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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類精密進近跑道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5-40
紅色跑道中線燈
紅色跑道末端燈
右面的內移跑道入口
紅、白相間的跑道中線燈
白色跑道中線燈
白色跑道邊燈
綠色跑道入口燈和翼排燈
左面的內移跑道入口
紅色跑道邊燈
橫排燈中線燈
900m
300m
A )自左至右移動的飛機上看到的燈
紅色跑道邊燈
跑道中線橫排燈
綠色入口燈
白色跑道中線燈
紅、白相間的跑道中線燈
左邊的內移跑道入口
白色跑道邊燈
紅色跑道末端燈紅色跑道中線燈
B )自右至左移動的飛機上看到的燈
示例顯示在兩邊具有內移跑道入口的燈光,而左邊內移的跑道入口有1類精密進近燈光系統
圖5-22 跑道入口內移的進近燈光和跑道燈光示例
第5 章 附件14 — 機場
5-41 25/11/04
注:當跑道入口位于跑道端時,作為跑道入口燈的
燈具可以用作跑道末端燈。
位置
5.3.11.2 跑道末端燈必須設在一條垂直于跑道軸
線并盡可能靠近跑道端的直線上,并在任何情況下不得
設在跑道端以外距離大于3 m 處。
5.3.11.3 建議:跑道末端燈應至少由六個燈組成并
按下述a) 或b) 布置:
a) 在兩行跑道邊燈線之間等距布置,或
b) 分為兩組對稱于跑道中線布置,每一組燈都等
距布置而在兩組之間留一個空隙,其寬度不大
于兩行跑道邊燈線之間距離的一半。
Ⅲ類精密進近跑道的跑道末端燈的間距除兩組燈之
間的空隙處外 (如設有空隙),不應超過6 m。
特性
5.3.11.4 跑道末端燈必須為向跑道方向發紅色光
的單向恒光燈。其光強和光束擴散角必須足以適應跑道
擬供使用時的能見度和周圍燈光條件的需要。
5.3.11.5 精密進近跑道的跑道末端燈必須符合附
錄2 圖A2-8 中的規范。
5.3.12 跑道中線燈
應用
5.3.12.1 在Ⅱ類或Ⅲ類精密進近跑道上必須設置
跑道中線燈。
5.3.12.2 建議:在Ⅰ類精密進近跑道上應設置跑道
中線燈,特別是當跑道系供高速著陸航空器使用或當跑
道邊燈之間的寬度大于50 m 時。
5.3.12.3 擬供在跑道視程低于400 m 左右的最低
標準條件下起飛的跑道必須設置跑道中線燈。
5.3.12.4 建議:擬在跑道視程等于或大于400 m 左
右的最低標準條件下供起飛速度極高的飛機起飛用的跑
道,特別是當跑道邊燈之間的寬度大于50 m 時,應設
置跑道中線燈。
位置
5.3.12.5 跑道中線燈必須沿跑道中線設置,僅當沿
跑道中線設置不實際可行時才可設在偏離跑道中線同一
側不大于60 cm 之處,燈具必須從跑道入口到末端按大
致15 m 的縱向間距設置。僅在10.4.7 或10.4.11 (根據跑
道類別適當選用) 規定作為維護目標的跑道中線燈具的
可用性水平能夠落實,而且跑道是打算在跑道視程等于
或大于350 m 時運行的情況下,燈具的縱向間距才可以
大致為30 m。
注:不必更換已有的間距為7.5 m 的跑道中線燈。
5.3.12.6 建議:應用以下方法為飛機起飛提供從跑
道始端到內移跑道入口間的中線引導:
a) 一個進近燈光系統,如果其特性和光強調置能
夠提供航空器起飛時所需的引導而不使駕駛員
感到眩目;或
b) 跑道中線燈;或
c) 如圖5-22 所示的至少3 m 長、間距30 m 均勻
布置的短排燈組,其設計應使其光度特性和光
強調置能夠提供航空器起飛時所需的引導而不
使駕駛員感到眩目。
當跑道用于著陸時,必要時應具備熄滅上述b) 中
規定的那些跑道中線燈的設施或重新調置進近燈光系統
或短排燈組的光強。當跑道用于著陸時,在任何情況下,
不應在跑道始端到內移跑道入口之間只顯示單光源跑道
中線燈。
特性
5.3.12.7 從跑道入口到距跑道末端900 m 處的跑
道中線燈必須是發可變白光的恒光燈;從距跑道末端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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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m 到300 m 之間的跑道中線燈必須交替地是發可變
白光和發紅色光的恒光燈;從距跑道末端300 m 到跑道
末端必須是發紅色光燈;但在跑道長度小于1 800 m 的
情況下交替地發可變白光和發紅色光的燈光段必須從跑
道的可用于著陸長度的中點到距跑道末端300 m 處。
注:在電氣系統的設計中,需要注意保證當部分電
氣系統失效時不致導致對跑道剩余長度的錯誤指示。
5.3.12.8 跑道中線燈必須符合附錄2 圖A2-6 或
A2-7 中的規范。
5.3.13 跑道接地帶燈
應用
5.3.13.1 在Ⅱ類或Ⅲ類精密進近跑道的接地帶必
須設置接地帶燈。
位置
5.3.13.2 接地帶燈必須從跑道入口開始縱向延伸
900 m,只有在跑道長度小于1 800 m 時才須將該系統縮
短使其不致超越過跑道的中點。該系統必須以許多對對
稱于跑道中線的短排燈組成。每對短排燈的最里面兩個
燈的橫向間距必須等于接地帶標志所選用的橫向間距。
兩對短排燈之間的縱向距離必須為30 m 或60 m。
注:為了使能在盡可能較低的能見度條件下運行,
可能以采用30 m 的短排燈縱向間距為宜。
特性
5.3.13.3 短排燈必須至少由三個燈組成,燈的間距
不大于1.5 m。
5.3.13.4 建議:短排燈的長度應不小于3 m,也不
大于4.5 m。
5.3.13.5 接地帶燈必須為單向發可變白光的恒光
燈。
5.3.13.6 接地帶燈必須符合附錄2 圖A2-.5 中的規
范。
5.3.14 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
注: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燈 (RETILs)的用途是為駕
駛員提供跑道上距最近的快速出口滑行道的距離方面的
信息,以便在能見度低的條件下更好地了解飛機所在的
位置,使駕駛員能夠剎車減速,以獲得更高效的著陸滑
跑和脫離跑道速度。在備有設置了快速出口滑行道指示
燈的跑道的機場飛行的駕駛員必須熟悉這些燈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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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