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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上不被物體遮蔽,并對進近著陸中的駕駛員不產生
眩光。
特性
5.3.3.6 機場燈標必須顯示有色與白色交替的閃光
或僅顯示白色的閃光。總的閃光頻率必須為每分鐘20
次至30 次。在使用有色閃光的場合,陸地機場燈標發出
的有色閃光必須為綠色,水上機場燈標發出的有色閃光
必須為黃色。水陸兩用機場如用有色閃光,必須根據機
場的哪一部分是主要設施來確定閃光的顏色。
5.3.3.7 燈標發出的燈光必須在所有的方位角都能
看得到。燈光的垂直分布必須從不大于1º 的仰角向上擴
展到由有關當局確定的足以在準備使用燈標的最大仰角
上提供引導的仰角。同時閃光的有效光強必須不小于
2 000 cd。
注:在不能避免高環境背景亮度的地點,閃光燈的
有效光強可能需要增大最多到10 倍。
識別燈標
應用
5.3.3.8 供夜間使用而且從空中用其他方法不易識
別的機場,必須設置識別燈標。
位置
5.3.3.9 識別燈標必須設在機場內的低環境背景亮
度的地區。
5.3.3.10 建議:燈標的位置應使燈標在有效的方向
上不被物體遮蔽,并對進近著陸的駕駛員不產生眩光。
特性
5.3.3.11 陸地機場的識別燈標必須在所有方位角
上顯示。燈光的垂直分布必須從不大于1º 的仰角向上
擴展至由有關當局確定的足以在準備使用燈標的最大
仰角上提供引導的仰角。閃光的有效光強必須不小于
2 000 cd。
注:在不能避免高環境背景亮度的地點,閃光燈的
有效光強可能需要增大最多到10 倍。
5.3.3.12 陸地機場的識別燈標必須顯示綠色閃光,
而水上機場的識別燈標則必須顯示黃色閃光。
5.3.3.13 識別字母必須以國際莫爾斯電碼傳送。
5.3.3.14 建議:傳送速度應為每分鐘6 至8 個字,
相應的莫爾斯電碼中“點”的持續時間為每個“點”0.15
秒至0.2 秒。
5.3.4 進近燈光系統
注:現有的不符合以下各節中規范的燈光系統要在
2005 年1 月1 日以前全部予以更換:5.3.4.21、5.3.4.39、
5.3.9.10、5.3.10.10、5.3.10.11、5.3.11.5、5.3.12.8、5.3.13.6
和5.3.16.8。
第5 章 附件14 — 機場
5-21 25/11/04
應用
5.3.4.1 應用
A. 非儀表跑道
建議:在實際可行時,準備供夜間使用的基準代碼
為3 或4 的非儀表跑道應設置符合5.3.4.2 至5.3.4.9 所規
定的簡易進近燈光系統,該跑道僅供能見度良好時使用
和有其他目視助航設備提供足夠引導的情況除外。
注:簡易進近燈光系統也能在日間提供目視引導。
B. 非精密進近跑道
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準備供夜間使用的非精密進
近跑道必須設置符合5.3.4.2至5.3.4.9所規定的簡易進近
燈光系統,該跑道僅供能見度良好時使用或有其他目視
助航設備提供足夠引導的情況除外。
注:最好考慮設置Ⅰ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或加裝跑
道引入燈光系統。
C. Ⅰ類精密進近跑道
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Ⅰ類精密進近跑道必須設置
符合5.3.4.10 至5.3.4.21 所規定的Ⅰ類進近燈光系統。
D. Ⅱ類和Ⅲ類精密進近跑道
Ⅱ類或Ⅲ類精密進近跑道必須設置符合5.3.4.22 至
5.3.4.39 所規定的Ⅱ/Ⅲ類進近燈光系統。
簡易進近燈光系統
位置
5.3.4.2 簡易進近燈光系統必須由一行位于跑道中
線延長線上并盡可能延伸到距跑道入口不小于420 m 處
的燈具和一排在距跑道入口300 m 處構成一個長18 m
或30 m 的橫排燈的燈具組成。
5.3.4.3 構成橫排燈的燈具必須設置在一條盡實際
可行地接近水平的直線上,垂直于中線燈線并被其平分。
橫排燈的燈具必須布置得能夠產生一種直線效果,只有
當采用30 m 的橫排燈時可在中線兩側各留一個空隙。
這種空隙必須保持在最小值,以滿足當地要求,并不得
大于6 m。
注1:現在采用的橫排燈的燈間距在1 m 至4 m 之
間。中線兩側的空隙可能改善當進近中有橫向誤差時的
方向性引導,并便于救援和消防車輛的通行。
注2:有關安裝的容差的指導材料,見附篇A 第11
節。
5.3.4.4 構成中線的燈具的縱向間距必須為60 m,
只有在需要改善引導作用時可采用30 m 的間距。最靠
里的燈必須根據選用的中線燈的縱向間距設在距跑道入
口60 m 或30 m 處。
5.3.4.5 建議:如實際上不可能把中線燈延伸到距
離跑道入口420 m 處,則應延伸到300 m 處以包括橫排
燈。如果這一距離也不可能,則應將中線燈盡實際可行
地向外延伸,并將中線燈改為由至少3 m 長的短排燈組
成。在進近燈光系統距跑道入口300 m 處有橫排燈的情
況下,可在距入口150 m 處增設一組橫排燈。
5.3.4.6 本系統必須盡實際可行地處于通過跑道入
口的水平面上,條件是:
a) 在距系統的中線60 m 范圍內除儀表著陸系統
或微波著陸系統的方位天線外必須沒有物體突
出于進近燈的平面之上;
b) 除位于橫排燈或中線短排燈的中部 (不是它們
的端部) 的燈外,從進近中的航空器看去,必
須沒有燈光被遮擋。
任何儀表著陸系統或微波著陸系統的方位天線突出
于燈光平面之上的,必須把它們作為障礙物看待,并相
應地加以標志和照明。
特性
5.3.4.7 簡易進近燈光系統的燈具必須是恒定發光
燈,燈光顏色必須易于與其他航空地面燈以及可能存在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5-22
的外界燈光區別開來。每一中線燈必須為:
a) 一個單燈;或
b) 至少為3 m 長的短排燈。
注1:當b) 中所述短排燈是由近似點光源的燈組成
時,短排燈內1.5 m 的燈間距業經證明是合用的。
注2:如果預計簡易進近燈光系統將發展成為精密
進近燈光系統,最好采用4 m 長的短排燈。
注3:在因周圍燈光使簡易進近燈光系統難于在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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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