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2《飛機維修質量保證手冊》、《機務部管理手冊》是《工程手冊》的支持性文件,是相應分部工作的依據,要求維修人員掌握有關內容,并參照執行。
1.
2.3質量分部按職責定期對本手冊執行情況進行抽查、考試并向機務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報告抽查考核情況(其手冊的管理見本手冊“航空公司維修工程管理體系及其管理”)。
1.
2.4《維修方案》和《飛機維修可靠性方案》
1.
2.4.1根據航空器及其附件生產廠家提供的維修計劃大綱( MPD)等技術文件, 按照適航管理有關規定,結合航空公司的維修特點,公司總經理授權工程分部和質量分部分別組織人員編寫《維修方案》和《飛機維修可靠性方案》,經機務部工程分部經理、質量分部經理逐條審閱定稿后送交公司可靠性委員會初審,再報適航部門審批,報批工作由質量分部適航協調員完成。批準的《維修方案》和《飛機維修可靠性方案》應發送航空公司相關的維修單位。
1.
2.4.2根據維修實際情況的變化,公司授權機務部適時組織修改補充《維修方案》和《飛機維修可靠性方案》,經機務部工程分部經理、質量分部經理審定并報公司可靠性委員會批準后,送適航部門審批,其程序按本節 1.2.4.1項規定。
1.
2.4.3機務部各分部、航空公司各分支維修機構和航空公司委托維修機構,要妥善保存管理經適航部門批準的《維修方案》和《飛機維修可靠性方案》,以此作為制定各類工卡的法定技術依據。
1.
2.4.4《維修方案》、《飛機維修可靠性方案》作為維修規范的一部分,是《工程手冊》的附件之一,有關定期維修計劃、持續適航性維修計劃、非定期維修計劃等有關內容在《工程手冊》
主件中不再重復。
1.
2.5維修工作單(卡)
1.
2.5.1機務部工程分部應根據經適航部門批準的《維修方案》、《飛機維修可靠性方案》編寫航線維修、基地維修各類工作單(卡)。機務部工程分部經理組織人員對其可靠性、符合性、科學性進行研究,修訂定稿后報機務部總經理批準。
1.
2.5.2對重大故障的排除,飛機局部損傷的修復,非例行工卡、指令、通告的執行,待檢內容等,工程分部應安排相應的系統工程師編制工作單(卡),提供技術服務,經工程分部經理批準后執行。
1.
2.5.3各類工作單(卡)嚴格執行發放、回收、檢查制度,按維修記錄有關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不得缺項、丟失,并有嚴格的借閱制度。
1.
2.5.4根據《維修方案》、《飛機維修可靠性方案》、維修實際情況的變化,需修改工卡時,由工程分部相應工程師修訂,工程處經理、 PPC經理審核,并呈送修改的理由,報工程分部和質量分部經理審核批準后生效。
全體維修人員應不折不扣地帶工卡按工作單(卡)工作,逐項按規定做好維修記錄,依照《維修行業標準》要求,對所需測試數據完成測試記錄。工作者對自己維修項目的工作質量負責。
1.
2.5.5質量分部應對必檢項目認真監督控制,維修工作應始終堅持“工作者檢查、干部復查、專職檢驗者檢查”的三檢制度。
1.
2.6執行適航指令、服務通告
1.
2.6.1適航當局發出的適航指令由質量分部主控,工程分部將其轉為工程指令發有關部門執行,各維修單位接到適航指令轉發的工程指令應迅速組織力量完成相關維修項目。
1.
2.6.2有關服務通告,工程分部應認真分析評估,并向評估小組、可靠性委員會報告評估和實施措施,控制實施全過程,形成閉環。在經濟性和安全性相沖突時,以保證安全性為主。
1.
2.7維修許可證
1.
2.7.1航空公司機務部和各分支維修機構根據 CCAR-145部要求和本單位維修能力、條件及需從事的維修項目,按 CCAR-145部規定程序申辦維修許可證。
1.
2.7.2維修許可證申辦工作由質量分部質保處負責實施,各有關部門積極配合。
1.
2.7.3航空公司機務部及各分支維修機構應嚴格依照維修許可證批準的項目從事維修工作。維修許可證批準以外的項目,委托中國民航適航當局批準的維修機構執行。
1.
2.7.4維修許可證應妥善保存于明顯易見的地方,維修許可證如有期限規定,應在到期前 3
個月提出重新簽發的申請。
1.
2.7.5新增維修項目,應按照 CCAR-145部的規定填寫申請書,向適航部門申報,并從廠房設施、工具設備、資料、器材、人員等五個方面和工程、質量、生產管理、培訓四大系統等“五四”原則,認真做好準備,虛心接受適航部門的現場檢查,逐項糾正適航部門審查中提出的每一條問題,經批準簽發后,方能從事新增項目的維修。
1.
2.8航空器的“三證”和“標志”管理。
1.
2.8.1“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民用航空器適航證”、“民用航空器電臺執照”是航空器參加飛行的必備證件(簡稱“三證”)。“三證”申辦工作由質量分部主辦,航空公司恪守沒有“三證”或“三證”不全的飛機絕對不能參加運行的適航規定。
1.
2.8.2“三證”原件必須放置在同一機型規定的醒目位置,防止丟損。“三證”復印件由質量分部保存,便于查閱。
1.
2.8.3嚴格監管“三證”的有效日期,按 CCAR-121AA和 CCAR-145部規定適時申報、換證和到期的年檢簽署,保證“三證”的有效性。
1.
2.8.4航空公司飛機外部的國籍標志、登記標志及營運人標志按照 CCAR-45《民用航空器國籍和登記規定》,始終保持其正確清晰,并按照航空器“三證”管理的方法,由質量分部監督檢查。
1.
2.8.5航空公司飛機上所有對旅客進行提示、告誡及通知的文字標記、標牌至少用中文標記。
1.
2.8.6航空公司飛機上所有內外部能開啟的應急出口和門,在其內外面附近至少用中文說明其開啟方法。
1.
2.8.7航空公司飛機上通達旅客應急出口的每扇門或門簾邊安裝應有一塊標牌,用以指明在起飛和著陸期間此門或門簾必須打開。
1.
2.9航空器的年檢工作
1.
2.9.1實施年檢是保證航空器持續適航的有效措施之一,也是嚴把飛機維修質量和促進、提高維修單位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機務部及各分支維修機構應高度重視,質量分部在每年第一季度列出當年的年檢計劃報民航華東適航處,并組織相關分部認真完成年檢的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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