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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一條跑道與另一條跑道相交處,當前一跑道
是一條標準滑行路線的一部分時。
3.12.3 如果滑行道的位置或方向使得滑行的航空
器或車輛會侵犯障礙物限制面或對無線電助航設備的運
轉有所干擾時,在該滑行道上必須設立跑道等待位置。
3.12.4 建議:在一條滑行道上除最好劃定一個特定
等待范圍的跑道等待位置以外的任一點應設立中間等待
位置。
3.12.5 在道路與跑道相交處必須設立道路等待位置。
位置
3.12.6 等待坪、設在滑行道/跑道相交處的跑道等
待位置或道路等待位置和跑道中線之間的距離必須與表
3-2 相一致,在精密進近跑道情況下,必須使等待的航
空器或車輛不致干擾無線電助航設備的運轉。
3.12.7 建議:在海拔大于700 m (2 300 ft) 的地方,
表3-2 中所規定的代碼為4 的精密進近跑道的90 m 距
離,還應按下述加大:
a) 海拔直至2 000 m (6 600 ft) 超過700 m (2 300
ft) 的每100 m (330 ft) 增加1 m;
b) 海拔超過2 000 m (6 600 ft) 直至4 000 m (13
320 ft);13 m 再加上超過2 000 m (6 600 ft) 的
每100 m (330 ft) 增加1.5 m;
c) 海拔超過4 000 m (13 320 ft) 直至5 000 m (16
650 ft);43 m 再加上超過4 000 m (13 320 ft) 的
每100 m (330 ft) 增加2 m。
3.12.8 建議:如果基準代碼為4 的精密進近跑道的
等待坪、跑道等待位置或道路等待位置的海拔高于跑道
入口的海拔,表3-2 中規定的90 m 或107.5 m 距離,還
應按等待坪或滑行等待位置每高出跑道入口1 m,該距
離再增加5 m。
3.12.9 按照3.12.3 設立的跑道等待位置必須使等
待的航空器或車輛不侵犯無障礙物區、進近面、起飛爬
升面或儀表著陸系統、微波著陸系統的臨界/敏感區或干
擾無線電助航設備的運行。
3.13 機坪
概述
3.13.1 建議:機坪應位于上下旅客、裝卸貨物或郵
件以及航空器維護所需要而不影響機場交通的地方。
機坪的大小
3.13.2 建議:機坪的全部面積應足以迅速處理在預
期最大密度下的機場交通。
機坪的強度
3.13.3 建議:機坪的每一部分應能承受準備使用的
航空器的通行,并適當考慮機坪的有些部分要承受較大
的通行密度的事實和因航空器緩行或停留而產生的較跑
道更高的應力。
機坪的坡度
3.13.4 建議:包括停機位滑行通道在內的機坪的坡
度應足夠防止機坪表面積水,但應在排水要求許可下使
其保持盡量平坦。
3.13.5 建議:在停機位上的最大坡度應不大于
1%。
停機位上的凈距
3.13.6 建議:停機位應對使用它的航空器與任何鄰
近的建筑物、另一機位上的航空器和其他物體之間提供
下列最小凈距: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3-18
表3-2. 跑道中線到等待坪、跑道等待位置或
道路等待位置的最小距離
基準代碼
跑道的類型 1 2 3 4
非儀表 30 m 40 m 75 m 75 m
非精密進近 40 m 40 m 75 m 75 m
Ⅰ類精密進近 60 mb 60 mb 90 ma,b 90 ma,b,c
Ⅱ類及Ⅲ類精密進近 — — 90 ma,b 90 ma,b,c
起飛跑道 30 m 40 m 75 m 75 m
a) 如果等待坪、跑道等待位置或道路等待位置的高程低于跑道入口的高程,則每低1 m,此最小距離可減少5 m,但以不突
出內過渡面為準。
b) 為了避免干擾無線電助航設備,特別是下滑航道和航向設施,這一距離可能需要增加。關于儀表著陸系統和微波著陸系統
的臨界區和敏感區的資料,分別載于附件10,第I 卷、第1 部分的附錄C 和G (另見3.12.6)。
注1:對基準代碼為3 或4 所定的90 m 距離的根據是:航空器尾翼高20 m,機頭至尾翼的最高部分距離52.7 m,機
頭高10 m,等待在與跑道中線成45º 角或更大的位置,未侵犯無障礙物區,并對超障高度/超障高 (OCA/H) 的計算無需
說明。
注2:對基準代碼為2 所定的60 m 距離的根據是:航空器尾翼高8 m,機頭到尾翼的最高部位距離24.6 m,機頭高
5.2 m,等待在與跑道中線成45º 角或更大的位置,未侵犯無障礙物區。
c) 基準代字為F 時該距離應為107.5 m。
注:對基準代碼為4 而基準代字為F 所定的107.5 m 距離的根據是:航空器尾翼高24 m,機頭至尾翼的最高部分距
離62.2 m,機頭高10 m,等待在與跑道中線成45º 角或更大的位置,未侵犯無障礙物區。
基準代字 凈距
A 3 m
B 3 m
C 4.5 m
D 7.5 m
E 7.5 m
F 7.5 m
當基準代字為D、E 或F 時,如特殊情況許可,在
機頭向內停放時,這個凈距可以在以下位置減小:
a) 旅客航站 (包括任何固定的旅客登機橋) 與機
頭之間;
b) 提供有由目視停靠引導系統的方位引導的機位
上的任何部分。
注:在機坪上,還必須要考慮為地面設備提供專用
第3 章 附件14 — 機場
3-19
23/11/06
No.8
道路以及機動和存儲區。(關于存放地面設備的指導材
料,見《機場設計手冊》第2 部分)。
3.14 被隔離的航空器的停放位置
3.14.1 對已知或據信受非法干擾的航空器,或由
于其他原因需要與正常的機場活動相隔離的航空器,必
須指定一個隔離的停放位置,或者將適宜于停放該航空
器的地段通知機場的管制塔臺。
3.14.2 建議:隔離的航空器停放位置應位于與其
他停放位置、建筑物或公共地段等盡實際可行的最大
距離,并在任何情況下不小于100 m。應注意保證該
位置不位于地下公用設施,諸如煤氣管道和航空燃油
管道之上。并在可能范圍內也不位于地下電力或通信
電纜之上。
3.15 除冰/防冰設施
注:研制飛機除冰/防冰設施對飛機安全和有效運行
是非常重要的。進一步指導材料,見《航空器地面除冰/
防冰操作手冊》(Doc 9640 號文件)。
概述
3.15.1 建議:在預料會出現結冰情況的機場應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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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