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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民航總局備案。民航總局可以根據需要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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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飛行程序的飛行校驗
第三十五條 民用運輸機場飛行程序的飛行校驗由地區管
理局組織,機場管理機構或者所有者負責承辦,由民航總局指定
的飛行校驗機構按照有關規范負責具體實施。
第三十六條 承擔飛行校驗任務的航空器的機載設備、性能
以及航空器類別應當符合所校驗飛行程序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 執行飛行校驗任務的機組應當了解飛行程序
設計的相關知識,具備飛行程序校驗能力,熟悉所校驗飛行程序。
第三十八條 飛行校驗一般應當在目視氣象條件下進行。
第三十九條 飛行程序設計單位應當為校驗機組提供飛行
程序設計報告和相關資料,參與飛行校驗活動。
第四十條 飛行程序校驗結束后,飛行校驗機構應當向地區
管理局提交飛行校驗報告。
第四十一條 通用機場飛行程序的飛行校驗,可以根據需
要,由地區管理局組織,參照民用運輸機場飛行程序的飛行校驗
規定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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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飛行程序的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二條 飛行人員和空中交通管制人員應當了解飛行
程序的基本知識,熟悉飛行程序的使用要求,按照公布的飛行程
序組織實施飛行和提供空中交通服務。新設立的飛行程序啟用
前,航空器營運人和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應當分別對飛行人員和空
中交通管制人員進行培訓。
第四十三條 機場管理機構或者所有者、航空器營運人、空
中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個人發現飛行程序存在缺陷、錯誤或者不安
全因素時,應當及時向機場所在地的地區管理局報告。
地區管理局應當建立適當的信息和意見收集渠道,收集飛行
程序優化、修改的需求和建議。
第四十四條 飛行程序啟用后,地區管理局應當組織收集有
關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在飛行程序啟用后90 天內完成飛行程序
使用總結報告,并上報民航總局。
第四十五條 機場管理機構或者所有者應當及時向飛行程
序設計單位通報機場附近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樹木及其他固定或活動障礙物的變化情況。對于影響飛行程序的
超高障礙物,飛行程序設計單位應當協助有關部門進行安全性評
估,提出具體意見。
第四十六條 出現導航設施故障或者其他影響飛行程序安
全使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改變飛行程序時,地區空管局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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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航行通告的形式立即修改并予以公布,同時報地區管理局和民
航總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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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飛行程序設計人員的資質和培訓
第四十七條 飛行程序設計人員實施資格證管理制度。未持
有效飛行程序設計資格證的人員,不得獨立從事飛行程序設計和
審核工作。
第四十八條 民航總局負責飛行程序設計資格證的統一頒發
和管理。總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飛行程序設計資格證的頒發和
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條 飛行程序設計資格證申請人經過規定的崗位培
訓并考試合格后,從事飛行程序設計見習工作一年以上可以申請
取得飛行程序設計資格證。
第五十條 申請飛行程序設計資格證,應當由申請人所在單
位向總局空管局提交申請材料。總局空管局初步審核后,報民航
總局作出決定。
第五十一條 飛行程序設計和審核人員的培訓分為崗位培訓
和提高培訓。崗位培訓的目的是使受訓者獲得從事飛行程序設計
工作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取得和保持飛行程序設計資格證的培訓
經歷。提高培訓的目的是使飛行程序設計人員掌握新的技術和標
準,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十二條 總局空管局負責制定飛行程序設計人員培訓
規范和大綱,組織全國飛行程序設計和審核人員的崗位培訓和提
高培訓。地區管理局根據培訓規范和大綱的要求組織本地區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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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設計和審核人員的崗位培訓和提高培訓。
第五十三條 飛行程序設計和審核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為其
建立并管理技術檔案。組織培訓的單位應當向飛行程序設計和審
核人員所在單位提供培訓情況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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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地區空管局未對飛行
程序進行及時修改、優化,由民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應對有關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
八條、和第四十條,由民航總局責令飛行校驗機構改正,情節嚴
重的應對有關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五條,機場管理機構或者所
有者未將有關情況變化及時通知地區空管局,民航總局或地區管
理局可以對機場管理機構或者所有者予以警告,并可處1 萬元以
上5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地區空管局指派不具
有飛行程序設計資格證的人員獨立承擔飛行程序設計工作,由民
航總局或地區管理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應對有關負責人依法
給予行政處分;地區管理局指派不具有飛行程序設計資格證的人
員獨立承擔飛行程序審核工作,由民航總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
的應對有關負責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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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二○○ 年 月 日起開始施行。
第五十九條 本規章發布之前的規章中與本規章有不一致
者,以本規章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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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用機場飛行程序管理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飛行程序是機場運行的基本條件之一,是在終端區內組織實
施飛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和建設導航設施的基本依據,直接影
響著飛行安全和效率。我國空域環境和地理環境非常復雜,飛行
程序的重要性尤其突出。目前,我國民航缺乏飛行程序的管理規
定,各部門或者單位的職責不夠明確,設計人員的資質和培訓管
理不健全。為此,有必要制定飛行程序管理的規章,明確飛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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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資料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