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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民用航空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民用航空情報發展政策、發展
建設規劃,發布民用航空情報管理規章和技術標準,規劃民用航
空情報業務體系,依法監督、管理全國民航航空情報運行狀況,
統一頒發和管理民用航空情報人員執照和設施使用許可證。
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貫徹執行民用航空情報管理
規章;對轄區內民用航空情報發展和建設規劃提出建議,并跟蹤
規劃執行情況;監督檢查所轄區域內航空情報運行狀況。
第六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
總局空管局)負責貫徹執行民用航空情報規章、制度、決定、指
令;擬定民用航空情報運行管理制度、標準和程序;實施民航總
局制定的民用航空情報發展和建設規劃;組織協調空管系統民用
航空情報業務系統建設;研究開發民用航空情報新技術,并組織
推廣應用;組織民用航空情報業務的培訓;參與國際和地區間航
空情報國際交流與合作活動;負責空管系統航空情報業務統計。
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空管局)
負責貫徹執行民用航空情報規章、制度、決定、指令;根據民航
總局空管局擬定的民用航空情報運行管理制度、標準和程序,制
定實施細則;實施本轄區民用航空情報發展和建設規劃;組織協
調轄區內空管系統民用航空情報業務系統建設;組織推廣民用航
空情報新技術在本轄區的應用;組織本轄區民用航空情報業務的
培訓;負責空管系統航空情報業務統計。
第七條 在本規則中,局方是指民航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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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派出機構,民航空管系統是指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民
航地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下屬的各空管單位;除本規則其他章
節中另有規定外,本規則和民用航空情報工作中使用的有關術語
的含義,在本規則附件一《定義》中規定。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從事民用航空情報工作,應當積極推動有關國際公
約及其相關的標準和建議措施的實施,積極參與國際民航組織的
航空情報技術與業務活動,加強國際和地區間航空情報業務的交
流與合作。
第九條 民航總局鼓勵和支持航空情報服務方式改進、航圖
技術革新、機載航空數據應用、航空數據交換等專業領域的技術
研究開發與自主創新工作。
對在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
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航空數據、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按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民航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定》
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依法公布的民用航空數據和資料,版權屬民航總局,
未經民航總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翻印、交換、轉售和轉
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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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民用航空情報工作中的時間參考系統應當采用協調
世界時。
民用航空情報工作中應當采用公制計量單位,根據需要可在
公布的航空情報出版物中添加英制注釋。
第十三條 民用航空采用世界大地測量系統作為地理參照系,
對外提供的坐標應當經國家測繪主管部門核準。
第三章 運行機構與職責
第十四條 民用航空情報工作由民用航空情報單位負責組織實
施,民用航空情報單位應當在指定的業務范圍和區域內從事民用
航空情報工作。
民用航空情報單位包括機場民用航空情報室、地區民用航空
情報中心、民用航空情報中心和其他從事民用航空情報工作的機
構。
第十五條 民用機場應當設立航空情報單位,組織實施負責區
域內的航空情報工作。
民用機場暫未設立航空情報單位的,應當向民航總局或者民
航地區管理局證明其所承擔的航空情報工作職責已得到切實履
行,經民航總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經過特別批準后,可以頒發
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證。
第十六條 民用機場航空情報室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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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初步審核、處理各有關業務部門提供的航空原始
數據;
(二)編寫本機場的使用細則,繪制機場圖、機場地面活動圖、
停機位置圖、障礙物A型圖的草圖,并按規定上報審批;
(三)發布本機場航行通告、雪情通告;
(四)組織實施飛行前和飛行后航空情報服務;
(五)負責本機場所需航空資料、航空地圖的管理供應工作;
(六)協同監護機場凈空。
第十七條 地區空管局應當設立地區民用航空情報中心,地區
民用航空情報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初步審核、處理各有關業務部門提供的航空原始
數據;
(二)審核本轄區的機場使用細則、機場圖、機場地面活動圖、
停機位置圖、障礙物A型圖的草圖,并按規定上報;
(三)發布、接收和處理有關航行通告;
(四)組織實施本轄區航空數據的管理;
(五)負責本轄區航空情報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管理;
(六)指導監督本轄區航空情報運行。
第十八條 民用航空情報中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民用航空數據的管理;
(二)負責航空情報自動化系統的運行管理;
(三)負責《中國民航國內航空資料匯編》、《中華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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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航空資料匯編》、航空資料補充資料、航空資料通報、《軍
用備降機場手冊》的編輯出版和修訂工作;
(四)負責航圖的編輯出版和修訂工作;
(五)負責飛行程序的審核工作;
(六)負責航圖和航空資料的銷售、發行、訂購代理工作;
(七)辦理國際間航行通告、航空資料和航空數據的交換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國民航航行通告的發布;
(九)監控航空情報運行狀況。
(十)提供有關航空資料和信息的咨詢服務;
第十九條 民用航空情報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規定數量的、持民航總局頒發的有效航空情報人員
執照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設有值班室、飛行準備室和資料室等基本工作場所;
(三)配置標準領航時鐘、值班工作臺、機組準備工作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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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資料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