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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空管不安全事件信息的管理〕民航空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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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應當建立空管不安全事件信息管理制度,對空管不安全事件
調查以及分析材料進行完整、規范地記錄,至少保存10 年。
事件調查單位對與空管不安全事件密切相關的航圖、飛行
進程單、監視雷達錄像、直通電話等平面通信、地空通話記錄、
飛行計劃電報、氣象情報等原始資料至少保存10 年,并在事
件發生空管單位以及其所屬民航地區空管局備案。
第四十九條〔安全數據和文檔的銷毀〕對超過保存期限的
安全數據和文檔,空管單位應當將其通過電子化存儲后,方可
將原始資料以適當的方式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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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空管安全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監督檢查〕民航總局以及民航總局空管局、
民航地區管理局以及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對空管運行單位遵
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等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監督檢
查,并對其安全指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
空管運行單位以及個人對監督檢查活動,應當予以配合,
不得拒絕、阻撓。
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監督檢查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五十一條〔監督主體資格〕實施民用航空監督檢查的
人員應當具備民用航空監察員或者技術檢查員資格,其他工作
人員或者專業人員可以協助監察員實施監督檢查。
民航總局空管局和民航地區空管局內設職能部門可以承
辦檢查事項,但不得以該部門的名義實施檢查。
未經依法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實
施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監督權限〕民航總局以及民航總局空管局、
民航地區管理局以及民航地區空管局實施下列監督檢查活動:
(一)制止違法行為;
(二)巡視、檢查空管運行現場(包括證件、資料、設
施、設備等)和空管從業人員的工作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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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約見或者詢問受監督檢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
有關人員;
(四)調閱、摘抄、復制、封存、扣押有關資料、物品;
(五)抽樣取證。
第五十三條〔監督結果處理〕民航總局以及民航總局空
管局、民航地區管理局以及民航地區空管局對空管運行單位進
行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管理缺陷或者違法行為,應當采取適
當措施,防止空管不安全事件的發生。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
大事故隱患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限期整改建議,或責令其立即
排除;有關單位不予以配合的,可以強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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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則規定的,由民航總局委托民航總局
空管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區空管局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則第九條規定未設置安全管理機構
或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
其主要負責人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
并對單位處以警告或者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規則第十三條規定,直接為空中交通服
務或為空中交通提供保障服務的人員未獲取有效的民用航空空
中交通管制員、航行情報員、電信人員、氣象人員等空中交通管
理各類專業人員執照的,或是從事的運行崗位與其所持執照類型
和等級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警告或者5 千元以
上1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則第十六條規定,凡涉及人員派遣、
設備租賃和信息服務等的空管運行單位,未與相關單位明確各自
安全責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處
以警告或者人民幣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處以
警告或者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空管單位未與航空
營運人、機場管理機構等與空管安全運行有關的單位,以及各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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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單位之間明確各自安全職責和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警告或者人民幣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處以警告或者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規則第三十條規定,未按照國家和民航
總局以及總局空管局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空管不安全事件報告
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處以警
告或者人民幣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罰款,并對單位處以警告
或者5 千元以上1 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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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規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安全管理體系是指一整套系統的、主動的、明確的安全管理
方法和程序。
從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空中交通服務及其為空中交通服務
提供保障服務的人員。
危險是指能引起飛行事故或飛行事故征候的情況或事件。
風險是指引起危險情況或事件的可能性。
空管不安全事件是指空管原因造成的不正常事件。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自2007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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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
2007年11月12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情報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
正常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參照國際民用航空
公約附件四《航圖》、附件十五《航空情報服務》,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民用航空情報
工作的組織實施及其管理。
各級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民用航空情報工作的基本內容包括航空數據管理、
航空情報服務、航圖服務。民用航空情報工作的目的是為了保證
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率所必需的數據和資料的流通。
第四條 民用航空情報工作是民用航空活動的基本組成部
分。民用航空情報工作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
及其授權的機構組織實施。
依法公布的民用航空數據和資料是實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
據。
第五條 民航總局主管全國民用航空情報工作。民航總局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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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資料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