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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有關改善跑道表面紋理的方法的指導材料,見
《機場設計手冊》第3 部分。
3.2 跑道道肩
概述
注:有關跑道道肩的特性和處理的指導材料,見附
篇A 第8 節及《機場設計手冊》第1 部分。
3.2.1 建議:基準代字為D 或E 的跑道,其寬度小
于60 m 的,應設置跑道道肩。
3.2.2 建議:基準代字為F 的跑道,應設置跑道道
肩。
跑道道肩的寬度
3.2.3 建議:跑道道肩應自跑道的兩邊對稱地向外
延伸,以使跑道及其道肩的總寬度不小于:
— 基準代字為D 或E 的,60 m;
— 基準代字為F 的,75 m。
跑道道肩的坡度
3.2.4 建議:道肩與跑道相接處的表面應與跑道表
面齊平,其橫坡應不大于2.5%。
跑道道肩的強度
3.2.5 建議:跑道道肩應整備或修建得使其在飛機
萬一滑出跑道的情況下能夠支承該飛機,不致引起飛機
的結構損壞,并能支承可能在道肩上運行的地面車輛。
注:關于跑道道肩強度的指導材料,見《機場設計
手冊》第1 部分。
3.3 跑道調頭坪
概述
3.3.1 當跑道端未設置滑行道或滑行道的調頭點
以及基準代字為D、E 或F 時,必須設置跑道調頭坪以
便飛機進行180°的轉彎。(見圖3-1)
3.3.2 建議:當跑道端未設置滑行道或滑行道調頭
點以及基準代字為A、B 或C 時,應設置跑道調頭坪以
方便飛機進行180°的轉彎。
注1:如果沿跑道設置這樣的區域,對于減少不需
要跑道全長的飛機的滑行時間和距離也是有益的。
注2:有關跑道調頭坪設計的指導材料見《機場設
計手冊》第1 部分。有關將調頭滑行道作為一個備用設
施的指導材料見《機場設計手冊》第2 部分。
3.3.3 建議:跑道調頭坪既可位于跑道的左側,也
可位于跑道的右側,在跑道的兩端以及必要時在某些中
間位置與跑道的道面聯接。
注:將調頭坪設置在跑道的左側便于開始轉彎,因
為左座是機長的正常座位。
3.3.4 建議:跑道調頭坪與跑道之間的交角不應超
過30°。
3.3.5 建議:在跑道調頭坪設計中使用的鼻輪轉向
角不應超過45°。
3.3.6 跑道調頭坪的設計必須做到:當調頭坪擬服務
的飛機駕駛艙位于調頭坪標志上方時,飛機起落架任一機
輪與調頭坪邊緣之間的凈距不得小于下表中給出的距離: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4/11/05
No.7 3-6
圖3-1 典型的調頭坪布置圖
基準代字 凈距
A 1.5 m
B 2.25 m
C 如果調頭坪擬供縱向輪距小于18
m 的飛機使用,3 m;
如果調頭坪擬供縱向輪距等于或
大于18 m 的飛機使用,4.5 m。
D 4.5 m
E 4.5 m
F 4.5 m
注:縱向輪距是指從前起落架到主起落架幾何中心
的距離。
3.3.7 建議:在出現惡劣的氣象條件下以及由此導
致道面摩阻特性降低的情況下,基準代字為E 或F 時,
應提供6m 的更大的機輪至調頭坪邊緣的凈距。
跑道調頭坪的坡度
3.3.8 建議:跑道調頭坪的縱坡和橫坡應有足夠的
坡度,以防止道面上積水和便于快速排除道面上的水。
這些坡度應與相鄰跑道道面的坡度相同。
跑道調頭坪的強度
3.3.9 建議:跑道調頭坪的強度至少得等于它所服務
的相鄰跑道的強度,考慮到飛機要在跑道調頭坪上慢速滑
行并進行硬性轉彎,因而在道面上會產生較高的應力。
注:當跑道調頭坪有柔性道面時,該道面需能經受住
飛機在轉彎機動時主起落架輪胎所產生的水平剪切力。
跑道調頭坪的道面
3.3.10 跑道調頭坪的道面不得有可能使正在使用
調頭坪的飛機受到損壞的道面凹凸不平的現象。
3.3.11 建議:跑道調頭坪的道面構造應能在道面潮
濕時為使用該設施的飛機提供良好的摩阻特性。
跑道調頭坪的道肩
3.3.12 建議:應為跑道調頭坪設置必要寬度的道肩,
以防止對調頭坪擬服務的要求最高的飛機所產生的噴流
吹蝕道面以及任何可能存在的異物損壞飛機發動機。
注:道肩的最小寬度需能容得下要求最高的飛機的
外發動機,因此,其寬度可能比與其聯接跑道道肩的寬
度更寬。
第3 章 附件14 — 機場
3-7 25/11/04
3.3.13 建議:跑道調頭坪的道肩的強度應能經受
住其擬服務的飛機的偶然通過,而不會對飛機造成結構
方面的損壞,也不會對可能在該道肩上運行的輔助地面
車輛造成結構方面的損壞。
3.4 升降帶
概述
3.4.1 跑道及任何與之相聯接的停止道必須包含在
升降帶內。
升降帶的長度
3.4.2 升降帶必須在跑道入口前,自跑道或停止道
端向外延伸至少下述距離:
— 基準代碼為2,3 或4 的 — 60 m;
— 基準代碼為1 的儀表跑道 — 60 m;
— 基準代碼為1 的非儀表跑道 — 30 m。
升降帶的寬度
3.4.3 含有精密進近跑道的升降帶,只要實際可行,
必須沿升降帶的全長,從跑道中線及其延長線每側橫向
延伸至少下述距離:
— 基準代碼為3 或4 的 — 150 m;
— 基準代碼為1 或2 的 — 75 m。
3.4.4 建議:含有非精密進近跑道的升降帶,應沿
升降帶的全長,從跑道中線及其延長線每側橫向延伸至
少下述距離:
— 基準代碼為3 或4 的 — 150 m;
— 基準代碼為1 或2 的 — 75 m。
3.4.5 建議:含有非儀表跑道的升降帶,應沿升降
帶的全長,從跑道中線及其延長線每側橫向延伸至少下
述距離:
— 基準代碼為3 或4 的 — 75 m;
— 基準代碼為2 的 — 40 m;
— 基準代碼為1 的 — 30 m。
升降帶上的物體
注:有關在升降帶上的設備和裝置的定位的資料,
見9.9。
3.4.6 建議:位于升降帶上可能對飛機構成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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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