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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從事民用航空氣象業務知識教學工作的人員,崗前理
論和技能培訓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執行,崗前實習參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崗位培
訓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民用航空氣象用戶的培訓
第二十八條民用航空氣象用戶的培訓是指對航空營運
人、空中交通服務部門、搜尋與援救服務部門、航空情報服
務部門、機場運行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的相關工作人
員進行的氣象培訓。
第二十九條民用航空氣象用戶的培訓主要包括下列內
容:
(一)新頒布的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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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用航空氣象新產品、新設備、新系統的相關內
容;
(三)民用航空氣象用戶需求的內容。
第三十條當民用航空氣象行業技術標準和規范頒布
或變更,總局空管局和地區空管局安排相關培訓時,應當通
知有關民用航空氣象用戶參加。
第三十一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新產品、新設備、新系
統投入業務運行,涉及民用航空氣象用戶使用時,民用航空
氣象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民用航空氣象用戶的需要提供相應
的培訓。
第三十二條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機構或者民用航空氣象
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民用航空氣象用戶需求,經雙方協議,提
供相應的培訓。
第六章培訓教員
第三十三條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教員由地區空管局推
薦,經總局空管局審核,由民航總局擇優聘任,任期五年。
第三十四條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教員應當具備以下條
件:
(一)持有相應的航空氣象人員執照;
(二)具備相應崗位中級(含)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在
相應崗位連續工作8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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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相應專業領域具備較為全面的業務知識、具
有較高的業務技能和實際工作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和較強的教學能力;
(五)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
第三十五條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教員應當按照地區空管
局安排,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培訓計劃和培訓大綱編寫教案,實施教學,
并對教學質量負責;
(二)對學員進行考核,適時進行講評,提出不足和改
進措施;
(三)對學員的培訓狀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六條總局空管局和地區空管局應當組織教員參
加業務進修和培訓。教員所在單位應當安排教員參加有關培
訓活動。教員應當接受總局空管局和地區空管局組織的進
修,以提高教學能力。
第三十七條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機構應當通過學員調查
表、教學觀摩等形式,對教員的教學進行評價,于年底將有
關材料報地區空管局。
第三十八條地區空管局應當對教員的教學水平和業績
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經總局空管局審核,由民航總局
解聘。
第三十九條教員未履行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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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地區空管局或者總局空管局可以提出處理意見,民航總
局可以予以解聘。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總局空管局對全國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活動
實施監督檢查。地區空管局對本地區的民用航空氣象培訓工
作實施監督檢查。
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機構以及有
關的非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對于依法開展的檢查活動應當
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條監督檢查每年進行一次。如有特殊需要或
者總局空管局、地區空管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不定期
檢查。
第四十二條對培訓機構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制定、執行培訓計劃的情況;
(二)教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三)組織本單位教員參加進修的情況;
(四)建立、更新人員培訓檔案的情況。
對培訓機構的檢查可以采取向學員和教員征求意見、現
場檢查、對培訓記錄和檔案進行抽查、要求書面報告等方式
進行。
第四十三條對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檢查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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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一)制定、執行培訓計劃情況,對本單位氣象人員進
行培訓的情況;
(二)組織參加管理機構和氣象培訓機構組織培訓的
情況;
(三)組織本單位教員參加培訓的情況;
(四)建立、更新本單位人員培訓檔案的情況。
對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實施培訓情況的檢查可以采
取向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征求意見、查閱人員培訓檔案,向
有關培訓機構了解情況、要求書面報告等方式進行。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從事培訓管理工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
培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
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
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民用航空氣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的,由
總局空管局或者地區空管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民航總
局或者地區管理局委托總局空管局或者地區空管局處以警
告或者人民幣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
的主管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與行政處分:
(一)不能持續滿足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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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制定或者未實施培
訓計劃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建立學員培訓檔案
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安排非民航總局聘
任的教員實施教學,或者未按照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培訓大綱
實施教學的。
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氣象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的,由
總局空管局或者地區空管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民航總
局或地區管理局委托總局空管局或者地區空管局處以警告
或者人民幣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未組織有關人員參加相
關培訓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制定或者未實施培
訓計劃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為本單位人
員建立培訓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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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管資料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