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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民用航空氣象相應專業的教員;
(二)具有民航總局認可的教材;
(三)具有進行理論培訓和實習所需的場所、設施。
第八條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
人員培訓大綱和業務需求,制定并實施教學計劃。
第九條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機構應當對學員進行考核,
并向考核合格的學員頒發合格證書。
第十條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機構應當在每次培訓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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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將學員的培訓情況以本辦法附件一《民用航空氣象培訓
記錄表》的形式反饋學員所在單位。
第十一條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機構應當征求學員及其他
有關人員和單位的意見,對培訓情況進行總結,改進培訓工
作。
第十二條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機構收取培訓費用,應當
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
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
第三章培訓計劃與檔案
第十三條總局空管局和地區空管局應當分別制定全國
和本地區的年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機構和民用航空氣象服務
機構應當根據總局空管局和地區空管局的年度培訓計劃,并
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實施相應的培
訓。
第十五條培訓計劃應當包含培訓內容、培訓時間、培
訓方式、培訓對象、培訓教員和培訓費用等事項。
第十六條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檔案,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建立本單位人員培訓檔案。培訓
檔案應當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氣象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應當由所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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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并保證培訓工作所需費用。
第四章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
第十八條民用航空氣象觀測、預報、機務及其他專業
技術人員的培訓分為崗前培訓和崗位培訓。
第十九條崗前培訓應當以使接受培訓的人員具備在崗
位上獨立工作的能力并取得上崗資格為目的,包括理論培
訓、技能培訓和在崗人員指導下的崗位實習。
崗位培訓應當以使接受培訓的人員更新、補充、擴展知
識和提高技能為目的。
第二十條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航空安全教育和崗位職業道德規范;
(二)相關的法規、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章制度等;
(三)崗位所需專業理論知識與操作技能;
(四)新技術、新設備、新系統在氣象業務中的應用以
及業務技術發展所需要的知識;
(五)與民用航空氣象相關的航務知識及其他知識。
第二十一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崗
前培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觀測人員的崗前理論和技能培訓由本地區的民用
航空培訓機構實施,時間不得少于2 個月;崗位實習不得少
于6 個月,其中在民用航空地區氣象中心實習時間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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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月。
(二)預報人員的崗前理論和技能培訓由本地區的民用
航空培訓機構實施,時間不得少于3 個月;在觀測崗位實習
不得少于3 個月,在預報崗位實習不得少于6 個月,其中在
民用航空地區氣象中心觀測和預報崗位實習時間不得少于2
個月。
(三)氣象自動觀測設備機務人員崗前理論和技能培訓
由本地區的民用航空培訓機構實施,時間不得少于2 個月;
崗位實習不得少于6 個月,其中在民用航空地區氣象中心實
習時間不得少于1 個月。
(四)氣象雷達機務人員崗前理論和技能培訓由本地區
的民用航空培訓機構實施,時間不得少于2 個月;崗位實習
不得少于6 個月。
(五)氣象信息系統機務人員崗前理論和技能培訓由本
地區的民用航空培訓機構實施,時間不得少于2 個月;崗位
實習不得少于6 個月,其中在民用航空地區氣象中心實習時
間不得少于1 個月。
(六)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崗前理論、技能培訓和實習,
應當根據業務需求,由地區空管局或者所在單位安排實施,
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 個月。
第二十二條民用航空氣象觀測、預報和機務人員的崗
前理論和技能培訓,應當由民用航空培訓機構組織民航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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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的教員按照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培訓大綱實施教學。
第二十三條民用航空氣象觀測、預報和機務人員的實
習,應當由相應的民用航空地區氣象中心和所在的民用航空
氣象服務機構指定專人負責。被指定的人員應當持有相應的
執照。
不具備實習條件的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委托其
他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安排實習。
第二十四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專業技術人員的崗
位培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觀測員應當每年參加所在民航氣象服務機構實施
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 個學時;在本崗位工作每滿2
年,應當參加民航氣象培訓機構或管理機構委托的培訓,培
訓時間不得少于40 個學時。
(二)預報員應當每年參加所在民航氣象服務機構實施
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80 個學時;在本崗位工作每滿2
年,應當參加民航氣象培訓機構或管理機構委托的培訓,培
訓時間不得少于80 個學時。
(三)氣象自動觀測設備機務員、氣象雷達機務員、氣
象信息系統機務員應當每年參加所在民航氣象服務機構實
施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 個學時;在本崗位工作每
滿2 年,應當參加民航氣象培訓機構或管理機構委托的培訓,
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 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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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每年參加由地區空管局或
者所在單位安排崗位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 學時。
第二十五條民用航空氣象觀測、預報和機務人員的崗
位培訓,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培訓大綱和民用航空氣
象服務機構的業務需求實施。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培
訓,應當按照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業務需求實施。
第二十六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根據需要安排
本單位外派學習人員對本單位其他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七條非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的氣象專業技術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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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資料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