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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文件柜和一定數量的航空情報資料柜、航圖柜、繪圖桌和制
圖用具;
(四)經民航總局批準的航空情報自動化處理系統;連接航空
固定通信網的計算機終端和打字機;復印機、直通電話、傳真
機、航班動態顯示器等設備。
(五)民航總局出版的全套航空資料、與航空情報工作緊密相
關的法規標準以及國際民航組織出版物、供咨詢和飛行前講解
之用的參考圖表和文件并保持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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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健全的民用航空情報業務運行制度;
(七)其他必要的航空情報設施。
地區航空情報中心和國際機場航空情報室應當備有與之通航
國家的航空資料匯編。
第二十條 航空情報單位應當具備用于收集、交換及向航空情
報用戶提供航空情報服務的通信條件。航空情報通過航空固定電
信網、對空廣播、地空數據鏈、圖文傳真、計算機網絡、航站自
助式情報服務等方式進行。為航空情報單位提供通信服務的部門,
應當保證通信渠道的暢通,直通電話應當在15秒之內建立,報文
通信、報文傳輸時間不得超過5分鐘。
第二十一條 民用航空情報中心、地區民用航空情報中心、
國際機場航空情報室應當提供24小時航空情報服務;其他民用航
空情報單位應當在其負責區域內航空器飛行的整個期間及前后各
2小時的時間內提供航空情報服務。
航空情報單位應當安排航空情報人員,在規定的服務時間內
值勤。
第二十二條 航空情報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業務學習和工作講
評,及時發現影響正常工作的情況,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預防措
施。
第二十三條 航空情報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并應每年定
期開展應急演練。
第二十四條 責任區內發生民用航空器事故、航空器地面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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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或飛行事故征候的,航空情報單位應當采取如下措施:
(一) 封存有關資料;
(二) 封存有關人員技術檔案;
(三) 制作有關飛行軌跡圖表。
第二十五條 航空情報單位應當建立工作差錯追究制度。因
航空情報工作主要原因造成民用航空器事故、航空器地面事故或
飛行事故征候的,按照國家和民航總局有關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發生航空情報嚴重差錯的,由上一級單位負責組織調查和處理。
第四章 人員資質與培訓
第二十六條 在航空情報單位從事航空情報工作的人員,應
當持有民航總局頒發的航空情報人員執照,并按規定保持執照有
效。未取得執照或所持執照無效的人員,不得從事航空情報工作。
第二十七條 航空情報人員資質管理由航空情報檢查員具體
實施。
第二十八條 民用航空情報人員應當定期地加入飛行機組進
行航線實習,每年不少于兩次。
第二十九條 航空情報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航空
情報工作執勤:
(一) 在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后的八小時以內;
(二) 處在酒精飲料的作用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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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處在麻醉或其他藥物影響不利于正常工作的;
(四) 出現傷病、過度疲勞、情緒極度不穩等情況。
第三十條 民用航空情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專業技術人員
接受民用航空情報專業培訓。從事航空情報工作的人員應按照有
關規定接受培訓并通過相關考核。
航空情報員的崗位培訓工作,按照《民用航空情報人員崗位
培訓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民用航空情報人員的養成教育應當在具備條件
的高等院校進行。民航總局對航空情報養成教育進行業務指導。
承擔民用航空情報養成教育任務的院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規定數量的航空情報專業師資。航空情報專業課教師應
當具有在航空情報工作崗位實際工作的經歷,并且持有民用航
空情報員執照;
(二) 具有民航總局認可的教材;
(三) 具有相應的教學設施。
第三十二條 民用航空情報培訓機構由民航總局指定,或者
委托民航總局空管局設置。情報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 具有民航總局規定數量的教員;
(二) 具有民航總局認可的教材;
(三) 具有相應的教學設施。
第三十三條 航空情報培訓教員由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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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航空情報單位應當為從事航空情報工作的所有
人員建立規范統一的人員技術檔案。
第三十五條 民用航空情報單位應當有計劃地補充、培養專
業技術人才,不斷提高航空情報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五章 航空數據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六條 航空數據管理的主要任務是收集、匯總、審核、
編輯、儲存、交換、分發民用航空領域的數據、資料。
第三十七條 航空原始數據分為動態航空原始數據和靜態航
空原始數據。
靜態航空原始數據是指永久性或長期(有效期在3個月以上)
使用的航空原始數據,應當以航空資料通報、航空資料匯編及其
補充資料形式發布。
動態航空原始數據是指臨時性質或有效期短的航空原始數
據,應當以航行通告或航空資料匯編補充資料形式發布。
第三十八條 民用航空情報單位應當建立航空情報質量體
系,并對運行情況實施持續監控。
航空情報質量體系應當包括航空數據管理各階段實施質量控
制所必需的程序、方法和資源,確保數據的可追蹤性、精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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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晰度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條 下列對空中航行有重大影響的變更,需要進行
制圖工作或需要更新導航數據庫的航空數據,應當采用航空資料
定期頒發制:
(一) 飛行情報區,飛行管制區,咨詢區,空中交通服務航路,
永久性危險區、禁區和限制區(包括類別的活動期)以及
防空識別區,存在攔截可能的永久性區域或航路、航段的
設置、撤消和預定的重要變更;
(二) 無線電導航設備和通信設施的位置、頻率、呼號、已知
不正常情況和維修期;等待和進近程序、進場和離場程序,
消音程序以及其他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程序;氣象設施
(包括廣播)和程序;跑道和停止道設置、撤消和預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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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資料2(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