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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民航組織,以便收入國際民航組織鳥擊情報系統
(IBIS)數據庫。
注:國際民航組織鳥擊情報系統是為了收集并傳播
飛機遭鳥擊的情報而設計的。該系統的情報包含在國際
民航組織《鳥擊情報系統手冊》中。
9.4.3 當機場辨明有鳥擊危害時,有關當局必須采
取措施設法在機場或其鄰近地帶不讓鳥類存在,以減少
構成對航空器運行有潛在危害的鳥的數量。
注:有關確定機場或其鄰近地帶的鳥類是否會對飛
機構成危害的有效辦法,以及采取措施不讓鳥類存在的
辦法的指導材料,見《機場服務手冊》第3 部分。
9.4.4 有關當局必須采取行動在機場或其鄰近地
帶消除或防止建立垃圾堆或任何這類吸引鳥類活動的其
他源頭,除非相關航空研究表明它們不大可能造成助長
鳥害問題的條件。
注:需要對機場經營人對在機場周界附近進行的可
能會吸引鳥類/野生動物的土地開發所表示的關切給予
適當考慮。
9.5 機坪管理服務
9.5.1 建議:當根據交通量和運行條件認為有必要
時,應由機場的空中交通服務部門 (ATS)、機場另一個
運行部門,或由這些單位的合作組合,在機坪上提供適
當的機坪管理服務工作,以便:
a) 管理機坪上的活動,目的在于防止航空器與航
空器和航空器與障礙物之間的碰撞;
b) 同機場管制塔臺一起管理和協調航空器進出機
坪;
c) 保證車輛的安全而迅速活動,以及對其他活動
的適當管理。
9.5.2 建議:當機場管制塔臺不參與機坪管理服務
時,應建立程序,以利于機坪管理單位與機場管制塔臺
之間對航空器有秩序地進行交接。
注:有關機坪管理服務的指導材料,見《機場服務
手冊》第8 部分和《地面活動引導和控制系統(SMGCS)
手冊》。
9.5.3 機坪管理服務必須配置無線電話通信設備。
9.5.4 在實施低能見度程序時,機坪上活動的人員
和車輛必須限制在必要的最低限度。
注:有關特別程序的指導材料,見《地面活動引導
和控制系統 (SMGCS) 手冊》。
9.5.5 對應答緊急情況的應急車輛必須給予其超出
所有其他地面活動車輛的優先權。
9.5.6 在機坪上運行的車輛必須:
a) 讓道給應急車輛;滑行中的、就要滑行的,或
要推出或牽引的航空器;
b) 按照當地規章給行駛的其他車輛讓路。
9.5.7 停機位必須目視監控,以保證為使用該停機
位的航空器提供所建議的凈距。
9.6 航空器地面服務
9.6.1 在航空器地面服務期間,必須備有隨時可用
的、至少能在燃油起火初期適用的滅火設備和經過訓練
能使用此種設備的人員,并且具有在出現火情或燃油大
量溢流的情況下迅速召喚救援與消防服務的手段。
9.6.2 如果航空器是在旅客正在登機、或已在機上、
或正在下機時進行加油的,地面設備必須放置得能夠: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9-8
a) 使用足夠數量的緊急撤離出口;
b) 出現緊急情況時,所用的每個緊急出口有迅速
撤離的路線。
9.7 機場車輛的運行
注1:有關機場車輛運行的指導材料,載于附篇A
第18 節中;車輛的交通規則和條例載于《地面活動引導
和控制系統 (SMGCS) 手冊》中。
注2:旨在使機場活動區上的道路只限于供機場工
作人員和其他經許可的人員使用,而未經許可的人員進
入公共建筑物的通道不需要使用這種道路。
9.7.1 地面車輛:
a) 只有經機場管制塔臺批準,才能在飛機運轉區
運行;
b) 只有經適當的指定當局批準才能在機坪上運行。
9.7.2 在機場活動區內的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所有
以標志和標記牌傳達的強制性指令,除非:
a) 在飛機運轉區,經機場管制塔臺另外授權;
b) 在機坪上,經適當的指定當局另外授權。
9.7.3 在機場活動區內的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所有
以燈光傳達的強制性指令。
9.7.4 在機場活動區內的車輛駕駛員必須對其所要執
行的任務經過適當的培訓,并遵守下列部門發出的指示:
a) 在飛機運轉區,由機場管制塔臺;
b) 在機坪上,由適當的指定當局。
9.7.5 配備無線電設備的車輛駕駛員在進入運轉區
以前必須與機場管制塔臺建立良好的雙向無線電通信聯
系,在進入機坪以前必須與適當的指定當局建立良好的
雙向無線電通信聯系。車輛駕駛員在機場活動區內必須
連續不斷地在指定的頻率上守聽。
9.8 地面活動引導和控制系統
應用
9.8.1 機場必須設置地面活動引導和控制系統。
注:有關地面活動引導和控制系統的指導材料,載
于《地面活動引導和控制系統(SMGCS)手冊》中。
特性
9.8.2 建議:地面活動引導和控制系統的設計應考
慮到:
a) 空中交通密度;
b) 運行擬處的能見度條件;
c) 飛機駕駛員確定方位的需要;
d) 機場布局的復雜性;
e) 車輛的活動。
9.8.3 建議:地面活動引導和控制系統中的目視助
航設備部分,即標志、燈光和標記牌應分別設計得符合
5.2,5.3 和5.4 各節中的相應規范。
9.8.4 建議:地面活動引導和控制系統應設計得有
助于防止航空器和車輛因疏忽而侵入現用跑道。
9.8.5 建議:系統應設計得有助于防止在機場活動
區的任何部分航空器與航空器以及航空器與車輛或物體
發生碰撞。
注:有關借助感應線圈控制停止排燈和有關目視滑
行引導和控制系統的指導材料,載于《機場設計手冊》
第4 部分。
9.8.6 在通過有選擇地開、關停止排燈和滑行道中
線燈來進行地面活動引導和控制時,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第9 章 附件14 — 機場
9-9
23/11/06
No.8
a) 由開亮的滑行道中線燈指示的滑行路線必須能
夠中止于一個開亮的停止排燈;
b) 控制線路必須設置得當位于航空器前面的停止
排燈開亮時,停止排燈以遠適當長度的滑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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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