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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等,如經航空研究認為這些電線或電纜可能構成對
航空器的危害,則應予以標志并對其支撐塔架予以標志
和照明,但當塔架在日間有高光強障礙燈照明時,可將
標志略去。
6.1.11 建議:在已經確定應予標志的架空電線或電
纜等上設置標志物為不實際可行時,應在其支撐塔架上
設置B 型高光強障礙燈。
6.2 物體的標志
概述
6.2.1 所有應予標志的固定物體,只要實際可行,
必須用顏色標志;但如實際不可行,則必須在物體上或
物體上方展示標志物或旗幟,除非該物體的形狀、大小
和顏色已足夠明顯,不需再加標志。
6.2.2 所有應予標志的可移動的物體,必須予以涂
色或展示旗幟。
顏色的使用
6.2.3 建議:表面基本上不間斷的、在任一垂直面
上投影的尺寸等于或超過4.5 m 的物體,應用顏色將其
涂成棋盤格式。棋盤格式應由每邊不小于1.5 m、亦不
大于3 m 的長方形組成,棋盤角隅處用較深的顏色。棋
盤格的顏色應相互反差鮮明,并應與看到它時的背景反
差鮮明。應采用橙色與白色相間或紅色與白色相間的顏
色;除非這些顏色與背景相近似。(見圖6-1)
圖6-1 基本標志形式
白色
橙色或紅色
>4.5 m
>4.5 m
>1.5 m
<4.5 m >1.5 m
<4.5 m
第6 章 附件14 — 機場
6-3 25/11/04
6.2.4 建議:如為下列情況的物體應涂以反差鮮明
的相間色帶:
a) 表面基本上不間斷、且其一邊(水平或垂直)
的尺寸大于1.5 m、而另一邊(水平或垂直)
的尺寸小于4.5 m 的物體;或
b) 其一水平邊或一垂直邊的尺寸大于1.5 m 的骨
架式物體。
色帶應垂直于長邊,其寬度約為最長邊的1/7 或30
m,取其較小值。色帶的顏色應與看到它時的背景形成
反差。應采用橙色與白色,僅當與看到它們時的背景反
差不明顯時為例外。物體的端部色帶應為較深的顏色。
(見圖6-1 和圖6-2)
注:表6-1 顯示了一個用奇數色帶確定色帶寬度的
公式,這樣能使頂部和底部的色帶為較深的顏色。
6.2.5 建議:在任一垂直面上投影的長寬均小于1.5
m 的物體,應涂滿明顯的單色。應采用橙色或紅色,除
非這些顏色與背景色相似。
注:對有些背景,可能需采用橙色或紅色以外的顏
色,以獲得充分的反差。
6.2.6 建議:當用顏色標志可移動的物體時,應采
用明顯的單色,應急車輛以紅色或黃綠色為宜,勤務車
輛以黃色為宜。
表6-1 標志色帶的寬度
最長邊的尺寸
大于 不超過 色帶寬度
1.5 m 210 m 最長邊的1/7
210 m 270 m 最長邊的1/9
270 m 330 m 最長邊的1/11
330 m 390 m 最長邊的1/13
390 m 450 m 最長邊的1/15
450 m 510 m 最長邊的1/17
510 m 570 m 最長邊的1/19
570 m 630 m 最長邊的1/21
標志物的使用
6.2.7 在物體上或鄰近物體上展示的標志物必須位
于醒目的位置,以保持物體的一般輪廓,并且在天氣晴
朗時、在航空器有可能接近它的所有方向上至少從空中
1 000 m、從地面300 m 的距離上必須能夠被識別出來。
標志物的形狀和醒目的程度必須保證其不致被誤認為是
用來傳達其他信息的標志物,同時它們必須不增加其所
標志的物體的危害性。
6.2.8 建議:展示于架空的電線、電纜等的標志物,
應為球形,其直徑不小于60 cm。
6.2.9 建議:兩個連續的標志物或一個標志物與支
承塔、架之間的間距,應與標志物的直徑相適應;但在
任何情況下,該間距不應超出:
a) 當標志物的直徑為60 cm 時,不超出30 m,此
值隨標志物直徑的增大而逐漸加大,直至
b) 當標志物的直徑為80 cm 時,不超出35 m,此
值隨標志物直徑的增大進一步逐漸加大,直至
c) 當標志物直徑不小于130 cm 時,不超出40 m。
當涉及多條電線、電纜等時,標志物應設在不低于
各該標志物所在的最高的架空線的高度上。
6.2.10 建議:標志物應是一種顏色。安裝時,應采
用白色及紅色或白色及橙色交替相間的標志物。所選的
顏色應與看到它時的背景形成反差。
旗幟的使用
6.2.11 用以標志物體的旗幟必須展示在物體的頂
部或最高邊緣的四周。當用旗幟標志巨大物體或一組密
集的物體時,必須至少每15 m 設置一面標志旗。標志
旗必須不增大所標志物體的危害。
6.2.12 用以標志固定物體的旗幟必須不小于0.6 m
見方,用以標志可移動物體的旗幟必須不小于0.9 m 見
方。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3/11/06
No.8 6-4
A
A’
C
B
H
見 6.3.12
H
A
A
B
C
頂形式
簡單頂蓋形式
曲面
骨架結構物
注——上例所示H小于45m。對更大的高度必須如下所示增加中間燈。
N1
Y N2
X
燈的間距必須符合附錄的規定。
燈的層數
6
= N = Y (m)
X (m)
圖6-2 高結構物的標志和照明示例
第6 章 附件14 — 機場
6-5 25/11/04
6.2.13 建議:用以標志固定物體的旗幟應為橙色,
或為橙色與白色,或紅色與白色的兩個三角形的組合;
如上述顏色與背景顏色相近似,則應采用其他更鮮明的
顏色。
6.2.14 用以標志可移動物體的旗幟必須為不同顏
色的棋盤格式,每個方格的邊長不小于0.3 m。棋盤格
式標志的顏色必須相互反差鮮明,并與看到它們時的背
景反差鮮明。必須采用橙色與白色相間,或紅色與白色
相間的顏色,除非它們與背景顏色相近似。
6.3 物體的照明
障礙燈的使用
6.3.1 必須用低光強、中光強或高光強的障礙燈或
其組合來標明按6.1 規定必須予以照明的物體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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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