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空管業務統計管理工作,地區空管局規劃發展部門負責本地區的組織
3
實施。
民航空管中心、空管站以及其他民航空管單位要指定人員負責本
單位的空管業務統計工作。
第五條 總局空管局加強對民航空管業務統計項目、指標體系
的研究,不斷改進統計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與真實性。
總局空管局有計劃地改進統計信息的采集和處理手段,積極推進
統計信息的現代化建設。
第六條 民航空管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法規和本辦法的規
定,如實地提供業務統計資料,填寫、上報業務統計報表,及時準確
地反饋統計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七條 總局空管局、地區空管局和民航其他空管單位負責人,
應當監督規劃發展部門、統計人員遵守有關統計法規、制度,協調、
解決統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改善統計工作條件,配備必要的設備,
有計劃地對統計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二章 民航空管業務統計范圍
第八條 民航空管業務統計,按照專業特點和工作實際要求,
由總局空管局規劃發展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共同擬定統計調查項目。
第九條 飛行保障架次統計,是指民航空管單位為航空器提供空
中交通管制服務次數的統計。飛行保障架次分為塔臺保障架次、進近
(終端)保障架次、區域保障架次(詳見空管業務統計表1-1 至1-2)。
4
第十條 空域狀況統計,是指我國空域劃設的狀況,各類空域的
數量,以及各類空域名稱狀況的統計(詳見空管業務統計表2-1 至
2-3)。
第十一條 航班正常統計,是指對航空運輸企業航班正常性情況
及不正常原因進行的統計(詳見空管業務統計表3-1 至3-3)。
航班正常統計的具體要求,按照民航總局有關航班正常統計辦法
實施。
第十二條 民航空管運行保障設備統計,是指民航空管運行保障
的設備種類、安裝地點、數量、制造廠家、投產時間情況的統計。
民航空管運行保障設備通常包括航管雷達、場面監視雷達、航管
自動化系統、儀表著陸系統、全向信標、測距儀、無方向信標(NDB)、
甚高頻數據鏈遠端地面站(RGS)、VHF 多信道共用天線系統、VHF 單信
道收發一體系統、內話系統、衛星地面站、短波單邊帶(HF)收發信
機、程控電話交換機、自動轉報機、數據通信網絡設備、氣象雷達、
氣象自動觀測系統、氣象衛星云圖系統、氣象衛星傳真廣播系統、氣
象數據庫系統、航行情報自動處理系統(詳見空管業務統計表4-1 至
4-22)。
民航空管運行保障設備統計種類的調整,按照總局空管局當年提
出的統計要求執行。
第十三條 氣象工作質量統計,是指民航氣象臺站關于機場重
要天氣預報質量和觀測業務質量的統計(詳見空管業務統計表5-1)。
氣象工作質量統計的具體要求,按照總局空管局當年提出的統計
5
要求執行。
第十四條 民航飛行校驗中心業務及設備統計,是指對民航飛行
校驗中心開展業務情況和擁有校驗飛機狀況的統計(詳見空管業務統
計表6-1 至6-3)。
第十五條 民航空管專業技術人員情況統計,是指民航空管各類
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及分布情況的統計。
民航空管專業技術人員通常包括: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報、通
信導航監視(指擁有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氣象專業人員,以及民
航飛行校驗中心的飛行員、校驗員、機務人員和飛行簽派人員(詳見
空管業務統計表7-1 至7-6)。
第三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十六條 民航空管單位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明確負責業
務統計的部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統計人員,指定本單位業務統計
負責人。
第十七條 總局空管局規劃發展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人員完成民航總局和總局空管局布置的民航空管業
務統計任務;
(二)研究確定民航空管業務統計調查項目,制定統計報表,部
署、協調和檢查民航空管業務統計工作;
(三)管理和協調各職能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統一統計標準;收
6
集、整理和提供空管綜合的統計資料;進行業務統計分析,實行統計
監督;定期公布統計數據;
(四)統一規劃和組織實施民航空管行業統計業務建設,組織業
務統計培訓;
(五)根據民航空管行業實際情況,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及時修
改、完善本辦法;
(六)推進民航空管業務統計管理信息化建設。
第十八條 總局空管局其他職能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搜集、整理、提供本專業人員執照方面的統計資料;
(二)負責協調、指導本專業統計工作,并進行統計分析;
(三)負責本專業專項統計工作的組織實施;
(四)依據法規、標準的變化情況,及時提出與本專業業務統計有
關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保障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十九條 地區空管局規劃發展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 依據本辦法,部署、協調、檢查、指導本地區民航空管
行業業務統計工作;
(二) 管理、協調地區空管局業務統計工作,組織實施轄區內民
航空管業務統計工作;調查、收集、整理、提供轄區內空管業務統計
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實施統計監督;
(三) 指導轄區內民航空管行業業務統計建設,組織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民航空管中心、空管站以及其他民航空管單位統計人
員履行以下職責:
7
(一) 組織、協調和管理本單位的空管業務統計工作,收集、
整理和提供統計資料;
(二) 對本單位空管運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
(三) 管理本單位統計調查資料,建立、健全統計原始臺帳制
度。
第四章 統計報告制度
第二十一條 統計報告制度,根據資料變化的頻率和實際需要,
分別建立月報、季報和年報制度。
第二十二條 專項統計報告,根據任務下達時的有關要求報送。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的統計內容,民航空管單位應當如實將
統計資料按時、逐級上報到上級主管部門。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空管資料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