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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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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民用航空氣象培訓記錄表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
學歷單位
培訓類別所在崗位
培訓名稱培訓日期
培訓課程培訓地點培訓課時考核成績教員
培訓結論:
培訓機構蓋章:
年月日
備注
民用機場飛行程序管理規定
(送審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 飛行程序設計............................. 3
第一節 基本要求............................... 3
第二節 新建、改建和擴建機場飛行程序設計....... 4
第三節 飛行程序的修改和優化................... 7
第三章 飛行程序的審核、批準和公布............... 9
第四章 飛行程序的飛行校驗...................... 12
第五章 飛行程序的使用和維護.................... 13
第六章 飛行程序設計人員的資質和培訓............ 15
第七章 法律責任................................ 17
第八章 附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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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運行安全,規范民用機場的
飛行程序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
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國民用機場(含軍民合用機場的民
用部分)飛行程序的設計、審核、批準、使用及相關活動。從事
民用機場飛行程序相關活動的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機場飛行程序(以下簡稱飛行程
序)是為航空器在機場起飛和著陸所規定的按順序進行的一系列
飛行過程,包括起飛離場程序、進場程序、進近程序,必要時還
可以包括復飛程序和等待程序。
飛行程序分為目視飛行程序和儀表飛行程序。
第四條 飛行程序是機場運行的基本條件之一,是組織實施
飛行、提供空中交通服務、建設導航設施的重要依據,是航空器
飛行安全和提高運行效率的重要保障。
第五條 民用運輸機場應當建立儀表飛行程序,并且根據需
要建立目視飛行程序。通用機場(含臨時機場和臨時起降點)可
以根據需要建立儀表或者目視飛行程序。
第六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負責對民
用機場飛行程序及其相關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制定飛行程序設計
規范;負責飛行程序設計人員的資質管理;對飛行程序的實施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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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空管局)具體承辦
民用機場飛行程序的管理工作,擬制飛行程序技術規范和管理規
定,批準飛行程序、辦理飛行程序資格證管理和人員培訓的具體
事宜。
第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負責本轄
區內民用機場的飛行程序管理,審核、上報民用運輸機場的飛行
程序;審核、批準通用機場飛行程序;組織飛行程序的飛行校驗
組織本地區飛行程序相關培訓;對本地區飛行程序的實施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或者所有者負責組織新建、改建
或者擴建機場的飛行程序設計,以及除航路、航線調整以外原因
引發的飛行程序修改。
民航地區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空管局)應
當根據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或者所有者的委托,或者民航總局、地
區管理局的要求,設計和維護本地區內民用運輸機場的飛行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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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飛行程序設計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九條 飛行程序設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保證航空器在規定的飛行航線和高度上具有規定的
超障余度,滿足安全飛越障礙物的要求;
(二) 符合航空器性能和飛行人員操作要求;
(三) 符合空域使用要求,便于提供空中交通服務;
(四) 有利于提高機場和空域容量;
(五) 有利于提高航空器運行效率;
(六) 有利于環境保護。
第十條 飛行程序設計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 地形和障礙物特征;
(二) 機場設施、設備保障條件;
(三) 航空器類別、性能和機載設備;
(四) 飛行人員的操作;
(五) 空域狀況;
(六) 與相關航路、航線的銜接;
(七) 空中交通服務方式;
(八) 航空氣象特點;
(九) 城市規劃和航空器運行對環境的影響。
第十一條 飛行程序設計應當遵守《中國民航目視和儀表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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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序設計規范》和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因地形條件、空域使用等原因,飛行程序的設計確需偏離《中
國民航目視和儀表飛行程序設計規范》和民航總局的有關規定
時,應當經過民航總局安全評估和特別批準。
第十二條 飛行程序設計過程中,飛行程序設計單位應當征
求有關單位的意見,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或所有者、航空器營運人、
空中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三條 空域條件不滿足飛行程序設計需求時,民用機場
管理機構或者所有者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協調。
第二節 新建、改建和擴建機場飛行程序設計
第十四條 新建民用運輸機場的飛行程序設計應當與機場
選址和建設同步進行;改建、擴建民用運輸機場的飛行程序設計
應當與機場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民用運輸機場的飛行程序設
計,根據機場的選址和建設過程一般分為四個階段:
(一) 飛行程序預先研究;
(二) 飛行程序方案研究;
(三) 飛行程序初步設計;
(四) 飛行程序正式設計。
第十六條 飛行程序預先研究是在機場選址或者項目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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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可行性研究)階段,根據飛行運行環境的基本要素,對備選
場址或方案進行飛行程序方面的綜合分析和比選論證,推選對航
空器運行和空中交通管理較為有利的場址或方案。主要內容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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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資料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