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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選擇得使停機位標志、停機位操作引導燈 (如果設
有) 與目視停靠引導系統三者提供的引導有連續性。
5.3.24.7 該系統的精確度必須足以適應配套使用
的登機橋的型式和為航空器服務的各種固定設施。
5.3.24.8 建議:該系統應能適用于準備使用該停機
位的各種機型,最好無需進行選擇操作。
5.3.24.9 如果為了將該系統準備好供某一種特定
型號航空器使用而需要進行選擇操作,則系統必須向駕
駛員和系統操作人員提供一個所選擇的機型的識別信
號,作為保證系統已準備妥當的一種手段。
方位引導設備
位置
5.3.24.10 方位引導設備必須位于或靠近航空器前
方的停機位中線延長線上并對準方向,使其信號在整個
停靠操作過程中都能從駕駛艙內看到,至少應對準左座
駕駛員以供其使用。
5.3.24.11 建議:方位引導設備應使其信號對準左
座和右座駕駛員以供使用。
特性
5.3.24.12 方位引導設備必須提供毫不含糊的左/
右引導,使駕駛員能夠找到并保持在引入線上而不發生
控制過頭。
5.3.24.13 當用顏色變化來體現方位引導時,必須
用綠色來識別中線、用紅色來識別偏離中線。
停止位置指示器
位置
5.3.24.14 停止位置指示器必須與方位引導設備裝
在一起或者足夠接近,使得駕駛員無需轉頭就能既觀察
到方位信號又能觀察到停住信號。
5.3.24.15 停止位置指示器必須至少能供左座駕駛
員使用。
5.3.24.16 建議:停止位置指示器應讓左座和右座
駕駛員都能使用。
特性
5.3.24.17 供某一特定機型使用的指示器提供的停
住位置信息必須預計到駕駛員的視線高度和/或視角的
變化。
5.3.24.18 停住位置指示器必須顯示被引導的航空
器的停住位置,并提供其接近率的信息,使駕駛員逐漸
降低航空器速度使其在預定的停住位置完全停住。
5.3.24.19 建議:停止位置指示器應在至少10 m 的
范圍內提供接近率信息。
5.3.24.20 當用顏色變化來體現停住位置引導時,
必須用綠色表示航空器可以前進、紅色表示已經到達停
止地點。只有在停止點之前的短距離上可用第三種顏色
來警告停止地點業已接近。
5.3.25 航空器停機位操作引導燈
應用
5.3.25.1 建議:除非已有其他方式提供足夠的引
導,擬供在低能見度條件下使用的有鋪砌面的機坪或除
冰/防冰設施上,應設停機位操作引導燈以便利航空器正
確地停放在停機位上。
附件14 — 機場 第I 卷
25/11/04 5-54
位置
5.3.25.2 停機位操作引導燈必須與停機位標志設
在一起。
特性
5.3.25.3 除了標示停住位置的燈外,停機位操作引
導燈必須是發黃色光的恒光燈,發出的光必須在準備由
它提供引導的整個區段內都能看到。
5.3.25.4 建議:用以勾畫引入線、轉彎線和引出線
的燈在曲線上的間距應不大于7.5 m,在直線段上的間
距應不大于15 m。
5.3.25.5 標示停住位置的燈必須是發紅色光的單
向恒光燈。
5.3.25.6 建議:燈具的光強應足以適應準備使用停
機位時的能見度和周圍燈光條件的需要。
5.3.25.7 建議:燈光電路應設計得使打開燈表示停
機位已準備好可供使用、熄滅燈表示停機位不供使用。
5.3.26 道路等待位置燈
應用
5.3.26.1 當跑道打算在跑道視程小于350 m 的條
件下使用時,在服務于跑道的每一個道路等待位置上必
須設置道路等待位置燈。
5.3.26.2 建議:當跑道打算在跑道視程為350 m 至
550 m 之間的條件下使用時,服務于跑道的每一個道路
等待位置應設置道路等待位置燈。
位置
5.3.26.3 道路等待位置燈必須設在靠近等待位置
標志距離路邊1.5 m (±0.5 m) 處,根據當地相應的交通
規則設在道路的左側或右側。
注:位于升降帶上的物體的質量和高度限制以及助
航設施的易折性要求,見9.9。
特性
5.3.26.4 道路等待位置燈必須由以下組成:
a) 一個可控制的紅(停止)/綠(前進)交通燈;
或
b) 一個閃光的紅燈。
注:a) 中規定的燈準備由空中交通服務部門來控制。
5.3.26.5 道路等待位置燈的光束必須是單向的并
調整方向讓接近等待位置的車輛駕駛員能看得見。
5.3.26.6 燈具必須具有足夠的光強使其在預期的
等待位置周圍燈光和能見度條件下能發揮作用,但不得
使駕駛員眩目。
注:通常使用的交通燈大都均能滿足5.3.26.5 和
5.3.26.6 中的要求。
5.3.26.7 紅色閃光燈的閃光頻率須為每分鐘30 次
至60 次。
5.4 標記牌
5.4.1 概述
注:標記牌必須為不變內容標記牌或可變內容標記
牌。有關標記牌的指導材料,見《機場設計手冊》第4
部分。
應用
5.4.1.1 必須設置標記牌以傳達強制性指令、關于
在活動地區內某一特定位置或目的地的信息和9.8.1 要
求的其他信息。
注:關于信息標志的規范,見5.2.17。
5.4.1.2 建議:在下列情況下應設可變內容標記
牌:
第5 章 附件14 — 機場
5-55 25/11/04
a) 標記牌上顯示的指令或信息僅在某一期間內有
效;和/或
b) 有必要為滿足9.8.1 要求在標記牌上顯示可變
的預先確定的信息。
特性
5.4.1.3 標記牌必須是易折的。靠近跑道或滑行道
安裝的那些標記牌必須低得足以保持與飛機螺旋槳和噴
氣飛機發動機吊艙的凈距。標記牌的安裝高度必須不超
過在表5-4 相應欄中所示的尺寸。
5.4.1.4 標記牌必須為長方形,如圖5-28 和圖5-29
所示,其長邊為水平。
5.4.1.5 在活動區上使用紅色的標記牌必須是強制
性指令標記牌。
5.4.1.6 標記牌上的文字符號必須符合附錄4 的規定。
5.4.1.7 擬在下列情況下使用的標記牌必須按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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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四-《機場》-第I卷-第四版-中文(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