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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航空管安全管理.........................................................................7
第四章空管不安全事件的報告、調查和處置.......................................... 11
第五章安全教育和培訓...........................................................................13
第六章安全數據和文檔的管理...............................................................16
第七章空管安全的監督檢查...................................................................18
第八章法律責任......................................................................................20
第九章附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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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為了規范對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
簡稱空管)的安全監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風險,提高空
中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滿足我國航空運輸發展需求,依據《中華
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
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進行的空管安全管理活動。
從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民航空管單
位)以及與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
本規則。
第三條[安全方針]空中交通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
防為主、綜合治理、持續改進的方針。
第四條[政府的職責]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
以及民用航空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空管局)、
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以及民用航空
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高度重視
對空管安全管理的領導,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空管安全
管理職責,對空管運行和空管安全管理中涉及空管安全的問題及
時予以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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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責任追究、問責]民航總局實行空管安全事故責任
追究制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則的規定,追究安全生產
事故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六條[鼓勵科研和先進技術]民航總局鼓勵和支持空管
安全管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空管安全
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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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機構職責]民航總局負責制定有關規章和技術標
準,統一負責全國民航空管的安全管理。民航總局空管局具體組
織實施民航空管的安全管理工作。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本地區民航空管的安全管理工作。
民航地區空管局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民航空管的安全管理工作。
直接提供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務、航行情報服務、通信服務、
導航服務、監視服務、氣象服務等的空管運行單位具體實施本單
位的運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航空安全委員會] 民航總局空管局和地區空管
局應當成立航空安全委員會,航空安全委員會主任由主要負責
人擔任。
航空安全委員會主要職責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民航規章
對空管運行和安全管理提出指導意見,不定期召開會議,對空
管運行和安全管理中不利于安全的事項進行協調,及時研究決
定重大安全問題的處理意見,落實整改措施。
第九條[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的要求]民航總局
空管局和民航地區空管局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
空管運行單位的從業人員超過150 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管理
機構。空管運行單位的從業人員少于150 人的,應當按照不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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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比1 的比例設置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條[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要求]民航
空管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負有下列職責:
(一)按照國家和民航的安全管理政策、法規、規章和標準,
監督、檢查和指導空管安全工作,落實安全管理措施,制定安全
管理工作規劃,確定安全管理目標,組織安全管理工作。
(二)對空管運行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定期評價空管運行
單位安全狀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提出安全管理意見和
建議,并對相關整改情況進行跟蹤。
(三)規范空管不安全事件報告制度,對安全信息進行搜集、
統計、分析和管理,發現和掌握安全管理規律,制定安全管理工
作措施。
(四)制定年度安全培訓計劃,組織開展空管從業人員的安
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五)申請、參與或組織實施空管安全評估。
第十一條[民航空管單位的責任]民航空管單位應當倡導
積極的安全文化,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空管安全的法律、法規、
標準和空管安全知識的宣傳,向從業人員充分告知安全風險,教
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執行操作規程,
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
第十二條[領導責任]民航空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空管
運行和安全管理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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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管理體系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
程;
(三)保證本單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空管
運行安全隱患;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
(六)及時、如實地報告空管不安全事件。
第十三條〔從業人員執照要求〕直接從事空中交通服務以
及其為空中交通提供保障服務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航行
情報員、電信人員、氣象人員等空中交通管理各類專業人員應當
取得相應的專業人員執照,并按照有關規定保持注冊有效。
所持執照的類型和等級應當適用于該人員所從事的運行崗
位。
第十四條[健康要求]持體檢合格證的空中交通管制員在
身體健康狀況不能符合履行執照權利的相應醫學標準時,不得從
事相應的空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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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資料2(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