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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25/11/04
圖5-24 滑行道燈位置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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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由于經常的氣象條件采用較大的間距仍能提
供足夠的引導的情況下,可用不超過60 m 的
較大間距;
b) 在短的直線段上,應采用小于30 m 的間距;
c) 在擬供跑道視程小于350 m 的條件下使用的滑
行道上,縱向間距應不超過15m。
5.3.16.13 建議:滑行道彎道部分的滑行道中線燈
應與滑行道直線部分的滑行道中線燈銜接,并從銜接處
起保持中線燈至彎道外側邊緣的距離不變。燈的間距應
能清晰地顯示出彎道來。
5.3.16.14 建議:在準備用于跑道視程小于350 m
的情況下的滑行道上,彎道上的燈的間距應不超過15
m,而在半徑小于400 m 的彎道上的燈的間距應不大于
7.5 m。這個距離應保持到彎道前后各60 m。
注1:在準備用于跑道視程為350 m 或更大的情況
下的滑行道彎道上,業經證明下列的燈的間距是合適的:
彎道半徑 燈間距離
直至400 m 7.5 m
401 m 至899 m 15 m
900 m 或更大 30 m
注2:見3.9.6 和圖3-2。
快速出口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線燈
位置
5.3.16.15 建議:快速出口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線
燈應從滑行道中線曲線起始點以前至少60 m 處的一點
開始,一直延續到曲線終點以后滑行道中線上預期飛機
將降速至正常滑行速度的一點為止。平行于跑道中線的
那一部分滑行道中線燈應始終離開跑道中線任何一段燈
線至少60 cm,如圖5-25 中所示。
容許偏置跑道中線燈和滑行道中線燈以保持50 cm間隔
出口滑行道中線燈
出口滑行道中線燈
跑道中線燈
出口滑行道中線標志
60 cm
60 cm
90 cm
90 cm
30 cm
II類或III類精密進近跑道中線標志
跑道中線
出口滑行道中線標志
圖5-25 偏置跑道和滑行道中線燈
第5 章 附件14 — 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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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16 建議:燈具的縱向間距應不大于15 m,
但在未設有跑道中線燈的場合,可采用不大于30 m 的
縱向間距。
其他出口滑行道上的滑行道中線燈
位置
5.3.16.17 建議:快速出口滑行道以外的出口滑行
道上的滑行道中線燈應從滑行道中線標志從跑道中線開
始彎出的那一點開始,沿著彎曲的滑行道中線標志,至
少到該標志離開跑道的地點為止。第一個燈應距離跑道
中線燈線至少60 cm,如圖5-25 中所示。
5.3.16.18 建議:燈具的縱向間距應不大于7.5 m。
跑道上的滑行道中線燈
位置
5.3.16.19 建議:跑道上作為標準滑行路線的一部
分擬供在跑道視程小于350 m 的情況下滑行時,其滑行
道中線燈的縱向間距不應超過15 m。
5.3.17 滑行道邊燈
應用
5.3.17.1 供夜間使用的跑道調頭坪、等待坪、除冰
/防冰設施、機坪等和未設有滑行道中線燈的滑行道的邊
緣必須設置滑行道邊燈,只有在考慮到運行的性質,認
為地面照明或其他方法已能提供足夠的引導時才無需設
置。
注:關于滑行道邊線標志物,見5.5.5。
5.3.17.2 跑道上作為標準滑行路線的一部分擬供
在夜間滑行而沒有滑行道中線燈時,必須設置滑行道邊
燈。
注:關于跑道和滑行道燈光系統的聯鎖裝置的規定
見8.2.3。
位置
5.3.17.3 建議:滑行道直線部分和在跑道上作為標
準滑行路線那一部分的滑行道邊燈應以不大于60 m 的
縱向間距均勻設置。彎道部分的燈的間距應小于60 m,
使能清晰地顯示出該彎道。
注:在彎道上的滑行道邊燈的間距見《機場設計手
冊》第4 部分。
5.3.17.4 建議:在等待坪、除冰/防冰設施、機坪
等邊緣設置的滑行道邊燈應以不大于60 m 的縱向間距
均勻布置。
5.3.17.5 建議:跑道調頭坪上的滑行道邊燈應按不
大于30m 的均等縱向間隔設置。
5.3.17.6 建議:燈具位置應盡實際可行地靠近滑行
道、跑道調頭坪、等待坪、除冰/防冰設施、機坪或跑道
等的邊緣,或在邊緣以外距離不大于3 m 處。
特性
5.3.17.7 滑行道邊燈必須是發蘭色光的恒定發光
燈。燈具必須在為朝任一方向滑行的駕駛員提供引導所
有必要的方位角上,自水平至水平以上至少30°的范圍
內發光。在相交、出口或彎道處的燈具必須盡可能地加
以遮擋使得在可能與其他燈光混淆的那些方位上看不見
它的燈光。
5.3.18 跑道調頭坪燈
應用
5.3.18.1 擬在跑道視程小于350m 的情況下使用的
跑道調頭坪上必須設置用于提供連續引導的跑道調頭坪
燈,以使飛機能進行180°的轉彎并對準跑道中線。
5.3.18.2 建議:在擬供夜間使用的跑道調頭坪上應
設置跑道調頭坪燈。
位置
5.3.18.3 建議:跑道調頭坪燈在正常情況下應位于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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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道調頭坪標志上,只有在實際上無法將它們裝在標志
上時才可將其裝在偏移不大于30cm 的地方。
5.3.18.4 建議:在跑道調頭坪標志的直線部分,跑
道調頭坪燈應以不大于15m 的縱向間距設置。
5.3.18.5 建議:在跑道調頭坪標志的曲線部分,跑
道調頭坪燈的間距不應超過7.5m。
特性
5.3.18.6 跑道調頭坪燈必須是發綠色光的單向恒
光燈,其光束范圍應使該燈只能從在跑道調頭坪上的或
正向跑道調頭坪進近的飛機上看到。
5.3.18.7 跑道調頭坪燈必須符合附錄2 中圖A2-13、
A2-14 或A2-15 的規范。
5.3.19 停止排燈
應用
注1:停止排燈的設置要求由空中交通服務部門進
行人工或自動化控制。
注2:在所有能見度或氣象條件下都可能發生侵入
跑道。在跑道等待位置設置停止排燈并在夜間和跑道視
程大于550m 的能見度條件下使用它們,可以構成防止
跑道侵入有效措施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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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