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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的末端。
凈空道的長度
3.6.2 建議:凈空道的長度應不超過可用起飛滑跑
距離的一半。
凈空道的寬度
3.6.3 建議:凈空道應自跑道中線延長線向兩側橫
向延伸至少75 m。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3-10
凈空道的坡度
3.6.4 建議:凈空道的地面不應突出于1.25%升坡
的平面,該平面的底邊是一條水平線,它:
a) 與含有跑道中線的垂直面相垂直;
b) 通過位于可用起飛滑跑距離末端處跑道中線上
的一點。
注:在某種情況下,由于跑道、道肩或升降帶的縱、
橫坡度,上面規定的凈空道平面的底邊可能處于跑道、
道肩或升降帶的相應高程之下。這種情況并不意味著要
把這些表面平整得使其符合凈空道平面的底邊,亦不意
味著要把升降帶端部以外超出凈空道平面但低于升降帶
高程的地形或物體移去,除非認為它們可能危及飛機。
3.6.5 建議:當凈空道的地面坡度相對較小,或當
平均坡度為升坡時,應避免急劇的向上的變坡。在這種
情況下,在中線延長線兩側各22.5 m 或跑道寬度一半
(取其大者) 范圍內的那部分凈空道內,其坡度、變坡和
自跑道至凈空道的過渡,一般應與同它相聯接的跑道的
坡度、變坡相一致。
凈空道上的物體
注:有關凈空道上的設備和裝置的定位的資料,見
9.9。
3.6.6 建議:位于凈空道上可能對空中的飛機造成
危險的物體應被認為是障礙物,并應將其移去。
3.7 停止道
注:將停止道的詳細規范列入本節并不意味著一定
要設置停止道。附篇A 第2 節提供有關于使用停止道的
資料。
停止道的寬度
3.7.1 停止道的寬度必須與同它相聯接的跑道的寬
度相同。
停止道的坡度
3.7.2 建議:停止道的坡度和變坡,以及自跑道至
停止道的過渡應遵循3.1.13 至3.1.19 中規定的關于與停
止道相聯接的跑道的規范,除了:
a) 在3.1.14 中對跑道兩端各四分之一長度部分
0.8%的坡度限制無需應用于停止道;
b) 基準代碼為3 或4 的跑道,在停止道與跑道相
聯接處和沿停止道上的最大變坡率可為每30
m 0.3% (最小曲率半徑為10 000 m)。
停止道的強度
3.7.3 建議:停止道應整備或修建得使在中斷起飛
的情況下能承受準備使用該停止道的飛機,不致引起飛
機的結構損壞。
注:附篇A 第2 節載有關于停止道承載能力的指導
材料。
停止道的表面
3.7.4 建議:有鋪砌面的停止道的表面應修建得使
其當停止道潮濕時能提供良好的摩阻系數,以便和與其
相聯接的跑道相適應。
3.7.5 建議:沒有鋪砌面的停止道的摩阻特性不應
顯著地小于與其相聯接的跑道的摩阻特性。
3.8 無線電高度表操作場地
概述
3.8.1 建議:在精密進近跑道入口前地區應設立一
個無線電高度表操作場地。
場地的長度
3.8.2 建議:無線電高度表操作場地應在跑道入口
前至少延伸300 m。
第3 章 附件14 — 機場
3-11
15/6/06
No.9
場地的寬度
3.8.3 建議:無線電高度表操作場地應在跑道中線
延長線的每側橫向延伸寬60 m。除非在特殊的環境下,
經航行研究表明不會影響飛機運行安全時,該寬度可以
減小到不小于30 m。
縱向變坡
3.8.4 建議:在無線電高度表操作場地上,應避免
變坡或將變坡控制在最小。當變坡不能避免時,變坡應
盡實際可行地平緩,并避免急劇的變化或突然的反坡。
兩個相鄰坡度間的變率每30 m 應不超過2%。
注:關于無線電高度表操作場地的指導材料,見附
篇A 4.3 節和《全天候運行手冊》(Doc 9365 號文件) 的
5.2 節。關于無線電高度表使用的指導材料,見《航行服
務程序 —— 航空器的運行》,第II 卷第Ⅲ部分,第21
章。
3.9 滑行道
注:除另有注明外,本節所列要求適用于所有類型
的滑行道。
概述
3.9.1 建議:滑行道應能使航空器安全而迅速地進
行地面活動。
注:有關滑行道布局的指導材料,見《機場設計手
冊》(Doc 9157 號文件)第2 部分。
3.9.2 建議:為了加快飛機進出跑道的運行,跑
道上應設置足夠的進口和出口滑行道,當交通量高時
應考慮設置快速出口滑行道。
3.9.3 建議:滑行道的設計應使當準備使用該滑行
道的飛機的駕駛艙保持在滑行道中線標志上時,飛機的
外側主輪與滑行道邊緣之間的凈距應不小于下表所列的
凈距:
基準代字 凈距
A 1.5 m
B 2.25 m
C 如準備使用該滑行道的飛機的縱
向輪距小于18 m,為3 m;
如準備使用該滑行道的飛機的縱
向輪距等于或大于18 m,為4.5 m
D 4.5 m
E 4.5 m
F 4.5 m
注1:縱向輪距是指前起落架到主起落架的幾何中
心的距離。
注2:基準代字為F 且交通密度繁忙時,可能要求
機輪至邊緣間的凈距大于4.5m,以允許較高的滑行速
度。
3.9.4 自2008 年11 月20 日起,滑行道的設計必
須使當準備使用該滑行道的飛機的駕駛艙保持在滑行道
中線標志上時,飛機的外側主輪與滑行道邊緣之間的凈
距不得小于下表所列的凈距:
基準代字 凈距
A 1.5 m
B 2.25 m
C 如準備使用該滑行道的飛機的縱
向輪距小于18m,為3m;
如準備使用該滑行道的飛機的縱
向輪距等于或大于18m,為4.5m;
D 4.5 m
E 4.5 m
F 4.5 m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3/11/06
No.8 3-12
注1:縱向輪距是指前起落架到主起落架的幾何中
心的距離。
注2:基準代字為F 且交通密度繁忙時,可能要求機
輪至邊緣間的凈距大于4.5m,以允許較高的滑行速度。
注3:本規定適用于2008 年11 月20 日或其后首次
啟用的滑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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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