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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交通管制員在身體不適合履行崗位職責時,應當主動報
告,空管運行單位及時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空管從業(yè)人員的責任和義務]空管從業(yè)人員有
權對空管安全管理提出建議,對空管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
批評、檢舉。在作業(yè)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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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服從管理。
空管從業(yè)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或操作。空管從業(yè)人員發(fā)現(xiàn)
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本
單位負責人報告。
第十六條[空管內外服務項目、場所、設備發(fā)包或出租的
安全要求]凡涉及人員派遣、設備租賃和信息服務等的空管運行
單位,應當與相關單位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兩個單位影響作業(yè)的要求]空管單位與航空營
運人、機場管理機構等與空管安全運行有關的單位,以及各空管
單位之間,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職責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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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航空管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安全管理體系〕民航空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
空管安全管理體系。空管安全管理體系應當包括安全管理的組織
機構、人員以及其職責,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和安全目標,安
全管理的標準以及規(guī)章制度,安全監(jiān)督和檢查機制,安全評估制
度,安全審計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訓,安全信息的報告制度以及
實施程序,安全風險管理機制,安全獎懲機制以及文檔管理等。
為有效地實現(xiàn)風險控制,應當做到有計劃、有落實、有檢查、
有跟蹤的閉環(huán)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形勢分析會制度〕民航總局空管局和民航
地區(qū)空管局應當定期召開安全形勢分析會,分析安全生產形勢,
判斷安全生產形勢,對前一階段的工作進行總結,并對以后的
工作進行部署。
民航總局空管局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形勢分析會,民航
地區(qū)空管局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安全形勢分析會,空管運行單位至
少每周召開一次安全形勢分析會。
當出現(xiàn)不利于空管安全運行的因素或者已經發(fā)生影響空管
運行的嚴重事件時,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召開會議,研究制定針對
性措施。必要時,及時提交航空安全委員會研究解決。
第二十條〔空管運行規(guī)范化管理〕民航地區(qū)空管局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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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關運行手冊管理制度。
空管運行單位應當建立并及時修訂本單位的運行手冊。
第二十一條[安全審計] 安全審計是指民用總局依照民航
規(guī)章、標準,對民航空管單位的安全運行狀況進行系統(tǒng)性核查,
以掌握其整體安全運行狀態(tài)。
民航總局空管局應當對地區(qū)空管局以及其空管運行單位最
少四年進行一次全面安全審計。
對機場管理機構所屬的空管運行單位的安全審計由民航
總局機場管理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安全審計。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估機制〕民航空管單位應當建立安
全評估機制。當與空管運行安全相關的環(huán)境、運行方式等方面
發(fā)生重大變化時,空管運行單位應當向民航總局空管局或民航
地區(qū)空管局申請進行安全評估,由有關單位限期組織安全評
估,并證明該變化的應對措施可以滿足可接受的安全風險水平
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安全評估的實施主體和適用條件〕當空管
運行單位發(fā)生的變化影響兩個或以上地區(qū)的空管運行時,安全
評估應當由民航總局空管局或經其委托的機構實施;當空管運
行單位發(fā)生的變化僅影響其所在地區(qū)的空管運行時,安全評估
應當由民航地區(qū)空管局或經其委托的機構實施,并報民航總局
空管局備案。
當空管運行單位發(fā)生下列情況時,應當進行安全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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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降低飛行間隔標準;
(二) 變更管制方式;
(三) 實施新的飛行程序或管制程序;
(四) 調整空域范圍或空域結構;
(五) 新建、改建、擴建空管運行設施、設備等建設項
目;
(六) 上一級主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日常安全檢查制度〕空管運行單位應當建
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內部安全檢查制度,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
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風險管理〕民航空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系
統(tǒng)風險管理機制,識別、分析和排除危險和后續(xù)風險,合理分
配安全投入,將影響空管安全的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民航空管單位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重點分析和控制:
(一)小于最小飛行間隔;
(二)低于最低飛行高度;(雷達RA 告警事件、偏離)
(三)侵入跑道;
(四)地空通信失效;
(五)無線電干擾;
(六)影響空管運行安全的設備故障;
第二十六條[安全指標控制]民航地區(qū)管理局和民航地區(qū)
空管局應當按照民航總局下達的安全目標,建立健全空管運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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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指標。空管運行安全指標至少應當包括:
(一)空管原因飛行事故征候和嚴重飛行事故征候的事
件數(shù)量和萬架次率;
(二)空管通信、雷達、導航、航空氣象和航行情報等設
備的運行正常率和完好率;
(三)空管設施設備故障等原因影響空管運行的不正常
事件以及其持續(xù)時間、影響范圍以及程度;
(四)重要天氣預報準確率和氣象地面觀測錯情率;
(五)航行情報資料發(fā)布以及更新的準確率等。
第二十七條[特殊情況的處置]空管運行單位應當建立健
全特殊情況下的預案,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職責,并定期組
織演練。
第二十八條〔安全建議與意見收集制度〕民航空管單位應
當加強安全文化建設,建立安全建議與意見的收集、分析以及反
饋制度,鼓勵空管從業(yè)人員主動提出安全建議與意見。
接到報告的單位以及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并對報告人進
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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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空管不安全事件的報告、調查和處置
第二十九條〔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報告要求〕凡是發(fā)生空管
原因或非空管原因造成的航空不安全事件,事件發(fā)生地的民航空
管單位應當及時上報。
第三十條〔航空不安全事件的報告程序要求〕民航空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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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資料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