度的橫坡應基本上一致,
只有在與另一條跑道或滑行道的相交處,考慮到充分的
排水需要,應提供較平緩的過渡。
注:有關橫坡的指導材料,見《機場設計手冊》第
3 部分。
跑道的強度
3.1.21 建議:跑道應能承受準備使用該跑道的飛機
的通行。
跑道的表面
3.1.22 跑道的表面必須修建得沒有會使摩阻特性
失效或在其他方面對飛機起飛或著陸產生不利影響的不
平整現象。
注1:跑道表面的不平整現象可能會使飛機由于產
生過度的彈跳、俯仰、震動或控制飛機的其他困難,而
對飛機的起飛或著陸造成不利的影響。
注2:關于設計容許偏差及其他資料的指南,見附
篇A 第5 節。更多的指導材料載于《機場設計手冊》第
3 部分。
3.1.23 鋪砌道面的跑道表面必須修建得使其在潮
濕時提供良好的摩阻特性。
3.1.24 建議:應使用有自濕裝置的連續摩阻測量儀
器對新建的或重鋪道面的跑道的摩阻特性進行測定,以
保證其摩阻特性達到設計目標。
注:有關新跑道表面的摩阻特性的指導材料,見附
第3 章 附件14 — 機場
3-5 25/11/04
篇A 第7 節。更多的指導材料載于《機場服務手冊》第
2 部分。
3.1.25 建議:新道面的平均表面紋理深度應不小于
1.0 mm。
注1:這一般要求某種形式的特殊表面處理。
注2:有關測量表面紋理的各種方法的指導材料,
見《機場服務手冊》第2 部分。
3.1.26 建議:當表面刻槽或刻痕時,槽或痕應視情
況垂直于跑道中心線或平行于非垂直的橫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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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