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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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變更;
(三) 影響航行的障礙物的位置、高度和燈光;滑行道和停機
坪;機場、設施和有關服務的工作時間;海關、移民和衛
生服務;臨時性危險區、禁區和限制區;影響航行的險情、
軍事演習和航空器的大量活動;存在攔截可能的永久性區
域或航路、航段的設置、撤消和預定的重要變更。
第四十條 實行航空資料定期頒發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 生效日期應當從定期制航空資料國際共同生效日期表中
挑選。
(二) 生效后的28 天內不得進行更改,除非持續時間不超過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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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三) 至少在生效日期前42 天進行分發。
(四) 定期頒發制航空資料應當以紙張印刷形式發布,并在刊
頭加以AIRAC 的標志。
(五) 在航空資料的定期頒發制的生效日期無資料發布的情況
下,應當以航行通告或其他合適的方式,在不遲于相應航
空資料定期頒發制生效日期的一個周期內,簽發“無資料”
通知。
第四十一條 應當采用航空資料定期頒發制頒發的航空資
料,不得采用與AIRAC生效日期不同的執行日期。
航空資料出版單位有權按照AIRAC的規定確定航空資料的生
效日期。
航空資料共同生效日期見本規定附件xx。
第二節 航空原始數據的提供和收集
第四十二條 空中交通管制、空域管理、通信導航、航空氣
象、飛行標準、適航、航務、機場、航空運輸、國際合作、航空
安全監察、財務、航空油料、公安、海關、衛生檢疫、邊防檢查
等單位應當向航空情報單位提供影響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和效率
的航空原始數據。
各有關單位向航空情報單位提供航空原始數據的內容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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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第四十三條 提供的航空原始數據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 經過核證或審批,確保數據精確性、分辨率和完整性。
(二) 記錄存檔,確保可追查性。
(三) 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職責時,主辦單位應當協調其他單
位后,負責提供。
(四) 需要對外提供的航空原始數據,涉及法律、法規、
規章和專用技術名詞的,應當附有英文譯稿。
第四十四條 向航空情報單位提供航空原始數據應當填寫
《航空原始數據提供通知單》(見附件xx)。航空原始數據通知單
應當以打印或易于長期保存的書寫工具填寫的方式繪制的書面資
料,提供給航空情報單位。
航空原始數據提供通知單是提供航空原始數據的統一形式和
存檔依據。
第四十五條 向航空情報單位提交原始數據的方式包括專人
送達、特快專遞、傳真、經批準的專用計算機網絡或電話(限于
緊急情況,事后必須提供航空原始數據提供通知單)。
第四十六條 提供航空原始數據應當遵循時間提前的原則:
(一) 以航行通告發布的航空原始數據至少提前24 小時遞
交至航空情報單位。對已設危險區、限制區或禁區的啟用,
以及除緊急行動外需臨時限制空域的活動,應當至少提前
7 天遞交至航空情報單位。不可預見的臨時性資料應當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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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提供。
(二) 按航空資料定期頒發制程序頒發的航空原始數據,應
當至少提前70 天提供給航空情報單位。
第四十七條 航空原始數據提供單位應當指定機構和專人負
責向航空情報單位提供航空原始數據,并與航空情報單位保持直
接的、固定的聯系。民航航空情報中心和地區航空情報中心應當
設立專門機構負責航空原始數據的收集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 航空情報單位應當就航空原始數據的收集和提
供與有關業務單位分別簽訂協議,建立定期協調、核查和培訓機
制,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節 航空數據的處理
第四十九條 航空情報單位應當對收到的航空原始數據及時
進行審核,內容包括:
(一) 是否來源于職責提供方;
(二) 是否按照規定的格式;
(三) 是否正確執行了航空資料定期頒發制;
(四) 是否滿足航空原始數據的質量要求;
(五) 是否有必要發布一體化航空情報系列資料。
提供的航空原始數據不符合以上要求的,航空情報單位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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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航空原始數據提供單位進行協調,直至符合。
第五十條 航空情報單位應當按照民航總局的規定和有關行
業標準對收集到的原始數據進行匯總、整理、審核、編輯、儲存、
交換和分發。
第六章 航空情報服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五十一條 航空情報服務包括航空情報出版物、航行通告、
飛行前和飛行后服務。
第五十二條 民用航空情報單位應當按照協議向公共航空運
輸營運人、通用航空營運人、空中交通服務部門、搜尋援救部門
以及其他用戶提供航空情報服務。
航空情報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和職責分工提供及時、準確的航
空情報服務。
第五十三條 民用航空情報單位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協議要
求,向國內有關航空單位和國外航空單位提供相應的航空情報服
務。
第五十四條 航空營運人應當具備所飛區域和機場的現行有
效的航空情報出版物,以確保航空器運行的安全。
民用航空器運行應當配備與其飛行任務相適應的航空情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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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物。
第五十五條 開始飛行前機長應當獲得所有可能影響本次飛
行安全的最新航行通告并根據需要接受飛行前講解服務。
第五十六條 航空情報出版物使用單位應對所使用的航空情
報出版物妥善保管使用,及時修訂更新,確保使用的航空情報出
版物準確、完整和有效。
第二節 航空情報出版物
第五十七條 航空情報出版物分為基本出版物和非基本出版
物。基本出版物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資料匯編》、《中
國民航國內航空資料匯編》和《軍用備降機場手冊》及其修訂,
航空資料匯編補充資料和航空資料通報。非基本出版物是指根據
民航發展需要、用戶需要的單性出版物。
《中國民航國內航空資料匯編》包括經批準的機場使用細則
內容。
第五十八條 航空情報出版物由民航總局授權的航空情報單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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