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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高程之下。這種情況并不意味著要把升降帶或凈空
道平整得符合于起飛爬升面的內邊,也不意味著要把升
第4 章 附件14 — 機場
4-9 25/11/04
表4-2 障礙物限制面的尺寸和坡度
供起飛用的跑道
基準代碼
障礙物限制面和尺寸a 1 2 3 或4
(1) (2) (3) (4)
起飛爬升面
內邊長度 60 m 80 m 180 m
距跑道端距離b 30 m 60 m 60 m
散開率(每邊) 10% 10% 12.5%
最終寬度 380 m 580 m 1 200 m
1 800 mc
長度 1 600 m 2 500 m 15 000 m
坡度 5% 4% 2%d
a) 除另有規定外,所有尺寸均為水平度量。
b) 如凈空道長度超出規定的距離,起飛爬升面從凈空道端開始。
c) 在儀表氣象條件和夜間目視氣象條件下飛行,當擬用航道含有大于15º 的航向變動時,采用1 800 m。
d) 見4.2.24 和4.2.26。
降帶或凈空道端以外高出起飛爬升面但低于升降帶或凈
空道的地形部分或物體移去,除非認為它們可能危及飛
機。類似的考慮亦適用于存在有橫坡差異的凈空道和升
降帶的接合處。
4.3 障礙物限制面以外的物體
4.3.1 建議:應作出安排,使對障礙物限制面范圍
以外擬建的高于相應有關當局所規定高度的建筑物向該
當局進行咨詢,以便對該建筑物對飛機運行有何影響進
行航空研究。
4.3.2 建議:在障礙物限制面范圍以外的地區內,
至少那些高于地面標高達150 m 或更高的物體應被認為
是障礙物,除非經過專門的航空研究表明它們并不構成
對飛機的危害。
注:該研究可能與有關飛行的性質有關,并可能對
白天和夜間飛行作了區分。
4.4 其他物體
4.4.1 建議:對并不高出進近面、但對目視或非目
視助航設備的最佳位置或性能有不良影響的物體應盡實
際可行地移去。
4.4.2 建議:任何東西,在有關當局作航空研究后
認為對活動地區上或內水平面和錐形面范圍以內的空間
的飛機有危害的,應被認為是障礙物,并應盡實際可行
地移去。
注:在某些情況下,并未高出4.1 中所列舉的任何
限制面的物體,可能會對飛機構成危險,例如,在機場
附近的一個或幾個孤立的物體。
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14 — 第I 卷 5-1 25/11/04
第5 章 目視助航設施
5.1 指示標和信號設施
5.1.1 風向標
應用
5.1.1.1 機場必須至少設置一個風向標。
位置
5.1.1.2 風向標所在位置必須能被在飛行中的或在
活動區上的飛機看得見,并不受附近物體引起的氣流干
擾。
特性
5.1.1.3 建議:風向標應為截頭圓錐形,由織物制
成,長度應不小于3.6 m,大端直徑應不小于0.9 m。裝
設的風向標應能明確地指明地面風的方向,并能大致地
顯示風速。選用的風向標顏色 (一種或一種以上) 至少
在300 m 的高度看起來相對于背景要醒目且便于理解。
如實際可行,應用單色,最好為白色或橙色。為了在有
變化的背景上使其足夠醒目而需用兩種顏色時,最好應
選用橙色與白色、紅色與白色或黑色與白色,并應安排
成五個兩色相間的環帶,兩端的環帶用較深色。
5.1.1.4 建議:至少應有一個風向標的位置用直徑
為15 m、寬1.2 m 的圓環標出。圓環應以風向標的支架
為中心,并應選用足夠醒目的顏色,最好為白色。
5.1.1.5 建議:準備在夜間使用的機場至少應有一
個風向標設有照明。
5.1.2 著陸方向標
位置
5.1.2.1 機場設置著陸方向標時,必須將其設置在
機場的醒目地方。
特性
5.1.2.2 建議:著陸方向標應為“T”形。
5.1.2.3 著陸方向標“T”的形狀和最小尺寸必須如
圖5-1 所示。著陸方向標“T”的顏色必須為白色或橙色,
兩者中選擇觀察時與背景反差最好的。需供夜間使用的
機場,著陸方向標“T”必須設有照明或以白色燈勾畫
其輪廓。
5.1.3 信號燈
應用
5.1.3.1 實行空中交通管制的機場必須在管制塔臺
上設置信號燈。
特性
5.1.3.2 建議:信號燈應能發出紅、綠、白三種顏
色光的信號,并能:
0.4 m
0.4 m 4 m
4 m
圖5-1 著陸方向標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3/11/06
No.8 5-2
a) 按照需要由人工操縱對準任何目標;
b) 發出任何一種顏色光的信號,隨之發出另外兩
種顏色光之一的信號;
c) 用三種顏色光中的任何一種以莫爾斯電碼傳送
信息,速度至少每分鐘4 個字。
當選用綠色時,應使用附錄1 的2.1.2 規定的綠色的
界限。
5.1.3.3 建議:光束的擴散角應不小于1º,亦不大
于3º,3º 以外應幾乎無光。當信號燈準備在白天使用時,
顏色光的光強應不小于6 000 cd。
5.1.4 信號板和信號場地
注:本節列入有關信號場地的詳細規定并不意味著
一定要設信號場地。附篇A 第16 節載有是否需設信號
場地的指導材料。附件2 的附錄1 規定了地面目視信號
的形狀、顏色及其使用。有關其設計的指導材料,見《機
場設計手冊》(Doc 9157 號文件)第4 部分。
信號場地的位置
5.1.4.1 建議:信號場地應設置在從300 m 高度、
水平面10º 以上所有方位角上均能看得到的地方。
信號場地的特性
5.1.4.2 信號場地必須是一塊至少9 m 見方的平整
的水平面。
5.1.4.3 建議:信號場地應選用與所用的信號板反
差大的顏色,并應圍以寬度不小于0.3 m 的白色邊界。
5.2 標志
5.2.1 概述
跑道標志的中斷
5.2.1.1 在兩條 (或更多條) 跑道相交處,除跑道邊
線標志外,必須顯示較重要的那條跑道的標志,而其他
跑道的標志必須中斷。較重要的那條跑道的跑道邊線標
志在相交處可以連續,也可以中斷。
5.2.1.2 建議:就顯示跑道標志而言,跑道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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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